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条加强全县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温州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08〕5)和《成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政办发〔07〕8)等要结合县实际特制定办法。

二条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成品食盐储备政府储备企业储备组成。

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盈亏原则。

三条县信局县级(以下简称县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

包括编制年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县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牵头协调县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有关问题;对食盐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四条县财政局责县级食盐储备补贴金管理包括编制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补贴清算补贴标准参照《关确定温州市级食盐补贴标准通知》(温信行业〔08〕00)件规定保管费用按计划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计算每年每吨补贴90元。

食盐储备规模和金六条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县级上年月食盐消费量倍其包装食盐数量不低储备量三分。

七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建立成企业储备低库存不得低企业上年月两倍食盐销售量。

具体标准按照国院、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有关标准执行。

八条食盐储备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或通其他合法渠道筹措。

县财政对承担县级政府食盐储备单位给予储备利息、保管费用补贴

储备利息按计划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保管费用按计划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计算。

补贴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九条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由县财政根据上年储备清算结以及当年储备计划核定采取次年月底前次性结算方式。

每年储备计划下达由承储单位组织实施。

储备计划结束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县信局委托介机构对补贴金进行审计由县财政局拨付。

储备食盐储存十条县级政府食盐储备由浙江省盐业集团温州市盐业有限公司成分公司承担由县信局责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

十条县级政府食盐储备地布局应当按照覆盖全县、相对集、有利调运原则由承储单位安排并报县信局审核实施。

十二条入库储备食盐质量应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其加碘盐须合我省盐碘浓规定。

十三条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方式及轮换确保储备食盐保质期。

轮换期储备数量不得少当年储备计划。

十四条县级政府储备食盐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

储备食盐调用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调用县级政府储备食盐()发生重然灾情或者突发公共事件;(二)全县或部分乡镇食盐明显供不应或者价格异常波动;(三)县政府认要调用储备食盐其他情形。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由县信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由县信局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投放。

十六条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方案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十七条县级政府储备食盐调用承储单位应月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县信局备案;企业食盐储备调用应及补库确保达到规定库存量。

五监督检十八条县信局责对县级储备食盐企业储备食盐数量、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季检检结作储备补贴依据;县市场监管局责对县级储备食盐企业储备食盐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执法;县财政局责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金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对县级食盐储备补贴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食盐储备金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十九条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监督检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二十条国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由所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条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违反办法规定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格并且按照《财政违法行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食盐储备企业违反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惩戒。

六附则二十二条办法5月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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