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分析法治政府建设

摘要:我国对人权概念在政治法律地位予以确认,经历了一个从讳言人权到党和政府文件予以确认、再到写入国家宪法的发展过程。

人权概念写入宪法是党和国家对人权问题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也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题中之义。

人权制度发展,体现了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的变化和对“权利制约权力”思想的认识转变,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法治政府建设      1我国人权保障发展的沿革      国际人权组织将“人权”定义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

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和举世瞩目的成就。

中国人权的发展已经进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最好时期,并将保持持续不断的良好发展势头。

纵观我国人权保障经历了这样一条发展道路:1978 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被认为是中国人权保障新“原点”;1982 第四次修改宪法,在宪法中 列举了28种公民权利,与西方人权几乎没有区别;1991年国务院有发布了首份“人权白皮书”,从此人权被称为“伟大的名词”;2004年,我国首次将“国家尊重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使尊重保障人权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007年的十七大报告中 赋予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等多种新人权;2009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制订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发展规划,是中国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中国从一个很低的起点出发,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

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框架,实现了对人权的比较系统的法律保障

中国宪法把“尊重保障人权”确立为它的一项重要原则

中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折射出中国政府“以人为本”和“依法执政”的理念,同时,也为塑造法治政府提供了契机。

2我国人权保障法治政府的关系      在当代,保护人权和建立法治政府已经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人权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权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法治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尊重的重要标志;离开了人权,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法治政府;离开了法治,再好的人权理念也不能实现。

这些道理凝结着人类政治发展的深刻的历史经验,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在今天,认真思考人权保障法治政府的关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重大意义。

第一,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人权只有通过法律的确认,才能从应然权利,转变成法定权利,才能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得到强有力的保障

法治要求法律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原则;法律制度必须是充分和完备的体系,不仅要有根本大法——宪法,而且要有各种具体法律和制度;法律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任何机构都要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法治面前无特权。

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人权就会成为空话。

第二,有效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是保障人权实现的关键。

公共权力是与公民生活联系最普遍和最紧密的国家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实现、保障和发展。

因此有效的制约行政权力,成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

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是要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形成法律支配权力的运行秩序。

社会主义法治强调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按照法律治理国家,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人民是权利的主体,也是法治的主体。

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是要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和充分实现。

因此,用法律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实际上就是用人民的权利去限制公共权力

人权是公共权力的目的和界限。

对于政府,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之,越权无效,放弃职权,也是失职;对于个人,法无禁止皆可为之,“法不禁止即自由”。

3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完善途径      3.1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要位置   建设法治政府,需要政府树立尊重保障人权的理念。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这就需要各级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尽量避免发生此前曾在安徽芜湖、湖南嘉禾、陕西延安等地出现的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典型案件。

3.2树立程序法治的理念   社会公正大致上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建立法治政府必须同时有效实现实体和程序的公正

实体公正涉及社会利益的分配、社会矛盾的解决,尽管目前我国政府法治建设中,对于这类问题有较为具体、详细的的实体法律保护;但是由于这类问题的彻底解决超越了特定社会阶段人们的智慧和能力,实体公正的实现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实现。

因而与此不同,程序公正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为中心,通过程序机会的均等性、程序的过程性和交涉性,既让人们看见实体公正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吸纳社会的不满、实现社会的人文关怀以弥补实体公正的不足。

程序法治正是通过在绝对意义上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以实现实体公正,从而在总体上实现社会公正

3.3树立责任、诚信政府的理念   法治政府首先是责任政府诚信政府

公共选择理论代表学者布坎南曾指出:“责任是政府运行的动力,也是政府运行的压力”。

行政责任关乎政府的生命。

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

法治政府必须是负责任的政府

权力、责任对等的原则来说,享有什么样的权力,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权必有责,是法治政府执政的前提。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做到执法有保障,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在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就要强调行政权力和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

责任理念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洛克认为,信任是政府与社会秩序的主要原则和基础,是民主的前提条件。

因此,政府必须取信于民,以信立国。

法治政府诚信政府

所以,建立法治政府,离不开对政府诚信理念的培养和监督。

主动以诚信为自律原则政府诚信政府

诚信政府首先是政府的自我觉醒与自我意识。

作为政府工作人员,不仅要把信用作为立身处世的基本准则,而且要把信用作为从政、为政的行为规范和根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信用行政。

为此,加强对行政人员的诚信道德建设,增强其信用意识和观念,使之内化为从政、为政的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律制度进行社会管理而非随意行政,遵循诚信公正、平等、效率的基本原则,约束和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从而夯实信用政府的道德基础。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