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及启示

一、美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依据。

一般认为,美国是一个典型的现代法治国家,因而,它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也较好地体现了法治的特征,即依据法律开展税收征管活动。美国税收征管活动的法律依据包括由美国国会通过的税收立法以及美国财政部制定的税收法规及美国国内收入局(以下简称IRS)所制定的税收规则。同时,税务法院的判决也可以作为先例加以应用。因此,国会的税收立法、财政部的税收法规、IRS的税务规则以及法院的税法判例共同组成美国的税法体系,形成了对纳税人权利的系统、严密保护。

(一)美国税法体系: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总括。

1913年美国第十六宪法修正案通过后,美国国会获得了征收所得税的权力,征税范围覆盖来自任何来源的所有收入,同时,美国国会也获得了税收征管的立法权。与美国在其他法律领域的判例法传统相区别,美国税收立法是成文法。目前,美国税收领域的基本法是1986年的《国内收入法典》,该法自制定以来每年都会进行修改。

由于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的语言较为晦涩,覆盖范围又广泛多变,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大量的解释和指导。为更好地解释并执行《国内收入法典》,美国国会将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的规则制定权委托给了美国财政部。根据《国内收入法典》第7805节的规定,美国财政部长应当制定为执行《国内收入法典》所必要的规则和规章。根据这一赋权,财政部制定了联邦税收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对《国内收入法典》进行解释并指导实践。

在保留税收政策制定权的同时,美国财政部根据《国内收入法典》第7803节将自己的税收执法权委托给IRS。①IRS的负责人是美国国内收入局局长,由总统提名并获得参议院通过选出,其职责为监督管理税收法律的执行和应用。IRS对局长负责,其使命为协助大多数的守法纳税人,了解税法的运作,并且确保少数不愿守法的人,缴纳他们应缴的税额。②为达到这一目的,在财政部制定的税收法规外,IRS每年还会发布大量的税收规则、税收程序、通知、公告和适用于特定纳税人的裁决。税收规则是IRS对《国内收入法典》、美国参与的税收协定及联邦税收法规的官方解读,这一解读主要是对实践经验的归纳总结,主要来源于对纳税人的裁决、对地区办公室的技术性指导、IRS主持进行的研究、法院判决、实践团体的建议等。③税收程序是IRS对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程序性规定,包括向纳税人解释IRS的地位及指导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等。通知和公告都是IRS发布的公开声明,区别在于通知可能包含尚未被纳入税收规则或税收程序中的或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税收规则或税收程序不适当时,IRS对《国内收入法典》及其他法律的解释,公告则仅用于概括总结法律、法规,而不进行任何解释。适用于特定纳税人的裁决是IRS对纳税人特定问题的回复信件,仅对特定纳税人有效,当特定纳税人与IRS发生争议时则按照这一裁决处理。虽然适用于特定纳税人的裁决不能作为其他纳税人诉讼中的先例,但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外,美国是判例法国家,通过税务法院的裁决,IRS与个别纳税人之间的案件将会形成先例,作为法律适用于其他案件。

(二)纳税人权利法案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宪章。

美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广泛分布着对纳税人权利进行保护的条款。其中,最为重要最为显著的是纳税人权利法案,它集中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内容。美国历史上的纳税人权利法案共有三部。在美国民众和各个组织的不断呼吁下,1981年美国国会开始对纳税人权利法案进行听证。1988年,美国国会将第一部纳税人权利法案作为技术和杂项收入法案(Technical and Miscellaneous Revenue Act)的一部分通过。1996年,为进一步增强对纳税人的保护,美国又通过了Public Law 104—168,即第二部纳税人权利法案。1998年,美国国会再度通过了IRS重组和改革法案(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Restructuring and Reform Act of 1998),其中标题三为纳税人保护和权利,这就是第三部纳税人权利法案。该法案对《国内收入法典》进行了大量的修改,进一步确定了纳税人权利,强化了对纳税人的保护。

