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设工程监理

摘 要: 我们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管理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 建筑市场; 工程项目; 行政管理; 工程监理   1 引 言   为了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与社会效益,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

监理的工作一般包括:   ( 1) 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向业主提供决策建议;   ( 2) 帮助业主进行工程设计、生产设备和工程施工的招标;   ( 3) 管理工程设计、生产设备供应和工程施工合同;   ( 4) 帮助工程设计单位提高工程的可靠性、运用性和经济性;   ( 5) 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全面组织协调;   ( 6) 控制施工单位施工进度和质量;   ( 7) 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等。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原因:   首先,由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客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和节约交易费用,监理单位作为职业化的社会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履行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进行专业化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监理单位接受委托之后,建设单位就把一部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这也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关系。

权力一经授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和剥夺。

其次,工程建设施工不确定性永存,风险无可回避,合同契约不可能十分完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出于各自的利益和立场,双方经常会或至少可能会对施工承发包合同条文的含义的理解和解释顺序、工程建设的实际建设状态的定性和定量以及质量、进度和价款的支付等等事务产生争议或争端,如果协商不成事事都诉诸仲裁或司法手段,双方都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而且官司胜负难以预料,风险太大,此时,双方事先赋予监理准仲裁员的职能和权力,在甲乙方之间发生争端的时候,监理代表公正、独立、自主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和协调,不失为一种降低双方的风险和节约交易费用的有效途径。

第三,如果建设方属于公共部门比如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理论上供全体国民使用,建设方与全体国民之间属于提供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 如果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商业开发,建设方与物业的最终拥有者或潜在拥有者或承租者或使用者属于直接或间接的卖者和买者的关系。

建设过程中委托了职业化的中介咨询机构监理单位进行专业化管理,其管理绩效和工程质量水平应当是值得信赖的,这将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此时监理代表社会公信力。

当然,在监理的实施过程中,也有很多问题。

现在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地位还不是很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监理的力度。

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如能发现问题并能及时解决问题将对我国的建设监理的持续发展非常有利。

2 造成监理地位不高的原因   ( 1) 我国建设市场不完善。

理论上我国是以建设单位( 甲方) 、施工单位( 乙方) 、监理单位( 服务方) 为主体的三位一体平等关系的建设市场,但我国目前工程建设市场及建设监理还处于发育、不成熟阶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对监理单位抱有抵触情绪,建设单位认为监理单位分了权,还需支付监理费用; 监理单位地位不高也就不言而喻了。

( 2) 我国工程建设不是真正实行“工程建设全面监理”。

国家从 1998 年开始全面强制执行建设监理制,所谓“全面强制执行”,一方面是指从质量监理为主向“三控制”( 质量、进度、投资) 监理拓展,从施工阶段向建设的其它阶段拓展( 如设计阶段) ; 另一方面从大中型工程、重点工程、住宅工程向一般工程拓展。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特别是工程监理水平。

工程项目监理几乎都是从施工阶段开始的,而且侧重于工程质量方面,远未达到建设监理的预期效果。

在许多项目中的监理人员,只有质量控制权、进度控制权,而由于种种原因投资控制权仍掌握在业主手中,监理工程师干的甚至是施工员的活。

这使得独立的社会监理单位难以有威信取得甲方的信赖及施工单位的理解和支持,难以建立起自己应有的威信。

( 3) 工程监理的取费偏低,使监理工作不到位。

监理单位以很低的收费接到任务以后,一是难以保证监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因而造成工程项目配备的监理人员数量偏少、素质偏低; 二是难以保证配备必备的检测仪器、设备,这些造成建设监理工作不到位,使监理单位的信誉严重受损。

目前监理过程中,仅凭专业人员的现场观察、经验以及简单的常规的检测仪器评定工程质量,而不进行科学的测定,难以用详实数据资料取得建设单位的信赖以及施工单位的认同。

( 4) 行政管理中的问题。

行政管理部门无发展监理事业的长远打算,缺乏对工程建设规模的了解和预测,对究竟发展多少监理单位,缺少定量的概念。

审批的非科学性造成监理单位素质不高,不是不够用就是过滥。

宏观管理缺乏科学性和预测性。

缺乏完善的对监理单位素质行为的考核及检查办法。

检查中随意性大,考核时无系统指标和程序,监理单位往往对行政部门的命令无所适从。

行政管理部门在质量检查中,忽视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只负连带责任,又因缺乏对工程质量罚款的细则,重罚或无依据处罚给监理单位增加了经济与心理重负。

( 5) 建设监理单位的不良竞争。

建设监理单位过度膨胀,恶性竞争较为普遍随着工程建设监理的全面推行,有些地方监理单位一哄而上,迅速膨胀。

管理双轨制,这不仅使“三控、二管”难以协调,而且大大降低了监理的权威性和成效。

没有充分发挥监理人员在项目建设中的主要作用,监理人员没得到应有重视。

3 需要解决的问题   ( 1) 严格监理资质管理

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市场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

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朱?F基总理和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关于 “严禁在一个经营实体内和同一行政间接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的指示,实际上就是要对传统的建设体制进行改革。

禁止这种“同体监理”的根本措施是要把监理单位从母体内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包括一些设计科研单位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立的监理单位( 监理部、监理公司等) ,也应该与母体单位脱钩。

总之,监理单位都要改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

我们建议,这些单位在与母体分离后如果暂时还不能独立的,可以通过合并加强的办法,将其改组成独立的监理法人实体。

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与颁布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法规,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入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 2) 加快监理单位的改制进程。

力争在尽短时间内,使所有的监理单位都做到政企分开,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改为由职工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允许个人独资形态的监理公司和合伙形态的监理公司,由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

在实现上述改制时,不应过分强调国有企业参股或控股,因这种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有经营自主权,一旦经营权与所有权尚未全部分离,并没有触动国有权属,职工与企业分离问题没有解决,因此并不能从根本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企业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