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履职需要把握的几个关系

党 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指引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人大专门委员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是协助和保障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重要组织基础。加强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是新形势下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建立发展。

在议会中设立委员会,是现代各国议会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适应国家管理职能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精准化的产物。由于委员会在议会的立法和决策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议会的立法质量和运作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委员会体制的发达程度,委员会甚至被称为“行动中的议会”。

针对地方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的问题,作为规范地方政权建设的基本法律,地方组织法制度层面进行了探索和完善。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地方人大设立委员会作了明确,其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但此时的委员会只是大会期间的临时性机构,还不是常设机构。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制定的地方组织法,即现行地方组织法,该法延续了1954年地方组织法的做法。

直到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才在该法中出现了“专门委员会”的概念,并对地方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的问题作了具体明确。这次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同时,还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产生程序和工作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增加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二、上海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的实践探索。

适应国家层面对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海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也进行了积极探索。1980年5月上海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常委会下设政治法律、财政经济、市政建设、科学文教4个专门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工作机构。此举在全国省级人大中属于首创。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印的《工作通讯》1982年第六期曾刊载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人民日报也刊登了《人大常委会需要这样的助手》的文章,肯定了这一做法。但随后的实践表明,由于常委会所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不能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对预算和地方性法规等议案进行审查,也不能直接对大会主席团负责和报告工作,明显限制了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发挥。1985年7月,上海市第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决定撤销在常委会所设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市政建设4个专门委员会;并且明确“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此后,依据1986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上海市人大根据需要又陆续新设了一些专门委员会。截至目前,上海市人大已经设立法制、财政经济、内务司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外事、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8个专门委员会。上海市各区人大也陆续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

三、发挥专委会的专业性、经常性和联系代表的作用。

综合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提出议案、审议议案和报告、协助开展监督、组织调查研究等。实践中,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以法定职责为依托,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丰富了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内涵。

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不间断地开展工作,不仅健全了人大机关的议事层次,为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效果提供了必要准备,而且弥补了会期制度人大工作的局限,拓展了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活动空间。从实践看,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专业性支撑作用,人大专门委员会立足自身专业优势提出相关意见和报告,为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策提供专业方面的支撑;二是经常性活动作用,人大专门委员会通过经常性活动,承担了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闭会期间的大量工作,保证了人大立法、监督等履职事项的有序推进;三是代表的联系作用,人大专门委员会通过密切联系人大代表,促进了代表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知情和参与,保障了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也有利于人大机关及时了解、吸纳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四、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履职须认识把握工作中几个重要关系。

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了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保障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在实际运作中,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需要认识、把握好以下重要关系。

1、与党的关系。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和题中应有之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色和优势所在,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作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必须切实贯彻和体现这一要求,确保不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处理好与党的关系,要从政治上强调两点:一是委员会工作思考、步骤确定都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围绕大局来展开;二是委员会中的党员努力当合格的、优秀的共产党员,发挥党员代表在人大履职中的模范影响作用。

2、与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人大常委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而人大专门委员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组织形式,都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都享有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提案权。同时,它们之间也有显著的差异。首先,二者的法定职权不同。人大常委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要是协助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其工作任务具有辅助性质。其次,二者的具体产生方式不同。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由常委会补充任命;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并由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常委会补充任命(任免)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而法律未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作出这样的限制。第三,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常委会的领导,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与对口政府部门的关系。从全国人大到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来看,除法律(法制)委员会外,基本上是围绕内司、财经、教科文卫、城建环保、侨民宗事务、外事、农业农村等领域来分别进行设置,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相关领域的“一府两院”部门。一个专门委员会须对口若干或十几甚至更多的政府部门。人大专门委员会督促对口部门做好“一府两院”参与立法、接受监督、服务代表的具体工作,对口部门支持和配合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

4、与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关系。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有着本质的區别,二者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设置的主体层级不同、组成人员的任职条件和任免方式不同,更重要的是二者的法定权限和议事决策规则也不同。从实践看,处理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把握好两者间不同的业务运作方式。专门委员会是代议机构,业务运作主要是“集体议事” “集体决定”,实行的是“一人一票”制。常委会工作机构主要承担“协调” “联系” “沟通”等职能,业务运作主要是“行政性安排”,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和“命令与服从”的科层方式。

从实践上看,专委会建设在解决“专业性不够” “换届时专业传承不够”方面,有一定“短板”,而增选专委会专职副主任委员,是个进步。人大制度的坚持完善需要专委会协调好各种关系,发挥其作用,提升人大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法制性、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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