以上三部法案从多方面作出了保护美国纳税人权利的规定。首先,从法律上对纳税人权利进行了确认,明确地列举了纳税人在纳税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例如,在1988年纳税人权利法案以前,由于没有对IRS的面谈地点和时间作出限制,因而一些小企业主不得不歇业以应对IRS的约谈。1988年纳税人权利法案对此作出回应,要求IRS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及地点进行约谈。其次,纳税人权利法案纳税人每一项权利的内容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规定纳税人享受优质服务的权利,并具体规定了IRS在征收税款时必须礼貌对待纳税人,只能在早八点到晚九点期间联系纳税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雇主不允许雇员通话的情况时不能与该雇员在其雇佣地点进行沟通等。再次,纳税人权利法案完善了纳税人对联邦政府诉讼以获得赔偿的权利。在1988年纳税人权利法案前,纳税人不能因IRS雇员的过失所导致的长期损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联邦政府赔偿,提起赔偿诉讼只能是针对IRS雇员的鲁莽或故意④的行为。因此,美国纳税人在1988 年前常常因为无法承受起诉所带来的沉重的证明义务和高昂的时间金钱代价而选择接受IRS不合理的税负决定。1988年纳税人权利法案规定了纳税人可以因 IRS雇员的过失行为获得最高10万美元的赔偿,进一步促进了美国纳税人通过诉讼解决税务争端的积极性,保护了纳税人的财产权。最后,纳税人权利法案为保护纳税人权利设立了专门的纳税人支持服务处。纳税人支持服务处根据纳税人权利法案保护纳税人权利,帮助纳税人解决与IRS相关的问题,并帮助纳税人向 IRS和国会提出对IRS或税法的相关意见。

总的来说,不断发展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案美国纳税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由于这些法案中所规定的权利和支持性条款散落于近400 万词的税法中,内容不集中且语言晦涩难懂,不仅不便于普通纳税人的查找和理解,也未能对IRS及其雇员起到警示作用。事实上,在纳税人支持服务处的报告中就指出:即使国会通过了一些名为纳税人权利法案的法律,大部分纳税人并不相信自己在IRS面前享有任何权利,甚至很少有人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 ⑤2013年5月,美国爆出IRS对茶党等保守团体进行过度审查的丑闻,2014年IRS又被爆出于2010年中期选举前向美国联邦调查局(以下简称 FBI)泄露了多达110万页的纳税人机密材料。⑥这些丑闻激起了美国民众的愤怒和一波新的加强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呼吁。为回应民众的要求并挽回形象,2014年6月IRS公布了新的纳税人权利法案。⑦。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IRS2014年公布的纳税人权利法案并非是一个法案,而仅是一个纳税人权利清单。IRS将现有的、散落于税法中的纳税人权利概括为 10项,分别为:知情权、获得优质服务权、只缴纳应纳税款权、质疑IRS并获得听证的权利、在独立平台上诉IRS决定的权利⑧、知悉终局的权利⑨、隐私权、机密权、获得代理权以及享受公平和公正的税收制度的权利。IRS在2014年12月发布的出版物1号中以最直白简洁的语言对这些权利进行概括,并通过网站、传单等多种渠道发布。除纳税人享有的10项基本权利,出版物1号还简要介绍了税收征收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有关机构及问题相关的具体指导性文件。当 IRS针对一个纳税人采取任何一项措施,如征税或审计时,都会随信件纳税人寄送出版物1号,从而帮助纳税人了解自己所能享有的权利和维护权益的方法。此外,IRS还在其网站和各大视频网站发布视频,宣传纳税人权利法案纳税人维护权益的方法,鼓励纳税人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美国税收征收活动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

