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人员管理体制下司法辅助人员定位刍议

分类人员管理体制司法辅助人员定位刍议

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键举措,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更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经历了两轮司法改革的铺垫后,当代第三轮司法改革的步伐也在提速。与以往两轮司法改革不同的是,得益于中央的改革决心和顶层设计,第三轮司改无论从深度、广度还是受到的重视程度方面都与以往不同。   习近平主席指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要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3号)第48条又明确规定: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探索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轮司法改革有四个重点,即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无论从改革的彻底性上还是业内外人士的关注度上,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无疑都最为吸引人眼球,它将司法人员分为三类: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1)法官:从事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   (2)司法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和司法警察,主要从事审判执行中的事务性工作,如调查、取证、记录、卷宗整理等。   (3)司法行政人员法院中从事人事管理、法官的日常管理、司法预算的执行、财务管理、机关建筑维修、交通工具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人员。   通过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各试点地区关于分类管理的规定,可以看出其落脚点主要在两方面。   一是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明确各类人员的比例,对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例如上海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要求分别占队伍总数33%、52%、15%的员额比例,并严格控制法官检察官总数。而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任满5年,才可以择优选任为法官检察官。2014年9月5日,上海举行首批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任命大会,为首批231名法官助理、58名检察官助理的代表颁发证书,并举行了宣誓仪式。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大陆产生的首批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   二是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例如深圳规定法官薪资待遇和等级挂钩、不与行政级别挂钩。建立法官等级晋升制度,打通法官职业通道,法官可以担任审判业务部门的领导职务,但不得在司法行政部门任职等等。   关于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方面的探讨早已众说纷纭,在此不再赘述,本文将主要以法院为例,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人员分类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现实依据以及司法辅助人员改革方面谈一下粗浅认识。   一、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理论依据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从根本上俩说,还是突出司法特点,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分类管理就是要破除目前法院内部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起以审判权而不是以管理权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体系。简而言之,司法的中立性、独立性,有赖于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化,这也是司法权内在属性的外在需求。   (一)司法权的权力属性有别于行政权   司法权是特定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利。这是通常意义上狭义司法权(即审判权)的定义。行政权则具有高度管理属性的权利特质,起到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提供服务的作用。与司法权将中立、独立置之核心相比,行政权主体多元化、管理和服务属性更加突出,而中立与否非其首要考虑因素,因此行政权的行使所产生的结果必然以其代表的利益集团意志为转移,既不中立,也非终局。行政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司法则是权利的庇护者。   (二)司法权的运行机制有别于行政权   司法活动是司法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法律及事实争议进行判断的过程。只要审判活动符合法定程序、符合证据审查和认定的本文由收集整理规则,不存在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司法系统内部参与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审判结果没有利害关系,判决结果则具有相当效力。而行政权则以层级管理的模式进行传导,这就必然要求行政官员处于固定的职务等级制度中,上令下从。这与司法权所主张的除了法律,法官没有别的上司的理念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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