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通报制度 建立在WTO透明度原则下的TBT通报咨询制度
这些内容在TBT、SPS协定中有充分的体现。
执行该原则将使各成员制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具有可预见性。
其实质是减少乃至消除国际贸易中不必要的技术障碍,实现WTO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总目标。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对全面执行TBT协定和SPS协定做出郑重的承诺。
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自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以来,在履行技术壁垒透明度规则方面圆满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TBT通报内容详解 公布制度 公布就是将已经批准的与产品国际贸易有关的技术法规性文件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公布,以使所有与该法规有关的利害方均能看到该文件,以便于执行。
这里所说的正式刊物,指我国《商务部公报》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告》。
根据我国在执行TBT协定方面的入世承诺,我国新发布的TBT协定项下的技术法规性文件和合格评定程序要求,已在该两个部门的公告中刊登,履行了技术法规的公布义务。
我国各级标准化机构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目录也已经在各种定期刊物如《中国标准化》杂志公开发表,用户可以通过网站、报纸和刊物查询。
TBT通报含义 根据TBT协定的规定,所谓通报,就是按照TBT委员会的规定,使用TBT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格式,按照TBT委员会规定的填表要求,使用WTO规定的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等工作语言,由中央政府指定的通报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本国常驻WTO使团报给WTO秘书处的关于本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要求的草案的报告。
TBT委员会规定的通报格式分为五种,它们是:1)用于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报;2)用于WTO成员标准化机构接受TBT协定附件3关于制定和采用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的通报;3)本国与一个或若干WTO成员签署的TBT项下的多边或双边合作协议的通报;4)自愿性标准制定计划的通报;5)标准化撤出接受TBT协定附件3关于制定和采用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的通报等。
TBT通报范围 TBT通报的范围涉及本国与产品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草案、地方法规草案等。
例如我国国务院各部委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法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会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等。
TBT通报时间 TBT通报的时间是:法规性文件起草阶段结束、正式批准之前、还有可能考虑提出的评议意见并进行修改时进行。
以部门规章为例,部门规章的通报通常应在起草阶段完成以后、讨论该法规文件的部务会召开之前进行。
理由是一旦部务会通过,将无法改动该文件,因此也就无法考虑WTO其他成员提出的评议意见。
即使通报了,也是失去了实现可预见性的作用。
TBT通报条件 TBT通报的条件是:没有国际标准,或虽然有国际标准但所制定的技术法规与国际标准存在实质性差别,并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的影响。
这种重大影响包括负面影响,也包括正面影响。
紧急通报适用条件 TBT通报的种类分为两种:常规通报和紧急通报。
常规通报指在WTO秘书处发布该通报后,应给予WTO各成员至少60天评议期的通报。
紧急通报通常在发生了危及国家安全、人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安全以及危及环境的情况,国家制定并发布紧急措施时使用。
例如发现了威胁乘车人安全的汽车缺陷,国家要对缺陷汽车实行紧急召回时,可以发布紧急通报。
TBT咨询制度 咨询是指任何WTO成员国家的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出口企业或个人,欲了解另一个WTO成员国家有关法律、法案、法规、规章、指令、命令、规则、规定、标准、合格评定程序要求、检验检查要求、包装要求、标签标志要求等,可向另一方提出,接收方应予以回答。
这里所说的咨询是一种义务性咨询,而非商业性运作,因此与传统的技术情报服务有本质差别。
TBT国家咨询点职能 为履行通报咨询义务,TBT协定要求WTO各成员在本国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负责提供TBT框架下的咨询(和通报)服务。
国家咨询点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和义务,因此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方面均列入中央政府计划,属于公益性公共服务机构。
各国TBT咨询点通常设在外交、贸易、工业、商务等部门。
例如美国TBT国家咨询点设在商务部标准技术院(NIST),欧盟TBT咨询点设在欧盟委员会企业总司,日本TBT咨询点设在通商产业省等。
咨询点设有一个独立的网站,WTO发布的TBT、SPS通报,咨询点一般在2至3个工作日以内整理成中文在网上公布,免费供各界访问。
我国TBT、SPS咨询点与WTO其他成员的TBT、SPS咨询点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为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提供准确而快速的服务,成为连接各国政策制定部门和企业用户的窗口,为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提供着绵绵不断的服务。
合理询问特点 TBT咨询点并非答复所有的询问,而只是答复合理的询问。
合理询问的特点是:1)属于TBT协定范围,例如政府采购或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虽然也涉及产品但不属于TBT协定范围;2)指明具体的TBT通报号,例如希望得到G/TBT/N/CHN/44号通报的全文,指中国第44号TBT通报的全文,内容是“中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3)指明具体的产品,例如希望得到印度尼西亚食糖国家标准;4)指明具体的技术法规或标准名称,例如希望了解美国关于婴儿床的技术法规或标准或希望了解欧盟有关化学品市场准入新法规等。
对于合理询问,国家咨询点均给予及时的答复,但对于不合理询问,咨询点可以拒绝答复。
例如某单位想了解各国电工电子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这样的询问过于泛泛,属于不合理询问,咨询点无法回答。
我国TBT通报咨询制度尚存7点问题 我国在透明度方面履行义务的情况受到WTO各成员的高度评价,为我国顺利通过连续两年的过渡性审议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在过去的三年中,我国在履行WTO透明度原则和TBT通报咨询制度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对外通报的部门不够普遍。
在我国发出的59项TBT通报中,有55项来自国家质检总局,其他部门制定的技术法规性文件,应该通报的没有通报;2)对通报程序不甚了解。
有的部门认为本部门制定的规章草案在部门网站上公布了,公开征求意见了,就是履行WTO通报程序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3)通报的文件是已经批准的文件。
这种做法在程序方面形成倒置,使评议成为虚设,实际上失去了技术协调的意义;4)给予的评议时间不足60天,给其他国家进行评议造成一定困难;5)在评议截止日期和拟批准日期之间没有留出足够的时间考虑WTO其他成员提出的评议意见,这个足够的时间TBT委员会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通常应不少于30天;6)在批准日期与实施日期之间没有留出6个月的过渡期,而是批准之后很快就实施,这样做违反了WTO多哈部长级会议关于TBT通报在批准和实施日期之间应给予至少6个月过渡期的决议;7)地方技术法规性文件尚未通报。
这是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有待在TBT委员会一级进行研究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作者单位:中国WTO/TBT国家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