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案件适用公诉程序问题研究

一、家庭暴力案件简述   (一)家庭暴力案件适用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案件,是指有关诉讼和违法的事件。家庭暴力案件是指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造成的伤害足以适用诉讼程序或上升为违法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有可分为家庭热暴力和家庭冷暴力,前者主要是指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造成的肉体的和身体上的伤害;后者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家庭暴力,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和伤害对方。   本文旨在探讨关于家庭暴力案件适用公诉程序问题的研究,因此,本文笔者对家庭暴力内涵的定义就在家庭热暴力上,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作为形式表现出来的对家庭成员的肉体和身体造成重大伤害。   (二)我国家庭暴力现状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且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目前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这严重地破坏了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和谐。而另一方面由于传统文化和血缘姻亲关系而盲目地将家庭暴力归为家事,不仅众多受害者选择忍气吞声沉默以待,甚至连司法人员也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也不严肃处理。 论文网   二、家庭暴力案件适用公诉程序制度建构   区别于其他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本文旨在通过探究适用公诉程序来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那么要达到这样一个目的,首先我们要对几个关键性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诉程序   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要求给予刑事处罚的刑事诉讼活动。提起公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权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家庭暴力案件适用公诉程序的原因   之所以适用公诉程序来解决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难题主要是基于公诉相较于自诉有其独特的优越性,这从自诉和公诉的主要区别和二者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的大小便可见一斑。   长久以来家庭暴力难以制止的原因在于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家庭暴力自诉案中诉讼双方的诉讼力量明显的不平衡,使得家庭暴力问题适用公诉程序更具有现实意义。   (三)家庭暴力中纳入公诉范畴的情形。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尽管公诉程序在某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笔者并不主张将所有家庭暴力案件都纳入公诉范畴。本文所持观点主要将纳入公诉范畴的家庭暴力案件分为两大类:   1、对于家庭暴力案件中涉及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这一类案件是当然提起公诉的。在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大多直接适用公诉程序,并无太大争议,本文在此不予赘述。   2、家庭暴力案件涉及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侮辱、虐待、遗弃的,针对此类案件要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意的大小和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应当将犯罪手段十分恶劣或施暴对象为老弱病残孕等家庭(社会)弱势群体的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公诉范畴。   (四)引导公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案件   正因家庭暴力案件具有显著的隐蔽性,要想将其纳入公诉的轨道,就急需搭建一座桥梁使公诉机关能有一个畅通的渠道介入到家庭暴力案件中去。   现在有部分学者认为不需要成立新的机构,妇联可以充分发挥其职能充当这样的一个媒介。但单纯的依靠妇联,已将不足以全面畅通消息渠道帮助公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案件。   那么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又可不可以充当这样一个媒介呢?本文认为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功能主要有两大方面的优势。一方面,可以节约成本。另一方面,它还有利于减小家暴信息收集的难度。 论文网   各种反对家庭暴力的公益机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一样具有成本上的优势和搜集信息的优势,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作为反对家庭暴力的新兴力量将会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不过它也不可避免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拥有相同的弊病各自独立、难以统筹。   既然妇联管理范围有限,公益机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各自内部间都相互独立难以统筹,不妨设立一个专业性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公益性巡查机构,将各自独立的据点连接起来,形成一个体系完善的家庭暴力信息搜集网络,促使公诉机关及时了解家庭暴力相关信息,引导公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案件。   三、建构完善社会支持系统,防治家庭暴力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强化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观念,杜绝家庭暴力的思想基础;发展第三产业,鼓励妇女再就业,降低妇女与男性收入差距,使得妇女家庭地位提高;完善司法保护和反家暴组织完善化,系统化;强化舆论监督和支持,唤醒妇女自救意识。   参考文献   [1] 宋英辉,甄贞,杨方正.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6),297—295.

毕业论文   [2] 周清.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机制的缺陷与对策[D].湖南大学,2010.   [3] 徐伟.反家暴中国发出首个个人安全保护裁定[N].法制日报,2008—08—17.   [4] 林美卿,贺羡.我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0(06).   [5] 牟少华.现阶段我国家庭暴力犯罪的实践考察[J].中国检察官,2011(10).   [6] 方刚.反家暴立法应有男性气质视角[J].妇女研究论丛,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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