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特殊工种管理制度(2)

公司特殊工种管理制度(二)。

1.目的。

规定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殊工种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

4.程序。

4.1特殊工种的范围。

4.1.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1.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4.1.3压力容器操作;。

4.1.4高、低压电工;。

4.1.5电焊、气割。

4.2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 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4.3.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复审合格的;。

4.3.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4.3.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4.3.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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