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隐性采访的道德与法律界限 隐性采访的界限
贵州省习水县公职人员螵宿幼女案案发以。
而这案件所以能够引起社会舆论如重视。
是因位记者正义揭发。
否则这年前就发生案件至今还可能不人所知。
据媒体报道习水案初版并非我们现知道“嫖宿幼女”。
当流传着说法是当地有教师组织学生卖淫不这说法至今能得到确证。
而终揭开黑幕、披露事件真相并非哪司法机关。
事接受《法制晚报》记者专访。
陈强表示。
他卧底习水县6日历了“从业年艰难次暗访”。
作种独特且富有争议新闻采访方式隐性采访正被越越多地运用新闻实践。
尤其涉及舆论监督以及揭露社会阴暗面新闻报道隐性采访往往发挥着公开采访所起不到作用记者可以通隐蔽方式获取公开采访不易取得新闻素材更有利揭开事件真相。
世界新闻史上成功使用隐性采访人是美国《纽约世界报》女记者伊丽莎白・科克伦。
887年她乔扮成名精神病患者冒险突破精神病院封锁了到了该院虐待精神病患者许多幕成功地报道了虐患丑闻。
终促使政府对该院进行了力整顿。
就起说。
现代新闻事业蓬勃发展隐性采访因其特殊作用和效成新闻学界与业界共关话题。
关隐性采访含义也是众说纷纭我国93年出版部新闻采访学专著《实际应用新闻学》著名记者邵飘萍就曾提到采访“隐显”问题“有外交记者显示其格与否当视情形不而临机定。
有若干人不喜彼言者披露报纸亦有若干人唯恐报纸不采其所言苟误用则两失矣。
故探新闻问及附近知其事者。
凡亦临机应变端达探新闻目而已。
”由甘惜分主编《新闻学辞》给隐性采访下了这样定义“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而进行采访。
”现代学者顾理平认“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隐记者身份而密地采获新闻事实采访方法。
”郭镇教授也提出“隐性采访又名‘暗访’它与‘明察’相配合是调新闻事实不可避免途径也是揭示新闻真相非常有效手段。
综合看。
当前关隐性采访含义概括其都包括了如隐藏记者身份、密获取隐藏目、隐蔽手段等要素。
使用隐蔽采访方式固然有利接触事物质使新闻事件更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
使新闻具有说力从而满足公众知情权使公众得到真实、有价值新闻信息了事物真相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
但是有些候具体新闻实践恰当地把握隐性采访“”是件相对困难事记者使用隐性采访常会面临道德与法律两难困境。
道德与法律界限恰当把握隐性采访“”是合法、合理、正确使用隐性采访前提条件。
“不管何种情况下公共利益是衡量是甭必须使用隐性采访方式主要依据”。
“只有涉及公众利益媒介舆论监督较名誉等人权益才可获得某种优先”。
虽然隐性采访天然地道德方面有争议但正所谓“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如记者所选择题材与多数人有关涉及公共利益。
例如贵州省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事实上陈强并不是对案进行暗访记者他3月下旬进入贵州前月。
《国青年报》驻贵州记者及贵州地媒体就曾前往习水调但是却无功而返因“太难了”、“没有人愿说出真相”。
但据他回忆“我初接触到人没有真正知道真相都是捕风捉影。
”这样情况下陈强想到了上但是也遇到了障碍“相关页要么已被屏蔽无法打开;要么就是只有标题里面容已被删除”。
终陈强没有任何可以参考或提供线消息“无奈”情况下假扮嫖客对案进行了深入调并由揭开了事件真相。
可以说如不是陈强利用暗访进行深入调这起全国罕见、职公职人员廉耻丧尽恶劣事件不知道还会隐藏到哪天。
可见尽管我们认记者隐性采访假扮嫖客、妓女、“三陪”姐等违法犯罪徒是不合适即使不违法也是有违社会伦理道德但是如事件身关乎公众利益而记者又无法通正式、公开渠道获取事件线那么隐性采访不失种可取能够限接近事件真相满足公众知情权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方法。
目前各国新闻出版法律都没有明确赋予新闻记者隐性采访权利隐性采访得以存只是依据“法无明禁止即可”般法理原则。
我国情况也比较类似。
当前我国尚制定成《新闻法》隐性采访可以利用法律依据只有如下几。
新闻由。
我国《宪法》35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由。
”作公民记者对新闻事件有采访、了、发掘权利有选择可能挖掘到新闻事件真相方式权利。
满足公众知情权。
《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有权享有通任何媒介寻、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由。
我国宪法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切权利属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事管理济和化事业管理社会事。
”人民作国主人有权知道切与国、社会和人相关情况和问题。
而隐性采访作公开采访种补充、辅助形式满足公众知情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舆论监督。
隐性采访是新闻媒介满足人民知情权和代表人民更地行使舆论监督权所必须采用、获取信息和材种手段。
面对具有新闻价值事件记者天职是做称职记录者和观察者而不是事件参与者和推动者。
如媒体曾报道南京名女记者了揭开地盗窃行车团伙幕卧底盗窃团伙四天三夜直接参与了盗车望风、分赃等环节。
当盗窃案件被公安机关移送至当地检察院审起诉相关人员认女记者勇气固然可嘉但其行却已然突破了新闻工作者行底线办案检察官从法律角认这名女记者行已确定无疑地触犯了刑法。
南京电视台研究室主任张国良认这名记者“没有把己职责搞清楚当了次所谓‘卧底’侦员这显然是越位。
记者职责是对客观发生事情进行报道是名记录者不应该是参与者、制造者、实施者。
满足受众信息揭露犯罪要己言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原则揭露恶行并不能够成违法犯罪托辞以恶治恶是绝对不允许。
《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应维护宪法规定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合法和正当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声明和正当要。
“通合法和正当手段获取新闻”就是强调新闻工作者职业行当要把握住行底线首先要“合法”其次要“正当”。
只有法律和道德两方面把握界限不超越法律与道德底线我们新闻工作才能社会生活发挥正面、积极作用才不至使社会上流传“防火、防盗、防记者”成现实否则那将是我们新闻工作者和新闻事业悲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