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市场济作高发达商品济,以其身复杂构成,其存与发展必然要而言,它就是法律济,也必然是法制济,而法制济,即济关系广泛法制化济。

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作济法两核心构成要素,共维护着市场济发展,也是济关系法制化型代表,市场济运行承担不职能,发挥着各作用。

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对比分析。

()理论基础 两者都以国干预理论作其理论基础。

所不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接干预理论。

市场济是以市场作对配置基础性作用商品济,市场有着及性、灵活性等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增长。

但又有着身无法克缺陷,如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追体利益化,会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身无法克,也正是国干预根所,国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定程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提高交易效率,所以,市场济必须确立政府干预

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正是基这样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直接干预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接干预理论依据。

(二)侧重 市场失灵是国干预根,但现代市场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失灵(如干预、滥用干预权等)样会妨碍交易正常进行,政府规制失败,就要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规,从这方面看话,笔者认对市场管理法说,它着重强调是对市场主体方行约束,通对市场主体竞争行和交易行约束,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重对政府干预行约束,以确保政府宏观调控权正当行使。

所以,笔者认,从某种义上说,市场管理法侧重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规政府干预

(三)调整方式 由两者所依据理论基础存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差异,市场管理法通国对市场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它通运用行政命令,规制类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竞争行和交易行进行规制,如通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交易活动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市场主体交易行确立直接、强制性选择标准。

宏观调控法通国对济活动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接影响市场主体济行选择,由可看出,它市场主体所确立是接标准,具有可选性。

(四)调整对象 市场管理法调整对象,是国管理市场程所形成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

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依法处所形成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微观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

宏观调控法调整对象,指是国对国民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程所发生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宏观济领域,具有接性,选择性等特。

(五)调整方法 关两者调整方法上,笔者认市场管理法由国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竞争和交易行,直接涉及市场主体体利益,市场管理权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也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宏观调控法则是通对市场干预影响市场主体济选择行,具有定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济运行全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主,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辅调整方法,但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运用必须法律确定宏观调控框架进行。

二、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关系

通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国干预济两基手段,不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

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作济关系法制化代表,市场济运行程也不济层面发挥着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与作用微观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作用政府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

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关系,笔者认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两者是辩证统关系

从作用机制外表现看,市场管理法目是通规制市场主体竞争行和交易行,创造由,稳定市场秩序,其根是促进市场竞争

市场竞争是种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目就市场主体创造良竞争环境,维系良竞争秩序,其外表现促进市场竞争

宏观调控法则通对市场竞争围、竞争目等作出定限制和规定,外表现定程上限制市场竞争

从这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相排斥。

但国实施宏观调控根目是了实施和组织更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市场济运行程发挥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都是国干预济必要手段,都是了保证国民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

(二)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基础。

宏观调控法功能保证宏观调控实现调控合法性。

市场管理法功能促进和维系公平、由、有序市场竞争

从其容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国民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市场竞争实现

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和维护市场独立、由、秩序等目,也要市场管理法微观层次作用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良也是宏观调控法目。

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反垄断法所要规制就是种不合理、非法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由竞争实现产业结构优化根途径。

外,由上所分析宏观调控市场竞争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济社会发展纲领,它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市场竞争所反馈回信息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调控,所以,宏观调控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基础。

(三)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公平、由、有序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国民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其终目标,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竞争

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独立、平等、由和秩序,市场管理法所追和维系由竞争提供了良外部环境,有利实现优化市场竞争

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目,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

外,宏观调控法作国民济和社会发展法律献,也市场管理法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三、反垄断法我国济法体系地位。

反垄断法些西方主义国被奉“济宪法”,是其市场济发展程密切相关。

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不可逆趋势。

这里,笔者想结合上就反垄断法我国济法体系地位,简单谈谈己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市场管理法核心容,反垄断法宗旨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市场结构,建立竞争市场环境。

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问题主要反映以下几方面。

()市场发育不全面。

我国市场济目前尚处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尚建立起,有刚起步,有还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这些领域尚完全建立,尚完全发挥其基础性作用。

(二)市场竞争不充分。

已形成市场,市场竞争发挥了定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

但对尚放开市场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市场市场主体说则是种理想。

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行政垄断阴影下,这些行业,市场是存,但竞争是缺位,这不合市场济质特征,也不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济体制政方针。

(三)“宏观调控法”是我国“优良传统”,我国宏观调控目前主要存以下几问题、调控主体合法性问题。

宏观调控作国民济和社会发展纲领性件,应由谁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济宏观调控权,这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政府甚至出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总体方针相悖济政策。

b、调控程序合法性问题。

宏观调控政策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种程序;宏观调控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种程序,我国宏观调控程序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也是目前存主要问题。

调控容合法性问题。

宏观调控作种国干预济手段,受市场竞争制约,也就是说市场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性;宏观调控是辅助性,二性,凡是能市场竞争,就不能进行宏观调控,调控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存主要问题。

由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须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这些市场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地实现这功能。

通以上分析,笔者认应当将反垄断法我国济法体系核心地位。

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反垄断法,可以更促进市场健全,促进市场竞争优化和升级,,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种国鼓励竞争信息。

有学者认,宏观调控有利实现国民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济发展方向,实现济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调控法置我国济法核心地位。

对,笔者认不妥,正如上所分析,作市场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只有良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调控才能更发挥指导作用,宏观调控是相对市场调节而言,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调控

而且,我国目前宏观调控方面存问题并不是调控力不够,调控围不够宽问题,恰恰相反,是调控力,围宽,而且由存调控主体不合法,调控程序不合法,调控容不合法等问题,加受计划济体制影响和对宏观调控理错位,造成调控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排除,有待反垄断法制定和良实施。

我国目前宏观调控方面,要及是制定部《宏观调控法》,继续健全宏观调控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调控

外,宏观调控法所确立调控目标,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市场竞争实现

而且,如将宏观调控法置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种国限制竞争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应当将反垄断法我国济法体系核心地位。

参考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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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静成,刘华济法[]国人民学出版社,999。

[3]王保树济法原理[]社会科学献出版社,999。

[]邱由竞争与秩序调控[]国政法学出版社,00。

(作者简介肖劲松(983),男,湖南隆回人,贵州学007级济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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