(一)美国税收征管的自我评估制度。

美国税收征收实行自我评估制度,即纳税人必须自己先行评估其收入,确定自己应当纳税的所得、是否可以获得扣除或抵免并计算出具体的纳税金额。自我评估后,纳税人须填写纳税申报单并向IRS进行申报,缴纳税款。然而在实践中,纳税人所应缴纳的大部分税款在填报纳税申报单前已经被IRS通过扣缴或预付税征收。扣缴税主要针对个人固定周期和固定来源的收入,例如:雇主从雇员的应发工资中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下一年的1月31日前通过W—2表告知雇员上一年应发的工资额和所扣缴的税款。预付税主要针对营业收入、分红和利息等非固定收入,以季度为周期进行申报缴纳。因此,纳税申报事实上起着纳税人与IRS之间 对账的作用,由纳税人填报应缴纳的税款和其中应当扣除或抵免的部分,交IRS检查。如果IRS认可纳税人所申报的扣除或抵免额,则将纳税人在上一纳税年度中缴纳的多余税款纳税人返还,因此,美国的纳税申报又被称作退税申报。

由于税款通常已被先行扣除,所以IRS在检查纳税申报时主要以核对计算为主,同时进行抽查审计。在核算和审计之后,如果确认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多于其应缴的额度,IRS会向纳税人退还多出的部分。如果IRS认为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其应缴的额度,则会向纳税人寄出30日信件,⑩载明IRS认定的应缴税额,并要求纳税人补齐差额。如果纳税人没有异议,应当向IRS回复同意并缴纳尚未缴纳的税款。同时,该信件载明当纳税人对IRS的核算持有异议时,应当在30日内申请行政上诉

自我评估制度使纳税人能最大化地参与到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从而使其能够自觉、有效地采取行动,切实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二)美国税务机关的服务化改革。

出于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需求,美国税务机关历经半个世纪经历了从行政型机构转向服务型机构的改革。早在1953年,美国税务机关就力图实现从征收管理型机构向服务型机构转型。1988年纳税人权利法案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纳税人享有优质服务的权利,同时也确定了IRS是纳税人服务者的地位。此后,IRS一直致力于去行政化。10年后,IRS根据1998年IRS重组和改革法案进一步进行重组和改革,从行政性极强的政府机关逐渐转化为类似私人领域围绕客户组织、根据客户所需提供服务的办公机构,其任务明确确定为帮助美国纳税人理解并履行他们的纳税义务,诚实、公正地对所有人执行法律,从而提供顶级的优质服务。(11)。

如上所述,由于美国税法条文较多,语言晦涩且条文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大部分美国纳税人在没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很难理解。为帮助纳税人能够便捷地缴纳税款和理解税法,IRS通过多种形式提供服务,包括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向IRS官员直接进行咨询,或是在IRS设置的地区办公室进行当面咨询。如果报税遇到困难,可以向IRS认证的所得税志愿者援助项目或老年人税务咨询项目寻求帮助。此外,在IRS所印发的每一份寄送给纳税人的材料中,都要求用清楚、简洁的语言解释材料中可能涉及到的问题,所参照的法律依据,并说明纳税人若有疑问应如何咨询等。

为了帮助纳税人向IRS和国会提出意见,纳税人支持服务处也经历了独立化的改革。1979年设立之初,纳税人支持服务处的名称为纳税人监察官办公室,由监察官帮助纳税人监督IRS,并向国会反映情况。但是,由于监察官要与负责纳税人服务的IRS副局长一起向国会汇报IRS提供服务的质量,且该官员由 IRS局长任命,其独立性无法得到保证。1996年,第二部纳税人权利法案将其更名为纳税人支持服务办公室,提升了监察官的地位,并使其可以独立向国会进行汇报。然而,由于服务处的官员只能由IRS的长期雇员担任,其独立性仍然受到质疑。为使其进一步独立化,以便更好地帮助纳税人维护权益,1998 年IRS重组和改革法案将监察官更名为国家纳税人支持官,并规定纳税人支持服务处的工作人员在其上任前两年及卸任后五年都不可以是IRS的工作人员。基于这一规定,纳税人支持服务处的雇员不被认为是IRS的雇员,与IRS脱离了从属关系。此外,各州设置了地方纳税人支持官,通过国家纳税人支持官向国会直接进行报告,不受IRS的影响。纳税人支持服务处作为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为纳税人服务的机构,较为集中地体现了美国税收征管活动的服务性。

