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经济法基本价值

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也是指导国内各项经济建设及改革开放策略的法律理论依据和政策基础。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是一项热点的社会问题,也是经济法寻求进步与发展的基本问题之一。本文简要对经济法基本价值的含义、理念、宏观经济效益、总体经济正义国家经济健康进行论述。

一、经济法基本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人与法律之间的一种需要与满足的特定关系,而法要满足人的需要,首先要有自己的功能和作用,这样才能体现出法的有用性,也才能体现出其价值经济法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基本价值是指经济法之于人类社会最根本之有用性,它在经济法体系中处于先导性、指引性、明示性之地位。所谓先导性是指经济法基本价值经济法的建构、完善、发展之过程中具有预先指导经济法充实、升华、创新之属性;所谓指引性是指经济法基本价值经济法的建构、完善、发展过程中具有指向地引领经济法重构、新生、前行之属性;所谓明示性是指经济法基本价值经济法的建构、完善、发展过程中具有明确示范经济法调适、更新、进步之属性。经济法所具备的先导性、指引性、明示性“三性”合一,即为经济法基本价值经济法的支撑和统领的基础作用。

二、经济法基本价值反映的理念。

经济法基本价值的研究基点在于经济法本身,经济法基本价值应反映经济法本身所具备的理念。

首先,经济法基本价值应反映经济法“宏观”之特性。经济法之内在要求和宗旨,不容许任何有损社会利益和优良道德的效益存在,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道德,秩序应当优先于局部或个别之利益。经济法自其产生之时起便以宏观性为其显要特点,这是由经济法所承担的任务所决定的。当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主义向垄断主义过渡之时,人们普遍奉行的自由经济思想遭到挑战,在以传统经济观认为尚且“公平”的经济秩序之下出现了实质的经济不公平,进而导致了经济效率,于是客观上产生了一种必要:国家作为超脱的正义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对经济秩序进行有序性调整;然而国家经济秩序之调整并不能像民法一样将触角伸到经济微观领域的每一个角落,国家只能站在全局的高度对经济秩序进行宏观性规制,以至于在经济活动的具体细节上,经济活动参与者并没有改变具体行事方式,但国家的整体经济秩序却在国家的大手笔下有了显著的调整,这便诞生了经济法

其次,经济法基本价值应反映经济法“平衡”之理念。经济社会之天然信念是利益最大化,由于“利益最大化”主体的分散性及标准的不一性导致个体之间的利益抵消,进而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消减,此即利益追求无序性在经济领域体现出的经济效益互抵。经济法的应运而生,给上述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希望,经济法以“平衡器”的角色出现在经济社会中,以其特有的平衡理念调控经济,实现经济领域的“帕累托效率”。如何通过经济法的功用价值的实现,去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如何通过各类主体利益的均衡保护,去实现效率、公平、秩序等评判价值,都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经济法之平衡理念是对人类经济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经济发展历史中所出现的思想认识的扬弃,经济法基本价值理应体现平衡的理念。

再次,经济法基本价值应反映经济法经济”之灵魂。经济法之诞生是基于国家调控经济秩序的客观需要,其发展是基于国家经济现象认识规律的深化,其目标是实现经济运行的最优化,脱离经济而谈经济法,将如无本之木、无水之鱼而寸步难行。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调整任务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其价值亦重在经济性。经济法以“经济”为中轴旋转,经济法处处洋溢着经济的浓郁气息,若说民法体现着客观上促进经济发展的自发性,经济法则体现着主观上追求经济发展的自觉性。

三、经济法基本价值的内容。

经济法基本价值的内容是经济法基本价值的主体,最终支撑着经济法的升华,奠定着经济法的理念,统领着经济法的思想。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价值为宏观经济效益、总体经济正义国家经济健康。

(一)宏观经济效益

经济法着眼点在于经济的全局形势及经济的宏观效益,对于强调经济中的细节配置环节经济法则不具体干预,经济法特别强调对于宏观经济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维护。宏观经济效益又包括三层含义:经济法要尊重市场效率;经济法要调节失范效益;经济法要实现平衡效益

