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新会计准则学习心得 、整体印象 完基准则我有以下三整体印象 ()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
准则共总则明确基准则法律地位以及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要素、会计记帐方法。
该部分权责发生制位列会计假设显然是受国际会计准则编报框架影响(当然原基准则也有)。
B等制定概念框架权责发生制并不会计假设列(究竟处什么地位比较模糊)。
该部分关“按照交易或事项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观也是取材国际会计准则编报框架。
二会计信息质量要部分也与国际会计准则致将“实质重形式”明确列原则即显然受国际会计准则影响。
三产、四债和九会计计量关会计要素定义、确认和计量受国际会计准则影响较。
比如将产定义产确认可计量标准将“成”可计量和“价值”可计量列可选标准都明显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是折产物其具有较强操作性(比如前述可计量标准选择)这是借鉴它处。
但与B等制定概念框架相比国会计准则会计理论水平就稍显不足前瞻性相对差些这是借鉴它坏处。
(二)根据现代会计环境进行调整。
是原准则提出“会计信息应当合国宏观济管理要”新准则完全抹了这种“计划济代遗迹”政府成了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信息使用者”排序还靠。
二是结合了会计发展趋势引入了公允价值。
(三)增强基准则“基础性”并尝试增强其可操作性。
这是新基准则留给我强烈印象。
前者表现三、四、五、六、七、八关会计要素规剔除了原准则对“具体要素项目”容只描述基要素身。
者突出表现准则制定者尝试对些概念进行了定义包括对产定义“交易或事项”、“拥有”、“控制”、“预期带济利益”等概念释;对债定义“现义”释;立足会计主体角对所有者权益定义对利得与损失定义;费用部分对成、费用、支出区分等。
不所以称者“尝试”依我见其结很不成功留待下面评述。
二、具体节评述 ()关总则 .关持续营假设。
我认六条关会计主体存续状态(持续营)假设是不完整。
除了持续营会计还有清算会计、止营会计这些会计也应是会计准则规畴。
所以我认基准则将会计假设直接限定“持续营”这种情况是不完整。
该条款应补充这类容企业处非持续营状态应变更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前提。
相应地根据该条款应修改九会计计量等节容增加清算价值等计量属性。
将具体准则则相应应将企业终止营会计纳入规。
.关会计要素。
十条提出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其“济特征”是模糊。
我人观是会计要素是会计对交易或事项构成要素抽象而非其济特征抽象。
其产是交易或事项价值物或权利而债或所有者权益则是义(企业身就是股东项长期交易安排)。
(二)关二会计信息质量要 十六条关济实质与法律形式描述存概念不清问题。
首先“济实质“对应概念是”“济形式”“法律形式”对应概念是“法律实质”将“济实质”与“法律形式”并列容易造成混乱(法律形式反映法律实质会计应该反映法律实质);其次我人认这条款近似哲学而且该条款主旨已体现十二条“如实反映”蕴(者实际上也是哲学式规属难以检验、形而上终极理念)。
(三)关三产 .关产概念。
二十条产定义包含了些缺陷。
首先定义般不宜循环定义但该条款关“拥有或控制”定义是循环定义。
“拥有”可能是指所有权容易理。
对容易引起歧义是“控制”概念准则制定者却只给出了循环式说。
关交易、投等准则会量使用控制概念我觉得准则制定者基准则应该给控制严肃定义(我对该概念有专题研究相关可参看我人空)。
所以我觉得“拥有”显得多余。
三该条款关“交易或事项”说明是不成功我觉得更方式应该是有反向、对“交易或事项”排除。
比如关购买我认其包括订立合、交换财物等系列活动;而会计理论研究另有许多会计学者所谓交易就是指交换财物活动而将订立合情形视交易;该条款究竟持何种认识传导得不清楚。
.关产确认。
二十二条产确认也有些瑕疵。
其确认标准是“概率标准”。
产定义有“预期”这种表述其实也是说有定“概率”但概率值不确定。
“很可能”条件是确认门槛琐定了概率值我觉得应该对“很可能”进行明确诠释(何种概率值算是很可能)。
二标准是“可计量标准”。
会计普遍使用这几术语济利益、价值、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但价值与其他两术语关系却很少描述。
如价值就是济利益这条款什么不将价值用“济利益”概念替换而要引入新术语呢?(即象债确认条件那样) (四)关五所有者权益 各要素规问题多就是关所有者权益规。
首先可能必到这样产和债定义是立足“交易或事项”而所有者权益定义是立足“企业”或“会计主体”。
其次这定义建立计算公式基础上其是“量”描述而非性质描述。
这两方面导致问题是依据该定义是无法识别单项交易所产生所有者权益。
比如投者向企业投入现金00万元这项交易我们是可以依据产定义将现金确认产但我们没办法依据所有者权益该定义将投入确认所有者权益。
另外收入、费用质上是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即属所有者权益)我们确认它们也无法依据该定义。
我人认所有者权益定义基础应该与产与债保持致比如可以这样表述所有者权益是交易或事项形成、预期归企业股东享有济利益。
