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鬃鬃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二审发回重审用) (鬃鬃)行终字第鬃号。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的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鬃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鬃鬃人民法院(鬃鬃)行初字第鬃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简写发回重审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发回鬃鬃人民法院重审。
鬃鬃年鬃月鬃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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