法制现代化之中国风

摘要伴随世界整体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国也有了属于自己的特色,文中称其为法制现代化中国风。本文通过对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法制现代化的比较、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发展方向四个方面简略介绍了法制现代化中国特色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 传统型法制 现代型法制 民间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14—02。

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过程。①在这个过程中,该国家社会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转机制都将发生重大的质的变化,其标志是法制更加适应不断发展、变化了的各种社会实践的需要,并且能够充分体现现代社会的种种价值目标和价值需求。所谓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就是中国式的法制现代化,所谓“中国式的”,就是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不与大多数其他国家参加的国际法律制度相抵触的法制现代化

从含义上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变的历史过程。在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过程中,社会的整个法律制度将发生历史性的转变,不仅包括静态的规范体系,而且包括人们的法律实践以及作为这种法律实践内在动因的法律价值观念的转变。这一转变的基本内容就是从传统的人治型的法律规则、法律实践和法律理念向现代的法治法律规则、法律实践和法律价值观念转变的过程。

并且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具有一定的相对性。毫无疑问,法制现代化存在一定的基本价值倾向,否认这一点,就可能把法律制度的任何变动,甚至从现代性向传统性的倒退都看作法制现代化。但是,法制现代化的评价标准又有一定的相对性,每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起点、过程和实现方式都是不同的,只要这些不同的法律制度确实是以某种方式实现着从传统模式向现代的、更加文明的法律制度的转变,它们就处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之中。②。

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经济的落后,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现代法治的核心思想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③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社会需求。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二)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

发展和稳定是任何一个社会实现宏观管理的基础性条件。虽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都要求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但是,改革是一个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体制的转换导致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在原有旧体制下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随而来的是新体制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局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若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调节和处理,就会破坏社会的稳定。

(三)浓厚的人治法律传统。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人治与法治这一对变项涵盖了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的根本区别,构成了区别这两类不同的法律价值系统的基本尺度。而巧合的是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中国封建社会,向来以刑不上大夫,法随君出等等,都将中国古代极端的的人治理念体现的淋漓尽致。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而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理念的评判。但是近十年来,中国法制有了质的飞跃,国家和人民对“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先进观点有了新的看法,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④。

二、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一)目标的阶段性。

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具有阶段性。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迅速将经济发展起来,综合国力赶超发达国家水平;其次,全面实现人治系统,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让人民确实理解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

(二)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

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国家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

四、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发展方向。

(一)国家主义的法制现代化社会主义的法制现代化的比较。

从历史角度来看,自从清末以来被动地展开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基本上是一个政府或者国家推进的法制现代化过程。直到现在,发生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危机,以及各个国家在应对危机中的独特作用,使得更多的学者倾向于对国家作用的极力维护,也倾向于对国家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作用的极力维护。在一定意义上,说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既往历程是国家推动的,这也无可厚非,也反映了一种事实。但不能因此把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推向国家主义之途。中国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建设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那么中国就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法制现代化,我所说的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乃是源生于社会主体需要的、并由社会主体推动的、在社会利益冲突和利益交涉中形成的制度结构和规范体系。社会主体是谁?当然是人民,没有人民的国家那还叫国家吗?这就好比一旦失去了原子那世界都将不复存在,因为他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所以我主张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

(二)是契约道义法制现代化,还是亲伦道义法制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归根结底是要解决人们规范化的交往方式问题,是要解决人在社会交往中的社会地位问题。它必须有一定的道义基础。那么,法制现代化,需要什么样的道义基础,我们可以设想,有两种不同的道义,一种是亲伦道义,一种是契约道义。目前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还具有浓重的亲伦道义的特征。契约道义法制现代化基础尚未真正形成。这里所说的亲伦道义并不是平常我们所理解的具有血缘关系的亲情的道义,而是一种新的,以某一组织为圆心,为基础而形成的亲伦道义。亲近这一组织,也就获得了某种亲伦道义的优势,远离这一组织,则失去了这一亲伦道义优势。目前,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就是建立在这种亲伦道义的交往原则基础上的。但是,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契约道义作为一种更加理性的道义,在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日渐发展,政治民主化诉求的日渐高涨,以及文化多元化事实的明显发展,已经正在生成它的社会基础。所以作为我国法制现代化道义前提,作为从农耕文明向工商文明演进过程中,人们规范性交往行为方式的道义基础,是法律学人责无旁贷的重要使命。⑤。

(三)法制现代化中的民间法。

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如何对待民间规则或者民间法?我认为民间法是一种文化,一种历史积淀的文化,古代的“君子犯罪,与庶民同罪”,和现在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正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吗?我们在不停前进的同时,不应该忘记曾经;我们在与世界接轨的同时,更不应该忘记本土。我们以美国为例,起源于希腊传统的城邦自治,在那里既发展为地方自治,也发展为城市自治。所以,在地方的自治立法中,把地方习俗、民间规则成功地嵌入地方法律中,理所当然。也就是说,在那里,民间规则成功地参与到其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去了。正因为这样,我们今天才能看到美国一些地方形形色色、千奇百怪的一些法律规定。它正是美国民间法参与其法制进程的产物。而那些在我们眼里形形色色、千奇百怪的法律规定不也正是美国法律史的一块特色鲜明的瑰宝吗?有人认为我国的民间法,大多是落后的,保守的,残忍的,而我认为事物总有它的两面性,你要想确定我国民间法的好坏,那么你必须让它参与到国家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才能有更好的判断。当我们判断出那些好的民间法时,应当把它留下,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法制主义国家就应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所以,法制现代化理应关注民间法的参与,只有让它参与其中,交涉对谈,去芜存菁,才有可能让公民用行动来为法律投赞成票,否则,公民只好用行动投其反对票。

我个人认为具有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中国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实质和精髓就是要发扬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治”,通过法治的有效方式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至今还有人把法治看成“治民”而不是“民治”。以“为民做主”,“替民做主”来替代人民当家作主,其表现形式就是通常所说的“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等等。中国式不能理解为中国的人治传统和那些与法制不相容的现象,而应当理解为由中国宪法确立的代表中国根本利益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知道下的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参加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其他国际规则不相矛盾的中国民族的,体现中国时代特征的特色

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情况下,浓厚的人治法律传统背景下艰难的发展,虽然非常艰难,但是我国依旧保持自己独有的特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也同时带动了法律现代化社会主义。⑥一个长跑运动员说过:只要你把马拉松分成若干段,把一个大的目标分散成许多小目标,这样跑起来会感觉更加轻松,更加具有冲劲,因为希望总在我们身边。我国法制现代化发展也正是这样,把最终想要达到的目标分阶段性的完成,在政府的领导下,全民合作,齐心协力完成所有目标。

在坚持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的时候,我们也应当与世界接轨,把其他国家已经形成的并为实践和历史证明是成功的和成熟的法治经验与运作机制转化为自己在发展道路上有力的武器。把本土化与国际化融合到一起,发展成为一个崭新的具有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这既不失国际先进理念,又包含了本土元素的特色风格,可说是一石二鸟。而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到底会走向哪里,谁也不知道,我们只有尽我们最大可能,克服一切障碍让他最终可以实现人民和国家的殷切希望。

注释:。

①④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0页,第406—407页.

②公丕祥主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66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97页.

⑤谢晖.检察日报.2009年9月17日.

⑥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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