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犯罪中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

【论提要】 假币由其破坏国法定货币公共信用扰乱交易安全和金融管理秩序古今外各国立法无不把涉及假币犯罪作严厉打击对象科以重刑。

我国现行《刑法》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济秩序罪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假币有关罪名有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持有、使用假币罪和变造货币罪。

[] 通观以上罪名既有货币制造环节罪名也有货币流通环节罪名犯罪手段和实现犯罪目媒介指向没有法定信用假货币故对类犯罪概括假币犯罪

[] 由立法表述不够明确学术界对变造货币是否属假币伪造货币词“伪造”应作何理构成假币标准是采用肯定说还是否定说仿真程是否构成假币必要条件以及主观方面要件对具体定罪量刑影响等存不看法并由导致具体审判程困惑及执法不统情况既不利维护司法权威性也不利维护人权和打击犯罪

基上述原因试图从法律适用角并结合具体案例对司法实践产生相关问题提出管见予以探讨

【正】 、假币概念及特征 目前刑法条设定和通说般将假币仅仅定义伪造货币假币是否仅指伪造货币呢?高人民法院《关执行〈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规定》将《刑法》70条行规定伪造货币罪73条规定变造货币罪而将7条和7条行设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

根据通说观这种以“假币”替代“伪造货币”进行罪名概括方法显然是不够科学、欠缺严谨性但正因司法释如规定今天司法实践准确理假币含义与正确适用法律留下了理论探讨空和余地。

()伪造变造 按照狭义理伪造货币是指仿造货币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采用机制、手工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

[3]变造货币是指以真货币基础采用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手段改变货币真实形态、色彩、、数目等使其升值[]形态。

世界各国关伪造变造货币行规定致有三种模式种是以法国代表把伪造变造并列概括罪名作选择性罪名。

如《法国刑法》-条规定“伪造变造法国具有法定价值或由法国或国际机构发行具有法定价值钱币或银行券处30年徒刑并科50 000欧元罚金”。

[5]二种是以德、日型即罪名只规定伪造货币罪但罪状描述包括变造伪造应作广义理。

如《日刑法》8条对伪造货币和行使伪造货币罪描述“以行使目伪造或者变造可以使用货币、纸币或者银行券处无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惩役”。

[6]三种则是像我国样分别单独规定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罪状和法定刑。

如完全从法条面理出售、购买持有、使用变造货币就不构成犯罪

实际上不论伪造还是变造货币质上都是虚假货币003年国人民银行发布《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三条二款就明确规定“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货币”二者对金融秩序和交易安全危害并没有实质差别。

正是基“非真即假”朴素逻辑认识只要不是真币就当然是假币刑法既然规定了货币制造环有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那么以变造手段制造出货币当然也属假币畴。

000年高人民法院发布《关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释》并没有采取刑法仅仅将假币界定伪造货币表述方式而是相关条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上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明知是假币持有、使用……”。

印证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实际上司法释已对刑法伪造概念采取了广义释将假币外延扩到了包括变造货币

[7]虽然该释出台00年月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又重新以“伪造货币”进行表述但比照前立法处伪造应作广义理。

(二)仿真程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货币伪造和仿制手段不断升级。

根据各地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情况看除了手绘、影印、石印、拓印、套色油印、木刻、化学腐蚀等传统方法外目前流行主要纸币伪造手法集规模胶版印刷、彩色复印和喷墨打印。

但是由伪造手段、技术和设备差异伪造货币逼真不尽相有仅凭肉眼即可辨别有则可以通普通验钞机。

由而产生问题是构成假币是否以具有相当逼真要件?目前理论界存两种截然不观种观认伪造货币罪客观行表现制造外观上足以使般人误认是货币货币[8]即所谓“肯定说”。

另种观是“否定说”即假币逼真高低不影响犯罪构成不要假币与真币完全相甚至不要假币与真币所具要件致。

[9]分析上述两种观虽然都有身合理性但也或多或少存局限性无论采取何种观都很难从量角对假币进行科学界定。

否定说缺陷将伪造货币罪法益片面理货币发行权[0] 或货币发行管理制[] 而不考虑这样假币能否进入流通领域对法定货币信用造成实际影响扩了防卫社会围失严。

而肯定说“足以使般人误认是货币”标准不易选取缺乏实践操作性加了法官由裁量随性导致可能遗漏犯罪失宽。

笔者认能否构成假币应当有具备定仿真程前提比较上述两种观肯定说更合假币犯罪质特征只是要进步完善。

有司法实部门志提出“刑法义上假币”概念具有定积极义。

实践金融管理部门将印有人民币图案纸张作假币予以收缴和销毁而不论其材质、尺寸、印刷质量和基特征完整性。

刑法作严厉和强制程高法律规其调整和保护社会关系围也狭窄其确定罪与非罪标准和保护对象界定比般行政法规和行业性标准理应更加严格。

刑法义上假币概念与金融部门掌握应有所区别毕竟如缩印、扩印或明显缺乏货币特征所谓“假币”是根不可能按照般交易习惯收取而进入流通也就根谈不上侵犯国货币金融管理制或货币公共信用。

鉴社会公众认识水平存差异对假币鉴别能力也不尽相因确定标准不宜苛只要具备与真币尺寸基致、图案基相、颜色基相近(三基)条件即可认定刑法义上假币而不必要必须具备真币所有印、码、水印、防伪线、红蓝纤维等细节特征。

