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税收属地管理的研究

税收征管管辖方式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着税收执法的质量与税务行政的效率。多年来,我国税收征管管辖权的确立实行“条块”结合的方式,它是与计划体制的要求相适应的。但是,随着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及依法治税工作的不断加强,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的不适应性愈来愈明显,给征纳双方造成了诸多不便。为此,我们在对陕西省有关地、市、县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税收征管管辖权作了一些初步研讨。我们认为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亟待规范,解决的基本途径是:强化税收属地管理。

强化属地管理,并不是将原有的“条块”管辖方式彻底摒弃,搞单一的属地管理,也并不是将原有的“条块”管辖方式进行简单的微调,而是在充分按照和尊重现行税收征管法中已明确的征管管辖方式的基础上,重点解决陕西省国税系统存在的征管管辖方式中的不规范问题,从而使税收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

一、强化税收属地管理的现实性。

(一)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

陕西省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是:省直属征收分局管辖省政府所在地市区省级。市直属分局管辖范围有负责全市中央、省、市三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有负责全市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有负责该市机构所在地市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还有负责该市机构所在地市级以上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市级以下企业属地原则由各县(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等等。

(二)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存在的问题。

上述税收征管管辖方式的共同点是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设立直属征收分局,保证中央、省、市级收入。它是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体制初期,企业级次明显,行业管理严格,不允许跨行业经营,在税制上也是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按经济性质划分上缴利润或缴纳所得税,上述模式不仅有利于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保证大宗税源的及时足额入库,而且与现行财政分配体制也是相吻合的,有助于保证各级次收入的取得。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存在的问题已愈来愈明显地表现出来:

1.按企业级次和经济类型实行税收管辖,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各种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隶属关系呈现出明显的多极性和不稳定性,使过去市属企业与区属企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各种所有制之间的划分也越来越难以界定,现有的税收管理机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的转变,一些原有的企业主管部门被合并、撤消、精简,或改变职能,使依靠企业主管部门协调、督促缴税的作用大大弱化,也使原有的行业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属征收分局所管理的企业,已不是过去单一经济成分的大中型企业,而是多种类型的企业并存。致使税务机关内部责任难以划分,执法刚性弱化,市、地级的直属征收分局和涉外分局的存在失去原有优势。

2.交叉管理,税负不公,漏征漏管现象严重。同一地域或并列几个征收单位,或直属分局管辖的大企业多,重点税源大户多,难免存在抓大放小的情况。例如,某一欠发达地区的区级税务机关在未实行属地管理时,有500余户个体工商户跑到了当地的市直分局缴税,由于市直分局管的皆是市级以上的大企业,一则人力所限,二则主观因素所致,认为这500余户个体工商户缴税多少,对全年税收计划不大,难免对这500余户个体户放松了管理,缘于斯,上级主管税务机关虽多次将其管辖权划到区级税务分局,但时隔不久,囿于可少缴税的因素,这500余户个体工商户又重新跑到市直税务分局,1年按可比因素保守测算,国家流失税款在20万元左右。同时直属分局点多面广,人员相对偏紧,税收征管难以到位,导致部分散落在相临的征收单位的名为国有、集体,而实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营的个体私营性的企业,趁机挂靠在直属分局管辖的大企业之下,采取报假账、不报账等手段,隐瞒其销售收入,千方百计地偷税,造成大量税款流失。另外,各征收单位为减轻任务压力,不讲政策,不择手段,想方设法争夺纳税户,有的单位甚至不顾大局,采取降低税负手段吸引纳税户,造成税收管理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一些纳税户趁机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上,与税务机关打游击战,如某区内两个税务机关,由于执行税收政策尺度有别,一个局一年内转出纳税人300多户,交叉户越来越多,客观上为“关系税”、“人情税”开了绿灯,给以税谋私、滋生腐败提供了条件,弱化了执法的刚性和严肃性,严重损害了国税机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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