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新论——以刑事被害人为视角

[提要]我国犯罪形态理论的发展史表明,犯罪形态理论已经超越了过去那种对具体的犯罪形态进行孤立研究的局面,从而发展成为一个自成一体的开放系统。刑事被害人犯罪行为结构中的当事人地位,决定了其对开放的犯罪形态理论系统具有重要的改造和再造功能。

[关键词]犯罪形态,刑事被害人,改造,再造。

一、 犯罪形态研究之回顾。

犯罪形态刑法学中一个基础理论问题。多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形态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探索,使我国刑法学对犯罪形态问题的认识不断走向深入和丰富。犯罪形态理论大厦逐渐清晰和完美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然而,学无止境。回眸我国犯罪形态理论所走过的艰辛历程,我们不仅为我国刑法学界在犯罪形态领域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感到欣慰,而且更重要的是促使我们对犯罪形态问题研究进行新的反思,从而为我国犯罪形态理论的发展寻找新的路向。当然,出于本文论题的需要,本文对犯罪形态理论研究进程及其成果进行回顾,绝不是也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本文论题的用意在于发掘刑事被害人犯罪形态问题理论意义,从而丰富和优化犯罪形态理论构造,将犯罪形态推向新的理论境界。因此,本文对犯罪形态研究进程及其成果的评述,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一) 关于犯罪形态的一般概念

关于什么是犯罪形态,即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定义的问题,在我国犯罪形态理论中有一个发展演变过程。这也就是犯罪形态的一般概念的形成过程。在笔者看来,这一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1985年我国刑法学界将‘故意犯罪的阶段’的提法改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第一次正是使用犯罪形态概念。同时,这也是我国犯罪形态理论的形成阶段。在这一阶段,犯罪形态被局限为“故意犯罪过程中”。因此,这时的犯罪形态,还是一个范围十分狭窄的概念。这表明,当时的刑法学界认为只有在“故意犯罪过程中”才会产生犯罪形态问题。但是,尽管这时的犯罪形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较为单薄和狭窄,但这一概念的开始使用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决不可低估。在此以前面,刑法学界认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是犯罪发展所可能停顿的阶段也即结局,犯罪中止不是独立阶段,而是与前三者相关的结局。”。

犯罪形态概念的诞生,使我国刑法理论犯罪形态问题认识发生了质的变化,“认为犯罪准备、犯罪实行、犯罪结果发生是故意犯罪过程犯罪既遂是犯罪过程中的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中的几种未完成形态,即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都可称为犯罪形态。”。

第二阶段:犯罪形态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的总称。虽然我国刑法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开始对共同犯罪罪数问题进行研究,但对这两个问题研究并未提升到犯罪形态的层次,而是单独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的。其中,“在我国刑法学体系中,过去一直都把罪数问题放在刑法论的数罪并罚中加以研究。近年来,有些同志把罪数问题作为犯罪形态专门加以研究,并从刑法学体系上进行调整,把罪数问题放在犯罪论中加以研究,这就使我国目前的刑法学体系更趋完善合理化。”。

共同犯罪罪数问题进入犯罪形态研究视野,使的犯罪形态概念在内涵与外延上有了新的飞跃,从而从单薄趋于丰满。这个阶段的犯罪形态被认为是一个三维的概念,即犯罪形态被认为包括犯罪过程意义上的犯罪形态(即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犯罪结构意义上的犯罪形态(即个人犯罪与共同犯罪)、和数量意义上的犯罪形态(即一罪与数罪)。

第三阶段:犯罪形态的一般概念的形成。随着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推进,刑法学界对犯罪形态的理解和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犯罪形态的一般概念得以形成。姜伟所著《犯罪形态通论》是这一阶段的标志性学术成果之一。尽管学者本人认为,“如果想为犯罪形态提出一个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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