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打伤保安医疗费谁埋单?

保安翁先生在值班巡逻中被小偷打伤,因向小偷追讨医疗费等经济赔偿不成,便将所在单位与就业中介的居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去年12月22日,南汇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物业公司赔偿翁先生医疗费6498.09元,并补偿翁先生5000元。

小偷打伤保安

2003年12月,翁先生居委会推荐,到上海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工作。2004年2月28日,小偷邱某、任某在盗窃时被翁先生的同事陈某、吴某抓获,后逃逸。当日傍晚,邱某、任某等人又至事发地寻找保安报复,发现正在值班巡逻的翁先生及吴某后,即用棍棒击打、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殴打翁先生及吴某,致吴某死亡、翁先生头顶部皮下血肿。经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翁先生之伤属轻微伤。翁先生当时受伤后所产生的救护费、医疗费8341.30元全部由单位支付。

保安追偿未成。

同年3月,翁先生物业公司居委会达成协议,其中约定已发生的医疗费暂由物业公司垫付;后发生的医疗费暂由翁先生垫付,今后与上述费用由翁先生物业公司双方一起向肇事者追讨。当年7月6日,翁先生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该院判决被告人邱某、任某赔偿翁先生医疗费等2万元。该院执行,因邱、任无个人财产,故裁定中止执行。因翁先生单位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故于去年6月诉至南汇区法院。

三方各有说法。

在法庭上,翁先生诉称,自己为单位工作而受伤,故单位应对自己追讨未果的医疗费等损失予以承担。居委会从事非法劳务输出,对自己受伤存有过错,故也应承担责任。现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1.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翁先生受伤与自己无直接关系,单位不是直接加害人,且已向翁先生履行了应尽义务,故应驳回翁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告居委会则辩称,翁先生物业公司工作,是由居委会推荐的,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一种就业的见证行为,自己没有过错,要求驳回翁先生的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担责。

法院认为,翁先生在履行职务时受到第三人侵害后,按当事人三方协议,翁先生选择向第三人索赔并保留要求单位赔偿医疗费,该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现翁先生向第三人索赔不成,要求单位赔偿,于法有据。但对于翁先生要求单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诉请,因其单位不是直接侵害人,单位无过错,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考虑到翁先生受伤后,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给翁先生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故物业公司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居委会是两个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介绍人,其中介行为与翁先生受伤间无因果关系,翁先生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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