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鬃鬃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二审发回重审用)  (鬃鬃)行终字第鬃号。

上诉人原审鬃)……(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鬃)……(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的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鬃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鬃鬃人民法院(鬃鬃)行初字第鬃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简写发回重审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鬃鬃人民法院(鬃鬃)行初字第鬃行政判决;。

二、发回鬃鬃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鬃  审判员 鬃  审判员 鬃。

鬃鬃年鬃月鬃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鬃。

2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