首先,市场效率是市场基础配置作用的重要体现,作为以解决市场缺陷问题为己任的经济法仍然要尊重市场效率,否则经济法宏观经济效益价值便无实现的基础。市场经济体制的出现更是催化了市场效率成为市场竞争中的黄金法则。经济法在尊重市场效率的前提下,从经济全局的角度引导经济个体对市场效率的追求,抑制由于经济个体对市场效率的追求而带来的杂乱无章,保护整体市场效率个体市场效率最大化基础之上的最优化。它通过对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进行合理定位,确定其主体双方权力义务优势结构和相互关系符合自然和社会规律的分布或运作状态,使国家调节和市场调节处于最佳均衡状态,以获取社会最佳效益。其次,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个体效益实现大多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基于其短期视线立足,基于其市场压力而为,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效益实现过程中的盲目性,导致失范效益现象的出现,经济法必须对失范效益进行调节,对盲目的效益追求进行控制。所谓失范效益,是指市场中的经济个体效益实现的过程中,基于其单独之视角而导致因为此效益之实现而带来彼效益之丧失的现象,即经济效益失去规范性。追求社会整体效益经济法的天职和精髓,是经济法区别于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之一,也是经济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动因。再次,市场竞争中的经济个体以壮大自身、削弱对手、引领市场为理念,对经济总体效益是失明的,对经济效益之平衡是麻木的,因为对经济效益从全局角度进行平衡,经济个体既无此欲望,更无此能力。经济法是一种将代表“公”的国家意志渗入经济关系之法律制度化的产物。经济法弥补经济个体之力量薄弱、视野受限的缺点,承担起经济效益之“平衡器”的角色担当。在经济法看来,某个体经济行为即便并不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但却对整个社会经济存在危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经济法所发挥的对经济效益的平衡作用可视为它对经济社会提供的一种重要“公共产品”,此“公共产品”之公共性是相对于经济总体效益而言的,经济个体被动地受此“公共产品”之作用,客观上产生总体经济效益平衡之效应。

(二)总体经济正义

正义是法律的价值之一,反映了人类关于社会秩序的理想。失去正义的法律是伪法律,失去正义的社会是失序的社会。经济领域内的正义,并不直接地给人以心理冲击,但它的的确确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经济法作为经济领域的“耶稣”,担负着众多经济主体对其寄予的期望,总体经济正义必是经济法基本价值之一。

首先,总体经济正义是“总体”的经济正义国家对于具有重要意义之经济领域会投以特别的关注,这种特别关注会明显地反映在经济法的立法及执法之中。经济法对主体经济领域之正义予以针对性维护,而若干不符合经济正义经济现象由于经济法作为法律之固有缺陷和经济活动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则得不到经济法的调整,亦即在经济领域内实现“完全正义”是不现实的,经济法中的经济正义是“总体”的经济正义。其次,总体经济正义是总体的“经济正义经济法按其在法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因此它的价值亦重在经济性。经济法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皆是以经济领域之内的事务为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目的也是搞好经济调控,促进经济平衡,扩大经济总量,实现经济稳定,经济法围绕“经济”而运转。再次,总体经济正义是总体的经济正义”。对于市场经济而言,遵循经济规则,服从经济总体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如此才可实现正义

经济法的内容主要反映了对经济领域之正义的维护,经济法必须维护正义,否则,即与其法律属性相左。

(三)国家经济健康。

国家经济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国家经济建设的各种目标中,所饱含的共同意涵为对好的经济健康度的追求。因之,国家经济健康是经济法基本价值之一。国家经济健康包括国家经济安全、国家经济稳定、国家经济持续三项内容。

首先,国家经济的腾飞与一国经济的独立是息息相关的,在经济独立的前提下:一国经济之安全是一国孜孜以求的目标。一国经济之安全是以该国经济之独立为后盾的;一国经济之独立是以该国经济之安全为憧憬的。与民法促进私人经济安全(交易安全以及私人权利不受侵犯等)不同,经济法以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安全为目标,国民经济整体安全是指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状态,是一种理想状态。运用经济法一国经济运行态势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控,并对一国经济在全球经济中所处的境况予以准确判断,从而有效地对国内经济进行恰当调适,实现国家经济安全。其次,一国经济之稳定运行是一国经济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经济之波动是世界各国在发展本国经济时面临的难题,防止经济波动、维持经济稳定成为各国经济部门开展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一。经济法作为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上层建筑,对消除一国经济之潜在隐患发挥其独特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杠杆抚平经济起伏之势,衡平经济稳定之态,实现经济平和之形。再次,一国经济之发展具有长期性,一国在制定经济发展战略时即是以长远眼光来规划未来经济发展基调的。与国家经济的可持续性规划相匹配,经济法之运行亦贯穿着经济可持续的理念。经济法的内容体现着对短期投机经济行为的抑制和对长期投资经济行为的鼓励。不仅如此,国家还运用经济法以持续性经济发展为标准对经济结构进行适时性调整,努力实现在经济结构和经济数量上均体现经济持续的倾向。

作者:范婉玲 来源:科学与财富 2011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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