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中国编辑。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美满关系社会的安定团结。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是维护家庭和睦的重要手段。我国新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规定禁止使用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而且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中规定要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此举对家庭和睦,对社会的稳定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实施,使得夫妻间人身损害得不到赔偿,使得禁止使用家庭暴力规定不能完全实施。当前,受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家庭暴力还经常发生,夫妻一方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要求法院解决的还时常出现,受上述规定的束缚,法院还不能立案,就如何解决好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夫妻间人身权的保护,也关系到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关系社会的长治久安。故而,笔者认为有必要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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