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总 则。
条 了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规定。
二条 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和其他规性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依据、流程、进展、结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上公开办事活动。
三条 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要社会知晓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要特定对象知悉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提供询。
四条 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密、人隐私执法信息。
但是权利人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五条 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准确、便民利民原则。
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适应社会发展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公开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提供便捷执法公开。
()公安机关任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职责、权利和义;。
(三)公安机关管辖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赔偿案件受理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义和监督救济渠道;。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材目录、示、制式和格式要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权利、义和监督救济渠道;。
(六)与执法相关便民措施;。
(七)举报投诉方式、途径;。
(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职业道德规;。
(九)公安机关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办公地、工作、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十)公安机关采取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和其他规性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他执法信息。
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关重案事件调进展和处理结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重策。
()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预警信息;。
十条 对发现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机关应当职责围及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日起0工作日进行。
对公众要即知晓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当即公开;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
规定实施前形成按照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而公开对公共利益仍有影响执法信息应当规定实施日起予以公开。
十三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可以通公安部公报、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公众知晓方式公布。
十四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设机构责。
十五条 规定八条项至八项所列执法信息上级机关公开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警微博、便民系卡等多种群众便接受方式使社会广知晓。
三 向特定对象公开。
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办案单位名称和系方式;。
(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种类和期限;。
(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属报案或者报警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询方式。
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通提供执法信息询旅馆、吧、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行业公开检、处罚等管理情况。
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和其他规性件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等信息。
十九条 公安机关行政管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和其他规性件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行政管理检情况、违反行政管理行等信息。
二十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询应当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日起5工作日进行。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和其他规性件规定期限进行。
二十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询可以通政府、信息屏终端或者电话、手机短信询等方式进行。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和其他规性件规定方式并可以通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告知。
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设机构责。
四 上公开办事。
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上公开办理拓展容完善措施方便群众办事提供下列上公开办事。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上咨询答相关法律政策、事项、常见问题等;。
(三)设置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表格线下、填报等功能实现上申请、受理;。
(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受理情况、办理进展、办理结等执法信息上询。
公安机关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提供询编方便询前款四项所列执法信息。
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和其他规性件规定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受理情况、办理结。
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上开展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情况满测评受理申请人投诉和见建议并及反馈处理结。
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执法信息予以告知或者提供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和其他规性件规定期限进行。
法律、法规、规和其他规性件没有规定应当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日起5工作日进行。
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开展上公开办事可以通政府、信息屏终端等方式进行。
开展满测评可以通窗口单位设置满测评器等方式现场进行。
五 监督和保障。
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审批程序和保密审机制。
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指导、监督执法公开特别是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上公开办理及发现整改问题。
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设完善政府和部执法信息平台执法公开提供必要条件。
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
收到举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处理并收到举报日起60日向举报人告知结。
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由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对公安机关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违反规定其他行。
六 附 则。
三十四条 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规定结合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十五条 规定涉及公开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和其他规性件规定执行。
三十六条 规定0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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