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问题及对策
鉴定见作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问题及对策鉴定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验和技能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所作出结论性见。
作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种类具有严谨科学性、高专业性、明确指向性其他民事证据所不可替代民事审判实践被广泛运用对案件事实发挥着举足轻重证明作用。
但是实鉴定见存诸多程序上和实体上问题制约了它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直接影响了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成民事审判工作要关和问题。
鉴定见作民事证据应用现状()鉴定程序启动和鉴定机构确定近年鉴定程序启动采用了当事人主义主、法院职权主义辅模式通常由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启动鉴定程序由当事人共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指定使当事人处分权和人民法院审判权辩证关系得到了比较合理协调。
当事人行委托鉴定方式由缺乏当事人动制约难以确保鉴定见客观真实性往往会导致重复鉴定。
(二)鉴定见类型审判实践广泛应用鉴定见主要有鉴定类和评估类两类型而又以鉴定类居多。
鉴定类主要集伤残鉴定、医疗鉴定(事故责任鉴定、各种费用鉴定)和笔迹鉴定(印)三类案件其伤残鉴定数量多。
评估类主要集房屋价值评估和房屋面积测量两类案件。
(三)当事人及法院对鉴定见认可与采信情况般情况下方单独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出鉴定见绝多数会被另方异议而双方共委托鉴定得出鉴定见具有更可接受性。
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缺少合、司法鉴定见庭前开示及质证不够规等程序上因素很程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见接纳程因双方当事人认可、信司法鉴定见而撤诉案件较少多数当事人选择法院判结案。
针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承办法官有并尽到审职责没有认真审鉴定申请针对性、必要性常常忽略告知申请方当事人鉴定风险和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鉴定启动异议权就启动鉴定程序造成了诉讼拖延和诉讼成增加。
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或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没有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利和行使回避权期限也没有当事人知晓并充分发表见基础上确定鉴定事项和鉴定标准致使当事人参与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导致鉴定见做出当事人以委托鉴定事项不合双方争议焦或对委托鉴定事项有其它异议而影响鉴定见采信。
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鉴定检提交是鉴定所考虑另重要问题但却是现实长期以容易被忽略问题通常是由申请鉴定当事人己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材或者法官将当事人提交材全盘提交鉴定机构。
这种做法极不规方面可能出现人添加、减少、损坏、污染鉴定检材情形甚至可能出现当事人恶将应予以排除非法证据“通鉴定方式‘漂白’”①从而不能保障鉴定检材客观性、关性和合法性。
另方面可能出现其他当事人不配合导致提交给鉴定机构检材不能满足其鉴定围特定性、数量和质量充分性。
案件承办法官对鉴定检材确认和移送不予重视会使鉴定检材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得不到充分保障进而严重影响鉴定见正确性、科学性、可靠性。
(三)缺乏对鉴定程参与、监督。
委托鉴定承办法官和当事人对鉴定活动关、参与积极性不高往往静待鉴定见产生以致对鉴定采用方法、技术设备、程序规、检测比对标准体系等鉴定具体操作规程不清楚。
这种对鉴定活动不闻不问方式承办法官、鉴定人、当事人缺乏必要交流当事人不能释证据、陈述各观鉴定人不能详细了案件争议事实和相关法律问题导致当事人对鉴定见形成程有疑虑增加了当事人对鉴定见不信任。
法官没有目睹和监督鉴定程不能对技术问题产生进步认识不利增强对鉴定见判断力。
(四)鉴定人出庭作证制亟须建立。
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相关鉴定制作了规定但由规定了鉴定人不出庭“特殊原因”没有明确鉴定人出庭相关费用等出庭保障措施以及对因不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鉴定人也没有相应制约条款造成鉴定人出庭质证比例极低审判实践几乎没有鉴定人出庭作证情形。
0年《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及拒不出庭作证法律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及鉴定见采信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法院应及建立并实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提高要鉴定人出庭作证识通鉴定人出庭作证增强鉴定见权威性和公信力以减少不必要重复鉴定。
(五)对鉴定人监督制可操作性不强。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错鉴责任追究制。
