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工会组建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摘 要】 从参加工会人员的条件工会干部的任用条件以及工会组织的自身条件三个方面探讨了工会组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工会企业、个人带来的利弊,对工会组建起到了一定的参考作用。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 工会工会组建工会利弊  引言  2010年7月召开的中华总工会第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中,王兆国代表党中央提出了关于工会建设的“两个普遍”要求。

要求工会继续推动企业“普遍建设工会组织”,要求企业“普遍开展工资协商”。

这就要求加大工会组建的力度及科学性,对工会组建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1、参加工会人员的条件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私营企业业主是不能够加入工会的。

这是因为私营企业业主是资本的所有者,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不是自己的工资,而是将企业所获得的利润作为主要的来源。

也就是说,参加工会人员不属于“工薪阶层”而属于“资本阶层”。

同时,在私营企业中,企业业主在劳动关系中属于管理者,在企业中从事的是经营性的管理活动。

虽然他们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付出对应的脑力或者是体力劳动,但是他们依然不具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身份的基本条件,因而他们不能参与到工会组织当中。

有人会讲,私营企业家都可以参与党组织,为什么就不能参加工会,难道工会党组织还高级?这主要是因为工会组织和党组织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其具有的群众基础不同。

首先,工会属于群众性的组织,而不是以工人阶级为基础。

同时工会也没有进行严格的纪律进行限制,对会员也没有像党组织那样进行系统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更加没有对会员进行约束。

工会会员入会的唯一条件限制就是要求公民以工人阶级的身份入会,他们是以工资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

会员的社会身份没有过于严格的要求,对阶级和阶层也没有限制,只要满足工人阶级的身份就能够加入工会组织。

一旦让非工人阶级分子进入到工会组织,其非群众基础的性质可能会将工会改造成为“行政工会”、“老板工会”等。

正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所以才会有私营企业主可以加入党组织而不能加入工会

这也和思想进步的农民能够加入党组织而不能加入工会一样。

加入党组织只能说该公民具备了工人阶级的先锋思想,而加入工会只是说明该公民是一名“以工作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工人阶级分子。

因此,参加工会人员的条件就是该公民是“以工作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工人阶级分子。

2、工会干部的任用条件  作为一名工会干部,首先应该满足工会会员的根本条件——以工资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

同时,还要求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既具有比普通会员更高的条件

例如,一般的未成年职工可以加入工会,这是因为他满足“以工作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条件,但是它却不宜作为工会干部的角色,这是因为工会属于一个相对独立的社团法人,未成年职工还不能承担起这方面的工作。

工会的法定代表者以及其领导成员应该承担起对应的法律责任,并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

在进行工会干部任用以及选举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非公有制的企业当中,工会主席要么是由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来担任,要么是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亲属担任。

这主要是一些人出于这样一些考虑:其一,便于减少工会组建与运行过程中的阻力,加快工会组建的速度;其二,便于协调企业与劳动者劳资关系,处理劳资纠纷等;其三,便于工会开展活动,争取到对应的资金支持。

对于这种做法,笔者认为并不合适。

首先,当由私营企业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时,从表面上看确实有利于工会组织组建的速度以及经营的顺利程度,有时组建的效率甚至可以达到百分之百。

但是,这样的组建方式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为什么我们要组建工会组建工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中华全国总工会就提出了——“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工会”的工会组建口号。

这种以私营企业负责人作为工会主席的方式是为了建会而建会、是为了达标而建会。

但是,这样组建起来的工会只是一个空壳,并不能达到组建工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

工会是有私营企业的亲属来担任时,有人认为这些人并不是企业的经营者,更加不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同时也是企业的员工和工会会员,只要是通过会员民主选举的就可以作为工会的干部,这种做法无可厚非。

而且这种方式还便于以后工会活动的开展,容易获得企业资金的支持。

这表明上看存在一定的好处,但是从关键的问题来看,一旦到了关键时刻,当职工企业的劳资双方出现利益冲突时,工会工会干部是否能够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值得所有的工会会员思考。

基于这方面的考虑,我国的《工会法》就明确的规定,私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能担任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并禁止他们担任工会干部。

3、工会组织组建的自身条件  在工会组建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会员对当前的工会不认可的问题。

他们认为工会选举出的委员不能够代表、维护并反映出职工的利益诉求,不能维护工会成员的合法利益,没有起到履行工会职责的作用,体现的知识企业利益。

这时,企业职工中就想成立自己所承认的工会组织。

这时,当新成立的工会会员都是“以工资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工人阶级,且其成立完全与法定条件相符合,而且会员通过选举等法定程序确定了工会委员会。

且在干部选举的过程中符合法定条件,没有企业的管理者或者是管理者的亲属参与,那么这样的工会是合法的吗?  以《工会法》的第十条第五款作为根据,我国工会组织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也就是说,中国的工会只有一个——中华全国总工会

因此,企业组建工会必须是经过上级批准,并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中的相关章程成立的工会才是合法的。

而其他的工会都是不合法的。

企业工会也与之类似,当企业已经有了一个工会时,职工和群众就不能另行成立工会

如果工会成员不满意当前的工会,只能够根据《工会法》中第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通过召开临时性质的会员大会后者是会员代表大会,以《工会法》中的第九条规定为根据,对焉有的工会委员会成员进行罢免,成立新的工会委员会,并提交上级工会组织批准。

参考文献  [1] 吴亚平. 当前组建工会若干问题探讨[J]. 新视野, 2011(6):96—99.  [2] 范丽娜. 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难点问题述评[J].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19(4):8—10.  (作者单位:华晋煤层气综合利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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