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学的角度论我国图书馆的法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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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 关键词]民法主体地位图书馆法知识产权 中国 [论文摘要]从民法的角度,详细地论证了我国图书馆的 法律 主体地位,明确了不同类型图书馆在民法中的主体地位,并指出确定图书馆的法律主体地位的意义。
1民法学的法律主体及相关概念 要明确图书馆在民法上的主体地位,首先要了解民法学的民事主体及其相关概念。
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下列法律部门组成:宪法、行政法、民商法、 经济 法、刑法、社会法、环境法、程序法。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
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中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 规律 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 企业 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企业法人可以为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 教育 、卫生、 体育 、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展开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2]。
2图书馆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确定 我国图书馆的类型有很多种,通常认为公共图书馆、 科学 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是我国整个图书馆事业的三大支柱。
因为这三大系统图书馆的馆藏 文献 较为丰富、技术力量较强,并承担着文献资料中心、服务中心、协调中心和研究中心的重要任务[3]。
明确了这3种具有代表性的图书馆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我国图书馆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也就大体确定。
我国公共图书馆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管理、资助和支持的,免费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图书馆。
包括中国国家图书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馆,地区、市州、盟等行政区图书馆,县(区)图书馆,乡镇图书馆,街道图书馆,少年儿童图书馆等。
公共图书馆无疑是社会组织,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主要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的财政拔款,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它具有法人的的3个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共图书馆在经营上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的是文化公益事业。
它具有事业单位法人2个特征:(1)以公益为特征,而非以营利为目的;(2)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活动。
如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系统就是中国科学院的组成部分,它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高等院校图书馆是附属于高等院校的图书馆,也是高等院校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如北京大学图书馆,就是北京大学的一个部门。
这两类图书馆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如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系统、北京大学图书馆在采购图书时所发生民事责任就分别由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承担,而不是由图书馆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