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认识犯罪的误区

马加爵杀人案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社会上的讨论越来越少了,似乎已被人淡忘了,但回顾媒体对此案的报导却很有启发。媒体热衷于对犯罪人马加爵性格的刻画,虽然不同的媒体在不同的时间的报导是迥然有异,但总的说来,各媒体犯罪人马加爵性格特征的描述分为两个时间段:马加爵被捕前与马加爵被捕后。马加爵被捕前的报导马加爵描述成是一个心理阴暗、杀人成性的变态杀手,以至于引起人们的恐慌,担心他继续杀人为乐;马加爵落入法网后,媒体报导马加爵的形象大大不同于前期,称马加爵并非是一个丧心病狂的变态杀手,即使在他忍饥挨饿的时候,宁可捡食物吃也没有选择杀人越货。显然,媒体后期的报导更客观。因为马加爵被捕后,他交待了整个犯罪过程、犯罪后逃跑直至被捕期间的活动情况及其心理活动情况,并且记者们可以面对面地与其交谈,了解其性格特点,这些都是前期媒体所不能获得的信息。媒体报导为什么会出现前后的不一致呢?是媒体弄虚作假吗?实际上,这是我们对犯罪(本文指以暴力、财产犯罪为主的故意犯罪)的偏见,也是对犯罪人的偏见,我们总认为暴力犯罪人具有极凶残的变态心理,我们更倾向地认为暴力犯罪人是恶魔。这是人们对暴力犯罪认识的误区,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对犯罪错误的认识,阻碍了人们对犯罪的正确认识与预防。   误区一:“恶的神话”  什么是“恶的神话”呢?就是认为暴力犯罪行为是出于犯罪人的极端恶性,其表现就是伤人取乐、杀人取乐,以恶行为来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需要。“恶的神话”最典型的就是:一个人在杀了他人后,心情愉快,哈哈大笑。对于“恶的神话”我们并不陌生,经常在电视、小说中看到,尤其是一些动画片、恐怖片中的恶魔几乎都是这样的,这已经成了典型恶人的经典场景。而且我们还相信,或者说更愿意相信这是真实的,认为恶人就应该是心理阴暗,杀人为乐的形象。就如马加爵案件中,人们更愿意相信马加爵是一个心理变态的杀人狂魔,也应该是杀完人后,心情好的要哈哈大笑的那种。  “恶的神话”对犯罪人的看法是不对的,犯罪人大多是心理正常的人,犯罪行为也大多是在其正常心理情况下做了的。“恶的神话”是一个没有根据、想当然的故事,而非现实。  第一,从其典型表现来看就是经不起事实考验的,因为大多数的案件,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各实施犯罪后,心理上都是承受巨大压力的,尤其是杀人犯罪更是如此,杀人犯在杀人之后,很少有如“恶的神话”中所描述那样“哈哈大笑”,这些哈哈大笑的情景通常是电视、电影中才有的,可是我们竟然深信不已。  第二,有的犯罪人犯罪后是露出微笑或发出大笑,但这并不是说他很开心、很高兴,而往往是为了掩饰心理上的压力,缓解压力的笑,因为我们知道当我们受人批评的时候也往往脸上显现出笑容,当然不是说对别人的批评感到高兴:终于发现自己的缺点了,而是缓解自己不快的心情。

第三,大多数人犯罪都是有目的的,而非以犯罪为乐。没事找事,为了给乏味的生活添加些乐趣而犯罪甚至杀人的人,简直可以说没有,即使是变态的杀人狂也一般不承认其杀人是毫无意义的取乐行为,而是找出其他意想不到的理由。例如,美国一个专门杀女子的杀人狂魔,当别人问他是否在以犯罪为乐,他矢口否认,杀害女子是为了报复曾对她负心的妻子,他不能在杀人中取乐,但不杀人更痛苦。  第四,如果以“恶的神话”为推论的依据,犯罪人应该更倾向于对陌生人下手,因为陌生人相对于熟人要多,对陌生人犯罪动机不明确,不易抓到。而恰恰相反,暴力犯罪的对象往往是熟人,杀人罪被害人更是有80%以上是熟人,因为熟人之间容易发生矛盾,杀人动机容易产生。而对陌生人的暴力犯罪大多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原来从流氓罪分解出来的犯罪类型,危害程度与频度显然比不上杀人、伤害等其他暴力犯罪。  “恶的神话”产生的原因是人们为了消除心理上的矛盾而所臆造的,而非理性思考后得出的结论。