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本文由收集整理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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