三、美国税务纠纷解决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

税收征管过程中,虽然IRS尽可能详尽地对《国内收入法典》进行解释,但仍不能完全涵盖税收实践中潜藏的所有事实和法律问题。同时,由于美国采取自我评估系统,纳税人为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往往会在IRS没有明确规定的地带尽可能地避税。即使不刻意避税,纳税人在遇到IRS的核算超出自己预估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也会就收入的性质、扣除和抵免的范围、税收征管的程序等与IRS发生争议。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大量税务纠纷,美国采取了两种税务纠纷的解决机制,即行政上诉税务诉讼。一般而言,纳税人与政府的税务纠纷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当行政程序失败时,才会进入法院税务司法诉讼程序。

(一)行政上诉程序与纳税人权利保护。

纳税人收到30日信件并对IRS的核算结果持有异议时,可以在30日内向寄出信件的个人或办公室提出上诉请求,要求IRS对审计结果进行重新审查。这一上诉行政上诉,即纳税人经IRS允许可以与IRS设置的上诉办公室商谈,并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争议。行政上诉程序相对诉讼程序而言较为简易,可以通过信函、电话和私人会议等非正式形式进行,花费较少且不需要严格遵循诉讼程序中对证据和程序的严格规定。同时,由于申请行政上诉并不会导致纳税人诉讼权利的丧失,也使许多纳税人更愿意选择通过行政上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纳税人在收到30日信件后没有提出行政上诉或者在行政上诉中没有与IRS达成协议,IRS会向纳税人发出补缴税款通知。这意味纳税人如果不补缴税款,将面临处罚。该通知同时会告知纳税人可以在90日内向税务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该通知也被称作90日信件。(12)只有当纳税人收到90日信件后,才可以认为纳税人有欠缴税款的行为,在纳税人收到90日信件前,纳税人不被认为有欠缴行为。这也意味着,纳税人收到了90日信件时,行政程序也就宣告终结,如果有异议的话,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尚未收到90日信件时,纠纷解决属于行政程序的范畴。

虽然纳税人必须等到30日的行政上诉期结束和收到90日信件后才能提起税务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税务诉讼存在行政上诉前置。因为,提起税务诉讼并不要求必须经过行政上诉纳税人可以选择在30日行政上诉期间内不采取任何行动,而是等收到90日信件后直接提起税务诉讼。但是,如果没有经过行政上诉纳税人不可以要求IRS就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中的花费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不通过行政上诉去尝试与IRS达成协议而直接进入诉讼,则使得双方都不可能避免成本高昂的诉讼,不仅使IRS丧失了重新决定税款以避免诉讼的机会,也使得纳税人和IRS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承受不必要的花费。因而,没有经过包括行政上诉在内的、完整的行政纠纷解决程序,纳税人即使在诉讼中获胜,也不可以要求政府承担其诉讼费用。

税务纠纷的解决中,特别是在行政上诉过程中,必须保证纠纷解决机构的独立性,否则,纳税人就有可能得到不公正的裁判,纳税人权利也就无法得到保障。美国 IRS的上诉办公室于1927年设立,虽然是由IRS设置,但其性质为独立组织。上诉办公室由IRS的首席顾问(13)领导,在美国境内各州都有常设的上诉官。当纳税人提起行政上诉时,可以直接与上诉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独立性是上诉办公室最为重要的核心价值。IRS强调上诉办公室必须保持客观、公正、中立,不倾向于政府或纳税人任何一方。为此,当接到上诉后,上诉官和上诉办公室的雇员一般将会被禁止与国内收入局的其他雇员进行私下的接触。 (14)如果纳税人上诉办公室的客观性产生怀疑,则可以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二)税务诉讼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虽然90日信件中告知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实践中,纳税人可以采取三种途径提出税务诉讼

第一,当纳税人收到差额通知时,可以先补足差额,然后向国内收入局提出退款要求。如果在6个月内没有收到国内收入局的回应,则可以根据 28U.S.C.A1346(15)向适当的地区法院提起执行该要求的诉讼请求。如果纳税人败诉,可以向适当的上诉法院上诉,并可以向最高法院请求复审令。