恶人犯了罪,我们心理上一般同情受害者,同时担心自己成为犯罪的受害者,要对他进行严厉的谴责与惩罚,但是如果我们认为恶人犯罪是情有可原,或者说他也是在痛苦的情况下犯罪的,情感上又同情犯罪人,要求不要严厉处罚他,这样就会引起人们内心的矛盾,不知所为,人在有两种矛盾心理时是非常痛苦的,这时人的自我保护调解心理发挥了作用,在心理上将恶人非人化、恶魔化,这样矛盾心理就消除了,严厉惩罚犯罪人是其罪有应得。这与犯罪人在侵犯受害人时,也通常将受害人非人化,或找出其他理由,化解自身的心理矛盾。其实对犯罪人的惩罚和对犯罪人心理的理解是另外一回事,比如犯罪人为报父仇,明知自己也会被公安机关抓获而判刑,但还是杀了人, 其心情可想而知是很痛苦的,可能也很后悔,但不能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负担,对犯罪人的理解与对其惩罚并非是矛盾的。   回到马加爵案件中来,大多数人还是认为马加爵是一个心理变态,在杀人中寻找乐趣的杀人狂,并认为他会一发不可收拾,一直杀到公安机关抓到他为止。这是我们传统的“恶的神话”对犯罪人的描述,我们一代一代地把这种观念继承了下来,虽然缓解了我们心理的矛盾,但却对理性地认识犯罪人心理产生了巨大障碍,进而不公平地对待犯罪人。事实证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马加爵不但杀人后处于惊恐之中,而且对自己的行为也自责不已,而且也没有继续犯罪,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罪行也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并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当然这并不能减轻马加爵的罪恶,但是可以证明其并非是弑人成性的恶魔。  误区二:犯罪人内心感受到罪恶的程度与受害人、公众感受到的相同  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对量刑有重要的影响,随着社会防卫思想的兴起,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更显重要。公众出于对社会安全的需要,对人的主观恶性更为重视,并且公众并非法律人,受我国传统思维的影响,重道德轻法律,对待犯罪人多是从道义观念出发的,而道义上的判断标准主要是行为的动机,行为动机好,那么行为人就是好人,即使做错了事违反了法律也是好人;行为动机坏,那么行为人就是坏人,即使带来了好的结果也是坏人。例如,公众对于杀死自己不孝子女的犯罪人比较宽容,认为情有可原。对于那些对父母不孝经常打骂父母的人,虽然在法律评价上可能轻微,但公众却要求严惩他们,以恢复正义。公众对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关注不是出于对犯罪人自身认识到的罪恶程度,而是出于自己对犯罪的感受,或者是倾向于受害人的内心感受,进而认为犯罪人对其行为的罪恶的认识与自己相同,以此衡量他应受到的谴责程度。   犯罪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危害、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认识并不同于受害人和旁观的群众对于犯罪行为的感受。  受害人是对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痛苦感受最深刻的人,肉体的伤害可以被他人所发现,还有精神的伤害只能独自忍受,有时还不为他人所理解,以为其在无病呻吟。例如,在一次故意伤害的暴力犯罪中,受害人的肉体受到了伤害,经过一段时间的医治、调养,已经好了,但精神上的伤害却可能长期存在,造成“犯罪后遗症”,经常作恶梦、无缘无故地害怕、见到刀就浑身发抖等,给受害人以后的工作、生活都带来了很多麻烦。外人也许认识不到受害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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