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研究

特定问题调制有其宪政渊。

特定问题调制进行研究,主要应从调权围、调限、调工作公开与透明化、调人员法律责任调权限五方面入手。

特定问题调制宪政渊。

特定问题调权,西方国称“国事调权”或“国政调权”,是指代议机关有关政府行调权和由而有权要得到证言和有关记录权利。

这种职能起十七世纪英国,也有认起瑞b制(即监察使制)。

以实行b制芬兰、丹麦、挪威、新西兰等国议会监察使,都有权进行调。

b制被认是实现监督权不可缺少权能。

无论有无法律上明规定,世界各国承认代议机关拥有对行政机关进行调权力

二、对特定问题调制规定审视。

组织特定问题委员会是国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种重要监督方式和法定调方式,是人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较高层次,是改变我国目前人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软弱状况,强化监督职能所必须,也是监督某些复杂疑难事宜重要手段。

以下针对特定问题调制具体问题展开分析。

()关特定问题委员会调权问题

对这问题,学界多数学者认要从三权分立制衡原则出发,对这调权要有限制。

现这调权围,般包括如下容围绕行政立法权进行调,即立法权补充;选举调;政治调,即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嫌疑调;涉及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问题调等四方面容。

我国,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39条规定,特定问题委员会所应调特定问题包括两方面要是属各级人常委会其职权围要作出议、定事项;二是有关重事实不清。

(二)关特定问题委员会调限问题

监督法》没有对特定问题委员会就某特定问题调限作出具体规定

立法上不规定长调限,可能是考虑到特定问题委员会所调般都是较重复杂问题,统规定限可能导致调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另方面,由各地方情况各异,调人员统素质、调费、调技术上相差各异,若作统规定,不利各地方充分发挥身优势。

但是,所调问题往往涉及到许多重急保障利益,久不势必会影响人权威性与公正性。

因,各地方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上应就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关特定问题委员会调工作公开与透明化问题

监督法》条3款规定特定问题委员会调程,可以不公开调情况和材。

”该条是了保证特定问题委员会调工作顺利进行,避免各方面干预、干扰。

离开了公开与透明,权力就会神、黑暗状态渐行渐远,从而绝现代法治社会。

另外,根据人民主权政治理念,国权力公民权利,国权力运用是公民权利实现,那么人民对权力运行情况享有知情权,有权对其监督,防止其异化。

因,若调涉及国密、商业密或人隐私,则不予公开;若调情况或材公开严重影响调顺利进行,可暂不予公开,旦公开所潜阻碍、干扰消除,则仍向社会公开;如所调事项是民众普遍关问题,则应各调阶段及地公开调情况。

(四)关特定问题委员会调人员法律责任规定缺位问题

多数情况下,权力行使与职责履行是,因特定问题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程其实质上也是履行监督职责程,而职责履行必然要以定法律责任保障。

监督法》没有对特定问题委员会调人员调程可能出现违法、失职、渎职行所应承担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监督作种穷尽其他监督途径监督方式,如其监督出现违法错位情况,我们便无从寻其他监督救济途径。

因,确保人监督合法性、公正性,必然要对调工作人员调违法、失职、渎职行所应承担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依照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五)关特定问题委员会调权问题

监督法》条规定“调委员会进行调,有关国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向其提供必要材。

”根据上述规定,特定问题委员会有项重要权力即材获取权。

如何保障特定问题委员会权力行使上,许多学者呼吁应该赋予特定问题委员会定强制性权力

具体运用,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做法,法律或以全国人特别授权形式赋予特定问题委员会传唤、强制性调材、强制性检等权力

但必须明确是,这些强制措施定权属特定问题委员会,但具体执行上仍应交由有关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可以确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协助义,以保证特定问题委员会定执行。

参考献。

[]韩元主编外国宪法[]北京国人民学出版社,005。

[]饶志静特定问题调制宪政思考[]人研究,00 (0)。

(作者简介苗理想,男,河南原阳人,南民族学法学院008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白雪,女,河南新乡人,南财政法学法学院007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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