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还是拒绝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2017舆论监督案例

人民法院009年月下发了《关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若干规定》①,借以规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什么政府(含法院)要接受新闻媒体监督?众所周知,统治我们政府不是天使,“如是天使统治人,就不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或控制了”。

②正因政府不是天使,因要各方面监督

任何政府权力都是把双刃剑,它方面可以给民众带福祉,另方面它也可能被恣滥用,侵犯民众利益,“切有权力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条验。

权力人们使用权力直到遇有界限地方才休止”,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④。

还必须动用公民权加强对政府权力行使程进行监督

般而言,对政府及政府权力(含司法权)监督主要两方面方面国监督,另方面社会监督

谈论是社会监督有分量、有影响力新闻媒体舆论对人民法院监督

由这种监督效率高、力和监督效良等特,因西方国被称“无冕王”。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质是公众通新闻媒体对政府管理和社会公共事进行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权利和应有职责,也是党和国政府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密切系群众重要途径和手段。

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对反映公众见和呼声,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义。

司法权是从国主权分离出项权力,它立法权、行政权样都有滥用可能,因必须加强对它们制约和监督,尤其是加强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该《规定》,用以规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然而从《规定》容看,人民法院不是应当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而是可以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人民法院不但可以拒绝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而且可以反监督新闻媒体

因这《规定》存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拷问。

,《规定》制定主体违背了然正义原则要。

然正义原则项重要容就是,“任何人都不能做己案件法官”。

然正义原则主要就是排除偏私、排除己见。

规定》是想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关系,规司法权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合理行使。

但《规定》却是由高人民法院单方作出,这使得高人民法院既是规则制定者,又是《规定》所规制双方当事人方当事人,也就是说,高人民法院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样双重角色有违上述然正义原则要。

新闻媒体多围和程上对司法权进行监督司法部门哪些行应该接受新闻媒体监督不是由新闻媒体说了算,当然更不能让人民法院己说了算。

终要由立法机关说了算、法律说了算。

二,《规定》性质尚难以准确定位。

从法理上讲,高人民法院规定》身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释。

众所周知,法律制定主体是有特定要,只能是立法机关,而高人民法院司法机关,不是立法机关,因高人民法院制定《规定》不是法律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33条规定“高人民法院审判程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进行释。

”可见高人民法院是具有司法权力,但是司法释只能是高人民法院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释,而不能对非应用法律问题进行释。

人民法院规定》主要是协调和处理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关系件规定,这问题不是法院具体审判案件程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而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如何接受新闻媒体监督问题,身不牵涉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况且我国目前尚无《新闻法》、《监督法》等法律,高人民法院没有进行司法释前提和基础。

因高人民法院这《规定》也不是司法释。

从《规定》立法看,高人民法院似乎是想制定部性规定约束己,让己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作部性规定,《规定》理所当然能对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产生约束力。

但从《规定》具体容看,它不仅规定人民法院系统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义,也对新闻媒体违法、不当监督设定了相应义和责任,这使得该《规定》又具有了外部性因素。

如《规定》是外部性规定,那么它身既不是法律,又不是司法释,它能否约束新闻媒体?假如能,那么其约束新闻媒体理论依据何?这些问题使得我们很难说清楚该《规定》是部性规定还是外部性规定

三,《规定》缺乏对人民法院及其司法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条款。

从《规定》制定目看,《规定》是想让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以保证公正司法

但如人民法院拒不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或者按规定应该接受新闻媒体监督案件而人民法院拒绝接受监督,或者新闻媒体发现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该《规定》没有作出相应规定,《规定》只8条对法院工作存问题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作了笼统规定“对新闻媒体报道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存问题,以及反映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人民法院应当及调、核实。

证属实,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反馈处理结。

”从该《规定》看不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程对己违法行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四,《规定》缺乏对新闻媒体救济权规定

规定》没有规定新闻媒体新闻采访权和监督权受阻救济渠道和措施。

如《规定》条规定“对不适宜接受采访,人民法院可以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假如新闻媒体人民法院定不接受采访理由是不成立,应该如何进行救济,该《规定》没有作出规定,这使得新闻媒体监督权无法落到实处。

五,《规定》末倒置,监督者成了被监督者,被监督者倒成了监督者。

规定》9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有下列情形,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

违反法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损害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泄露国密、商业密;()对正审理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3)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隐私和安全;()接受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5)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

”从9条规定可以看出,新闻媒体成了被监督者,新闻媒体有上述5种情形,原先被监督人民法院摇身变马上成了监督者,仆人变成了主人,奴仆变成了上帝,并且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面对公权力机关强有力建议,新闻媒体当然不敢造次,只有规规矩矩地接受

而且上述行违反法律,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如若追究法律责任,终还不是要由法院进行审判?外,《规定》9条所列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5种情形弹性较,标准模糊,使人民法院拥有无可限制由裁量权。

因从《规定》看,《规定》是新闻媒体人民法院进行监督把“利器”,而现《规定》9条却使得《规定》成了人民法院监督新闻媒体把“利器”。

六,《规定》制定者理念不是“人民主权至上”观,而是“国权力至上”观。

人民主权观念支配下,公民权利高切,切国权力(包括司法权)运行都是了保障公民权利而存,公民有权利监督权力运行。

然而“权力至上”思想观念支配下,切活动出发都是了保障国权力顺畅运行,只要有利国权力运行,就可以肆限制、克扣公民基权利。

规定》就是国权力至上观理念指导下产物,制定《规定》初衷有可能就是近几年实践常出现“媒体审判”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案件,由公众和新闻媒体不当监督妨碍了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案件,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高人民法院才制定了该《规定》,以致该规定容到处是限制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行使。

规定》名义上是让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实际上却通各种手段和措施排除、拒绝新闻媒体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监督

规定》现已公布实施,其能实践走多远,我们拭目以待。

释。

①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若干规定》009年月3日对外公布施行,《规定》共0条,如无特别说明,所用《规定》指该件。

②汉密尔顿[美]等著,程逢如等译《邦党人集》,北京商印馆,980年版,6页。

③④孟德斯鸠[法]著,张雁深译《论法精神》(上册),北京商印馆,98年版,5页。

(作者单位西京学院人科学系)编校施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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