三十条规定鉴定人因严重不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损失以及故做虚假鉴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鉴定人处罚停业三月以上年以下;情节严重撤销登记;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对“错鉴”涵和外延进行统界定如错鉴含义、错鉴衡量标准、错鉴评判机构、错鉴法律责任包括哪些等导致鉴定人对鉴定见不责任随出具鉴定见从而降低了鉴定见权威性、科学性和公信力既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也拖延了案件办案周期更扰乱了法院正常审判秩序影响了法院裁判公正性。
②然而对法院却不能依法对鉴定人进行合理必要制裁和惩罚。
三对策及建议()加强司法鉴定程序规性针对审判实践司法鉴定程序方面问题建议将对鉴定见可靠性事审提前到鉴定见作出前对启动鉴定程序、委托鉴定、确定鉴定容、选择鉴定方式和鉴定证据规则等程予以严格控制通保障鉴定程序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从而确保鉴定见科学性、正确性和可接受性。
.司法鉴定程序启动0年《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基础上进步明确了鉴定程序启动问题上采取以当事人主义主以法院职权主义辅模式对鉴定程序启动作出了全面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格鉴定人;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要鉴定应当委托具备格鉴定人进行鉴定。
般情况下应当由有举证责任方当事人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鉴定申请提供鉴定检材并预付鉴定费用。
承办法官审提请鉴定问题是否是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是否是专门性问题、是否合必要性要即是否排除了其他低诉讼成明案件事实可能性还要考虑有关案件金额和重要性、系争事项复杂、快捷审理要、各方当事人财力等。
当事人不申请鉴定且诉争事实不鉴定又无法认定法官可以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向有举证责任方释明直接督促其申请鉴定。
对“确有必要”由法院启动鉴定程序情形也要严格按照法院依职权调取证围进行确定。
要规鉴定启动避免应当鉴定案件因不提起鉴定而影响案件准确处理和不应当鉴定案件因提起鉴定而拖延诉讼两种倾向避免鉴定随性和压抑当事人诉讼权利两种倾向。
④由当事人并非专业人员其提出申请鉴定事项可能缺乏具体性、针对性、规性要法官进行必要释明。
对方当事人行委托鉴定人作出鉴定见应保证另方当事人质证权和异议权。
对双方当事人共行委托鉴定作出鉴定见要结合案情进行必要审以避免双方当事人通虚假诉讼侵害三人利益情形出现。
.鉴定人选任法庭定启动鉴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成确定鉴定人首要模式。
协商确定方式可借鉴科学做法()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适格鉴定机构;()申请方提出几适格鉴定机构供另方当事人选择;(3)由法官选定几鉴定机构供双方当事人选择;()上诉方法不能选定鉴定机构由法院指定。
⑤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法院应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人基情况并告知其申请鉴定人回避权利、行使回避权期限。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实行预先审定制即由承办法官判断专适格性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必须是具有鉴定质机构鉴定人必须具备案件鉴定应有专业知识和验技能且没有回避事由避免鉴定见作出因鉴定主体格、回避等问题而不能采信。
3.委托事项和鉴定检材确定委托鉴定事项确定与当事人实质权益密切相关法院行使定权应当重当事人鉴定参与权。
对要鉴定案件法院应将拟委托鉴定事项告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充分发表见基础上确定鉴定委托事项避免鉴定见做出当事人对委托鉴定事项提出异议而影响鉴定见采信。
保证鉴定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性法院应结合案件情况通开庭审理或者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确认鉴定检材等方式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检材进行确认。
承办法官应针对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归纳出可以采信证据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从而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检材满足其鉴定围特定性、数量和质量充分性。
.参与鉴定和监督鉴定保证鉴定见可靠性和公允性还要增加鉴定程透明保障当事人鉴定进行定程上参与权。
鉴定程当事人有权场有权发表见根据具体情况表现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对面材进行充分说明或者对要鉴定标数量、围、形态等进行确认。
通参与鉴定当事人可以监督鉴定活动深入了鉴定见由从而消除对鉴定见疑虑。