第二,当纳税人收到差额通知时,可以先补足差额,然后向国内收入局提出退款要求并根据28U.S.C.A 1491(16)向联邦索赔法院提起诉讼。与前一种途径中纳税人直接提起诉讼不同,在这一途径中,纳税人必须等到国内收入局拒绝其退款的要求后再提出诉讼,起诉期限为收到拒绝通知后的两年内。如果纳税人败诉,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第三,当纳税人收到差额通知时,可以拒绝补足差额,并在90日内根据《国内收入法典》第7441—7478节向税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重新审查国内收入局的决定。如果对国内收入局的决定不满,纳税人或国内收入局都可以向适当的上诉法院上诉,并最终请求最高法院进行审查。当纳税人选择通过税务法院提起诉讼时,《国内收入法典》第7463节还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简易诉讼程序,对争议金额在五万美元以下的较小税务争议案件适用。但纳税人应权衡风险,因为在简易诉讼中,一旦判决即是终审判决,且不能成为其他案件援引的先例。

以上三种诉讼方式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纳税人是否在收到差额通知后向IRS补足差额。如果纳税人选择对地区法院或联邦索赔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在诉讼前补交差额,这意味着纳税人认为自己多缴纳了税款,其诉讼请求为要求政府赔偿其损失,如果纳税人胜诉则可以得到退还的争议税款。如果纳税人选择对税务法院提起诉讼,则意味着纳税人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对补缴金额进行重新认定,若纳税人胜诉,则无须补缴税款。之所以有这一区别,其原因在于税务法院只处理关于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特定的消费税以及特定罚金的案件,而不处理退税案件。

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使纳税人获得更好的司法救济而不受到行政机关的限制,美国税务法院经历了去行政化的改革。美国税务法院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924年,国会建立税务上诉委员会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的一个独立机构;1942年,税务上诉委员会更名为税务法院,但其性质仍为政府行政部门下的机构;直到1969年,国会才确定税务法院的性质为法立(立法地位)法院而非行政机构。

税务法院美国司法系统中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法院,其最初设立所依据的并非普通法院依据的美国宪法第三条(Article Ⅲ),(17)而是美国宪法第一条(Article I)。(18)与联邦法院不同,税务法院司法的依据是国会的立法权,而非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因此,税务法院与一般的联邦法院相比,管辖权范围较小,且税务法官由总统任命,一共仅有19人,不享受联邦法院法官的终身任期,任期为15年。在税务法院案件的处理中,由审判长指派一名税务法官参与庭审,该法官在庭审结束后提交纸质报告,然后由19名法官组成的法院会议投票决定结果。正是由于这一特殊性,即使国会在法律中确定了其独立地位,税务法院仍然无法摆脱其行政色彩。直到1991年,在missioner一案中,最高法院审查了税务法院在宪法中的地位,经过投票确定了税务法院属于联邦司法体系的一部分。税务法院的司法地位明确后,其行政色彩也就得以祛除,因而也就具有了很大的独立性。税务法院地位和独立性的提高,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加强。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税法的案件都由税务法院处理,只有当IRS要求纳税人补缴与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特定的消费税以及特定罚金相关的税款,且纳税人持有异议不愿缴纳时,案件才由税务法院管辖。其缘由正是由于税务法院是由税务上诉委员会发展而来,而税务上诉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仅限于补缴税款的重新认定。

四、美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系统化构建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

美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是由法律、法规、规则、法院判例组成的完备体系。而我国目前在法律层面,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规定较为零散地分布在《税收征管法》中,且多为原则性规定,对权利的具体内容在立法中少有详细的阐述。在行政层面,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以下简称《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告》),总结归纳了纳税人的14项权利和10项义务,并于2011年发布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以下简称《解读》)。(19)虽然《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告》及其《解读》可以认为是中国版的纳税人权利法案,然而,相较于美国,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告》及《解读》类似于普法宣传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建议我国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并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我国纳税人权利进行系统化、具体化的规定;在行政层面上,我国税务机关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帮助纳税人更为便捷地理解、实现权利,并及时根据税务行政立法的最新情况更新《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告》及《解读》。

