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模式研究

摘 要:由于传统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诉讼调解长期以来在处理民事纠纷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被国际上誉为“东方经验”。

但调审合一的模式设置给予调解主体强制调解的潜在能力,在我国现行的法官考核体系、案件积压、高调解结案率的追求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实践中强制调解、合意贫困化现象比较严重;而且调审合一的模式也导致了程序的混同,削弱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要解决这些问题,调审分开是有效途径。

诉讼调解从审判中剥离出来,大力发展立案调解,实现调解和审判分离。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模式   在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当前语境中,从权力配置的视角对民事诉讼调解进行模式化的分析并提炼出“权力独享民事诉讼调解”、“权力共享型民事诉讼调解”和“权力分享型民事诉讼调解”三个概念是对民事诉讼调解进行一般性研究的创新尝试,不仅可以为社会公众认知各式各样的民事诉讼调解提供智识上的帮助,而且可以通过对不同模式民事诉讼调解之运作机理的概括、解释来为民事调解的现代转型提供支持。

一、权力独享民事诉讼调解模式   (一)职业法官权力独享民事诉讼调解中的角色   在调判分离模式下,权力独享诉讼调解中的职业法官只充当调解者的单一角色;在调判合一模式下,权力独享民事诉讼调解中的职业法官既充当调解者的角色,又充当裁判者的角色;在调判有限分离模式下,权力独享民事诉讼调解中的职业法官既可能只充当调解者的角色,又可能同时兼具调解者和裁判者的角色。

权力独享民事诉讼调解职业法官的角色取决于在民事审判阶段如何对待民事诉讼调解的公共政策和法院系统应对案件压力的能力。

(二)权力独享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   法院合议庭内部形成权力约束力量的可能性因为合议庭的固定化和案件承办人制度在实践中的异化而明显降低,在合议庭主持的诉讼调解中不宜普遍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

独任法官主持诉讼调解时,“背靠背”调解方式也因无法通过内部的权力分化来实现对权力的约束而应予以禁止。

二、权力共享型民事诉讼调解模式   (一)权力共享型民事诉讼调解的域外视角   韩国调解委员会主持的民事调解和日本民事调停委员会主持的民事调停,将调解权力配置给职业法官和社会力量共同行使的做法,在比较法上并非孤例。

权力事项确定和权力界限明晰是权力有效行使的前提条件,所以韩国和日本在民事调解单独立法中专门就可由职业法官和社会力量共同行使权力作了列举式规定。

相比之下,我国缺乏有关民事调解的单独立法,以及专门的司法解释对可由职业法官和社会力量共同行使诉讼调解权力作出规定。

民事调解单独立法的构想在调解复兴以及社会化的推动下付诸运作时,借鉴韩国和日本的做法,采取权力清单的方式具体规定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在权力共享型民事诉讼调解中可以共同行使各项权力的机会便不容错过。

(二)权力共享型民事诉讼调解的非典型对应物:协助调解   协助调解是指案件受理后,法院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组织或个人协助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进行的调解

协助调解中,协助调解人无权决定调解的开始、进行与结束,无权主动提出调解方案,无权审查与批准调解协议,无权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无权制作调解书。

因不是调解组织的成员,协助调解人不享有主导调解过程的权力和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适当干预的回应性权力

协助调解人无法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民事诉讼调解权力协助调解成了权力共享型民事诉讼调解的变体,而非典型对应物。

三、权力分享型民事诉讼调解模式   在权力分享型民事诉讼调解模式下,调解权力被分割,法院内的审理组织只留有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与确认的权力和指挥调解程序的少量权力(如调查证据、实施保全、决定罚款),指挥民事诉讼调解程序的大部分权力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权力由审理组织以外的其他力量(主要是社会力量)行使

作为调解权力社会化的制度载体,委托调解展现的是民事审判权由国家向社会的流动。

但法院在委托调解的整个进程中保留部分权力,体现在:1、对调解可能性的判断权力;2、?Υ俪傻鹘獾谋U先?力;3、对委托调解协议予以审查和确认的权力;4、对民事调解书予以强制执行的权力

除了法院保留的权力以外,其余的权力均由委托调解行使,在委托调解期限内法院对由委托调解行使权力应持尊重、克制的立场,不能越俎代庖。

在委托调解中法院不再担当民事诉讼调解的主持者,而只担当民事诉讼调解的启动者、支持者、监督者。

作为一种最大限度让渡与分享调解权力的制度安排,委托调解并未改变诉讼调解权力的半径,改变的只是调解权力的实现方式,是诉讼调解权力社会化的典型体现。

四、结语   在我国调审分离模式具体建构上,应充分完善立案调解机制,充分发挥立案调解作用,将诉讼调解从审判程序中剥离出来,构建立案调解诉讼并行设置互相衔接和转换的模式

民事纠纷立案以后,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选择立案调解还是直接提交审判庭审理,当然也可以强行规定某些类型案件调解前置;调解失败就进入审判程序,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如有意愿调解,审判组织则要将案件移送给立案调解法官

从而实现调解和审判的程序、主体的分离,不失为解决诉讼调解中强制调解、合意贫困化的有效途径。

同时要大力完善立案调解,在法院的主导下,可以充分发挥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的作用吸收人民陪审员、律师、人民调解员等参与。

参考文献:   [1]刘加良.民事诉讼调解模式研究[J].法学家,2011,02:167—175+180.   [2]王良明.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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