.关利得和损失定义。
二十七条关利得和损失定义也是“相当不成功”。
首先会计要素都是交易或事项结对要素及要素项目定义应该立足交易或事项即应明确利得和损失是哪种交易或事项产生结。
“非日常活动所形成”这类表述指向是不清楚比如产价格变化(如企业持有股票)是日常活动呢还是非日常活动?我看它既不是日常活动也不是“非日常活动”它根就不是企业“活动”而只是外部原因导致“事项”(这种事项是常发生)。
其次“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这里涉及“所有者权益”概念;诚如前述依据二十六条对所有者权益定义单项交易无法识别所有者权益相应地也就难以单项交易识别利得和损失。
二十七条和三十八条关利得与损失是计入损益还是计入所有者权益区分纯粹是废话。
二十七条定义“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利得”其表述是“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利得而三十八条定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利得”其表述是“应计入当期损益”利得。
依据这两划分我们实无法区分清楚哪种利得应该直接计入损益哪种利得应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利。
关损失规定也存这样问题。
会计实践活动告诉我们所有者权益并不是总产、总债都计量出才得出其计量值而是每项交易得出其计量值而且其计量并不由产和债计量共定。
比如股东投入现金交易活动产生了“实收”这项所有者权益但其计量并不取任何债。
另外哪些产生收入或费用交易收入与费用计量(即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计量)也必由产与债计量共定。
(五)关六收入 .关收入定义。
三十条对收入定义存以下问题如上所述“日常活动”不宜作定义基础而应回到与产与债定义相基础上哪种交易或事项结产生收入。
二既然产和债定义使用了“预期”这种不确定性表述收入定义“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这种肯定表述就不适当应该改“预期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
三收入被定义“总流入”是不适当。
“总流入”定义是“总收入”而非“收入”。
这上我国准则制定者应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收益”定义者就是立足单项交易或事项。
.关收入计量。
三十条关收入确认存问题是其可计量标准与二十条产确认可计量标准协调性增强。
产确认可计量标准是“成”或“价值”可计量而收入确认可计量标准是“济利益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
如前所述“济利益”通常可等“价值”概念据理则两条款有冲突嫌疑。
者宜改济利益流入额或取得产成能够可靠计量。
三十三条已明确将费用定义计入损益项目但三十五条又提出“提供劳等发生可归属产品成、劳成等费用应当确认产生销售收入、劳收入等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成等计入当期损益”。
引述容“费用”词应该用“成”词替换才合适。
.关支出与费用。
三十五条二款“企业发生支出不产生济利益或者即使能够产生济利益但不合或者不再合产确认条件应当发生确认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也存瑕疵主要问题存“或者”容。
般地如项支出“能够产生济利益”那说明其合产确认“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条件(概率标准);既然有支出通常说明其合产确认“成或价值可计量”这条件(可计量标准);既然如这里所谓“不合或不再合产确认条件”通常是不可能发生事件。
3.关费用与债。
三十五条三款“企业发生交易或事项导致其承担了项债而又不确认项产应当发生确认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存不严谨问题。
债置换交易(项债换另项债)或利润分配事项导致企业承担了项债而且也不确认项产但是否应当发生确认费用呢?显然不能。
我觉得严谨表述应是企业发生交易或事项导致其承担了项新增债而又不减少原有债、或不直接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增加济利益应当发生确认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七)关九会计计量 基准则引入公允价值是适当但其不宜将其简单地与其他四种计量属性简单拼凑块。
什么呢?因公允价值实际上“价值体系”其有许多表现形式其现值计量就是公允价值表现形式。
基准则将公允价值与现值并列是不适当。
上述些问题有些容可能吹毛疵了有些可能是我理有错误但有些确实是重缺陷。
这些缺陷不弥补可能贻笑方。
我国当代许多会计学者喜欢“玩实证”喜欢“玩新奇”而我国会计基础理论研究却缺乏深耕研究水平十分浅薄这使得我国会计准则己思考方面捉襟见肘。
不改变这种现状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就只能跟别人边撵或者至“人类思考上帝就发笑”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