(二)推动服务型税务机关的建设,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实现。

从IRS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实践中不难看出,IRS更强调其行政者的服务角色,通过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为纳税人权利提供保障。孟德斯鸠曾言,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20)纳税人应当是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的主角,税收征管应当强调纳税人的自主性,政府对纳税人则起到引导、帮助的作用。只有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更好地引导纳税人自觉、自愿缴纳税款,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因此,在未来《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应当强化税务机关的服务理念,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将其服务内容方面的规定具体化,更好地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实现。

(三)取消行政复议前置并建立税务法院

目前我国的税务诉讼并不经过专门的税务法院,而是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种,且必须经过行政复议。不可否认的是,行政复议有着时间短、花费少的巨大优势,可以为纳税人税务机关节约诉讼成本。然而,事实上行政复议前置限制了纳税人对解决纠纷渠道的选择权,也使得行政复议的优势难以发挥。首先,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并不独立于税务征收机关,复议结果常会受到征收机关的影响,这样的复议结果难以得到纳税人的信服。如果纳税人并不信服复议结果,即使在行政复议后仍然会提起诉讼,从而使行政复议前置失去意义。其次,行政复议前置也体现了行政权力的优越性,违背了税收征管的平等要求和程序正义的理念。因此,取消行政复议前置对于保护纳税人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我国在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救济途径的同时,还可以借鉴美国不经过行政上诉程序则不对纳税人行政上诉程序及诉讼程序中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做法,以鼓励纳税人积极选择行政复议。

长期看来,美国设立专门性的独立的税务法院的做法是可取的。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税务法院,在未来应当探索设立。由于税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涉税诉讼也呈现出对专业技术的要求,在没有专业税务司法机关的情况下,普通法院审理税务案件经常需要求助于税务部门,其审判的独立性也就难以保障,相应地,也会引起对纳税人权利救济的担忧。因此,建立具有较强专业性的税务法院对于保护纳税人权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事实上,在经过负责税收政策的财政部副部长的同意后,美国国内收入局得以接受财政部的委托制定法规,财政部只是最后对法规进行发布。因此,国内收入局事实上承担了所有的税务行政职能。

②IRS:The Agency,its Mission and Statutory Authority,[EB/OL].(2015—08—07)[2016—01—30].名称为Taxpayer Bill of Rights,但并不具有法案的法律效力。

⑧即行政上诉制度,与我国的行政复议相似。

纳税人有权知道挑战IRS的决定、IRS进行审计或IRS征收税款所需要的最长时间。

⑩英文原文为30—day Letter,由于该信件是IRS用以通知纳税人有权在30日内申请行政上诉信件,因此一般称为30日信件

(11)IRS:The Agency,its Mission and Statutory Authority,[EB/OL].(2015—08—10)[2016—01—30].此处的90日信件仅针对其通讯地址位于美国境内的纳税人。对位于美国境外的纳税人,提出诉讼的期限为150日,对应的信件则为150日信件 (150—day letter)。参见Internal Revenue Manual,Section 8.2.2.Statutory Notice of Deficiency Cases.

(13)IRS的首席顾问是IRS局长的首席法律顾问,其职责主要是筹备税务法规、监督IRS参与的税务诉讼、制定税务规则等。

(14)这里的私下接触是指在没有给予纳税人或其代表参与机会的情况下,与IRS雇员进行的接触。

(15)该节规定地区法院对错误的或非法的估算或征收任何形式的不当征税具有初审管辖权。

(16)该节规定联邦索赔法院对任何基于宪法、国会通过的法律、行政部门的法规向美国政府提出的要求具有管辖权。

(17)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了美国的司法权,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均根据此条所赋予的权力建立,属于宪法地位法院

(18)美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了美国的立法权,赋予了国会立法的权力。

(19)《解读》对纳税人的每一项权利、法律依据和实现途径进行了解释。

(2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J].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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