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理标志保护方式

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及其保护制度是逐渐完善和发展起来的。

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对“原产地名称”和“来源标志”两种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给予了规定。

法国于1919年颁布了《原产地名称法》。

我们当前所探讨的地理标志及其保护问题则大多是基于1994年签订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内容而来的,国际社会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视也基本是从签订Trips协议开始的。

尽管在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上,“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以及”来源标志”等相关概念从含义,以及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地理标志”已经成为被广泛接受的一种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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