(二)强化鉴定见审判断作种法定证据鉴定见必须开庭审理和双方当事人质证才能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官应按照《证据规定》规定审判断证据原则、证明标准、非法证据判断标准通庭审辩论、鉴定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反复质证强化对鉴定见审以正确判断鉴定见证明力真实性、科学性、可靠性将换定案依据。
.审判断方式《民事诉讼证据规定》7条规定“证据应当法庭上出事由当事人质证。
”鉴定见普通证据地位及其非唯性特质定了应当对鉴定见进行开庭质证、认证。
审判实践存当事人提交面质证见或法官制作询问见笔录等变通方式代替开庭质证使质证功能打折扣重复鉴定和当事人无休止申诉上访埋下了伏笔。
承办法官应根据案件情况合理适用鉴定人出庭作证制通鉴定人出庭陈述、接受询问便当事人充分发表质证见从而保障鉴定见科学性和公信力。
具体审受理鉴定部门是否具有相应质鉴定人身是否具备鉴定人格以及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应当回避情形对可能影响公正鉴定应视无效鉴定。
形式上依据《民事诉讼法》77条规定鉴定见必须以面形式出具鉴定人应当鉴定上签名或者盖。
首先审鉴定见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性;其次审鉴定见容是否和委托事项相有无超出鉴定围是否确定了不应该由鉴定法律问题或其他专门性问题;审鉴定见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判断鉴定见是否可靠。
首先审送检鉴定材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其次审鉴定每具体鉴别分析见是否都有充足论据作鉴别分析依据;再次审据以推断鉴定见所依据技术标准具体出处看是否有权机关制定。
由鉴定程序启动已审了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质、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鉴定人法定回避情形等问题故认证应特别重审鉴定见分析论证。
具体要审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技术手段是否科学论据是否充分、推论是否合理、证据与结论是否存矛盾、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影响等。
3.审判断司法鉴定原则和方法《证据规定》6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标准和日常生活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理由与结。
”该规定确立了明确法官审判断证据原则强调了审判人员审判断证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规定;也强调审判人员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对证据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理由和结。
⑦审鉴定见方法可以用审证据般方法主要有直接甄别法、综合审法、反复质证法、技术鉴定法、验法、逻辑推理法等。
承办法官可以对鉴定见直接进行审鉴别如难以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证明力可以把它与案件其他种类证据加以对照、印证并与案件事实系起进行综合分析看它们所反映情况是否致、协调而没有矛盾。
也可以通看反映容是否合案件事实存和发展规律是否合日常生活习惯是否合逻辑推理基规律确定其真实性。
针对鉴定见采信标准缺失建议借鉴陆法系国做法将“鉴定人格”、“鉴定人见加工对象”和“加工证据方法”三要素作判断鉴定结论可采性标准。
并且应针对这三要素分别制定严密而科学具体实施细则使这种可采性标准能够实践具有可操作性。
⑧鉴定见具有专业性、科学性有仅凭法官般知识是很难判明证据真伪性和证明力要依靠定专业知识、科学技术进行实验、分析、论证比如可以借助专辅助人发表专业见做出正确判断。
提高鉴定见质量促进鉴定见证明作用发挥不仅要法院强化诉讼程序和加强审判断还要鉴定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共努力。
针对办案实践鉴定人违规制作鉴定见、提供不合格鉴定见等情况对鉴定见完善提出如下建议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
司法鉴定社会化、市场化形成了司法鉴定机构“而散”局面有些鉴定机构鉴定设备简陋、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鉴定质量难以保证。
因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引导现有鉴定机构兼并重组并设立统严格准入标准以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模化、规化、高端化。
缺乏有效制约束和管理监督情况下鉴定机构往往惟利是图难以保证鉴定见客观性、立性。
因方面要司法行政部门通建立等级评定制、法官反馈、评价机制等加强对鉴定机构管理、监督;另方面要完善立法法律上对司法鉴定人民事赔偿等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只有司法部颁布《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三十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因故或者重失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其所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向有错行司法鉴定人追偿”。
把鉴定人违法鉴定责任上升到法律层面更有利督促司法鉴定人公正、谨慎执业作出客观、准确、科学鉴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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