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水权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水权水权制度存在问题完善   【论文摘要】水权制度在实现水资源多元价值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解决我国水危机的关键所在。

目前,我国应建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要明晰水资源产权;建立、健全水权转让、交易制度

一、对水权概念的界定   目前,对于水权概念的界定我国学术界并不统一,按照对水权内容的理解,可以划分为这么几类: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汪恕诚。

另外,关涛也认为,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用益物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水权仅指水资源使用权

这~观点以裴丽萍为代表,她认为,“水权是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进行使用、受益的权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水权是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在内的多项权利组成的一组权利

姜文来认为,水权是产权理论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是指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有关水资源权利的总和,其最终可以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

关于水权的概念,很难达成统一。

但是,为了更好的研究水权制度,完善我国水权制度体系,有必要对水权概念作一统一界定

黄锡生认为,水权是指国家、单位和个人对水的物权和取水权

物权就是国家、单位或个人基于对资源水(水资源)和产品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水物权可分为资源水(水资源)物权和产品水物权两类。

水权是指取水主体依法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等水资源取水权利,是一种准物权

水权可分为法定取水权和特许取水权

本人较赞成此观点

二、我国水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水权主体不明,权能界定不清   我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

”从法律上看,我国水资源的权属界定足明确而清晰的,但这主要是从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角度出发,强调水资源的公有制。

然而在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上,作为抽象主体的国家和集体是无法直接管理水资源的,即使由中央政府来集中管理必定要付出高昂的成本。

实际上,水资源的利用关系主要是一种私法。

2、水权管理体制不顺   我国水利体制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带0约,一直延续着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多头管水”体制。

我国目前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分中央、流域、省、市、县五级管理。

再加上水资源产权的不清晰,常常出现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之间的职责交叉和矛盾;中突。

同时,由于管理体制不顺,也使得防洪减灾、城乡供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工作存在着许多矛盾,致使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存在着竞争性开发、掠夺性利用、管理粗放、用水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许多不应有的浪费和损失。

3、水权转让、交易制度欠缺   水资源产权不明晰和水资源管理体制的不顺,导致了我国水权转让、交易难以操作。

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具有公益性的特点,进入币场难度相对较大,在全国,水市场发育比较缓慢,而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条件下水权转让鲜为人知,这是客观因素制约的表现。

另外,由于我国水权制度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关于水权交易方面的规定凤毛麟角。

没有水权交易制度,就意味着水权交易无法可依、无据可循,使水市场的建立成为一个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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