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拟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拟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选委员的任期期限为本届委员会的剩余时间。
第六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为人事薪酬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提出的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人事薪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根据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广泛搜寻高级人员人选,提供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提交委员会;。
(二)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四)提供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五)提供薪酬分配方案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一)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人事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关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