二、假币犯罪主观目考量 各种现有理论对假币犯罪探讨多是作般性论述且着眼基集客观行表现方面对犯罪主观方面往往用“故”、“明知”等语概括。

笔者认准确把握行人主观方面对研究假币犯罪确定罪与非罪、罪与彼罪界限以及量刑科学化有重要义。

()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 各国对伪造货币罪规定般将行人特定主观目法律条予以明确如《德国刑法》6条款项规定“图供流通用或有流通可能而伪造货币使票面价值具有较高价值处年以下由刑”。

[]又如《俄罗斯刑法》86条项规定“以销售目而制作或销售伪造俄罗斯邦央银行钞票、金属硬币、国有价证券或以俄罗斯货币计价其他有价证券或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计价有价证券处5年以上8年以下剥夺由并处或不并处没收财产”。

[3]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规定必须具备特定目因司法实践般将罪按照行犯进行处断即不论行人目是了获利还是显示技能或者是了政治目只要是故实施了伪造货币行无论是否实现了上述目或者其他目不影响罪成立。

[] 但是我国也有很多学者提出了不主张认伪造货币罪主观方面要行人有置入流通图[5] 或者具有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目[6]。

关罪设立是有演变程早新国成立初95年央政府就颁布《妨害国货币治罪条例》其分别规定了以“反革命目”和“图营利”而伪造货币不处罚标准。

而随着济体制改革深化和对外开放扩伪造人民币案件迅速增多对我国金融安全和人民币信誉造成了极危害正是出打击类犯罪要979年刑法和997年现行刑法对罪主观方面予描述由产生出对不具有行使目伪造行是否构成犯罪争论。

笔者认立法原是出刑事政策上收缩法考虑[7] 虽然规定确与刑法基原则发生了不协调但高人民法院发布《关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释》以这问题基已得到了技术上。

如说刑法条没有规定构成伪造货币罪数额标准情况下了教学、展览、鉴赏、收藏或者了炫耀技巧等非图置流通目制造假币行并没有侵犯罪客体或法益话那么现实生活伪造货币总面额000元以上或币量00张(枚)以上行就基很难与上述目系起也就从事实上排除了因不具行使目伪造行而出罪可能性。

当然现实生活也确实可能存行人了收藏仿制多国不货币虽每币种单位币量很少但累计数额达到较标准极特殊情况虽然该假币不会进入流通领域对金融秩序产生影响但由假币身属违禁品行人明知其伪造行会侵犯货币发行权与公共信用而仍予以实施因该行对法益存现实危险性故应认定构成伪造假币罪但量刑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二)出售、购买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 出售与购买是对对应关系虽然法条并没有像运输假币样规定“明知”前提但由货币充当般等价物基属性身不可能进行买卖因而事实上也不存不明知是假币而出售、购买情况。

[8] 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行方式上有定相似性但区别二者原则比较容易把握。

不论是用假币购买商品、兑换其他货币、偿还债或是用假币存入银行、缴纳罚款、赠与他人甚至是用假币购买毒品、进行赌博和行贿所有履行货币职能任何行相对人接受假币主观心理是不明知。

出售假币罪要买卖双方交易应明知交易对象是伪造变造货币双方都是故主观状态下有偿让、交付、取得假币行人必然是以明显低假币面额对价出售和购买假币现实生活除了以真币购买假币以外也存以明显偏离市场类价格以较多假币换取少量商品或劳情形。

而使用假币罪则不会出现上述情况般是以假币面额予以流通。

外使用假币是否应该区分不情形也值得研究。

从国外立法验看很多国对使用假币行区分了不情况设置了不量刑标准。

例如法国、日等规定行人取得假币前就知道是伪造变造但仍然取得并予以行使行人刑法规定高刑是无期惩役法国刑法0年监禁;行人收受方知伪造变造仍然予以行使行人刑法面额3倍罚金法国刑法规定高刑是5万法郎。

[9] 人性总是趋利避害作误收假币受害者想方设法将假币使用出从而避免己济损失虽然其行已具备了刑事上可罚性但相比恶取得假币并使用主观恶性轻故我国刑法并没有区分“善取得假币知情使用”和“恶取得假币使用”情况下量刑应把上述情节予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三)运输假币罪与持有假币罪 运输假币罪法条设置与出售、购买假币罪不罪状描述明确规定运输必须出故排除了失犯罪可能。

持有假币罪从功能上属堵截式犯罪是无法证明持有先前行和继行构成犯罪情况下了打击某些严重犯罪而作出选择是立法者严密刑事法、严厉打击某些严重犯罪充分发挥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价值追。

[0] 但并不是说只要行人有随身携带或存放、委托他人保管假币事实状态就构成罪仍要主观上具备“明知”条件。

运输假币罪与持有假币罪明知是指行人持有物性质明确认知基该认识而能够判断出运输或者持有种物品行违法性。

“明知”认定司法实践是非常复杂难疑问题归结到就是不清楚案证据证明到何种程才能够定案。

刑法理论将明知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上是肯定了主观要件认定可以采取推定方式从而也法官由心证留下了足够空。

从运输方式上看除了行人己携带运输以外采用邮寄、托运或者以欺骗他人普通物品代运等非正常货币流方式般证据比较充分也相对较容易认定。

行人己携带运输以及持有假币案件则不能仅仅依靠口供应根据全案具体情况包括始发地和目地假币案件总体状况、假币身仿真程、假币包装材和包装方式、假币上指纹鉴定、行人乘坐交通工具情况以及接受检和被获表现等综合进行判断。

三、涉及假币犯罪案件例 办案程笔者曾参与审理起诈骗案件该案涉及假币犯罪疑难问题具有定代表性值得深入分析和探讨

[案情]00至005年期胡某与马某等十余名被告人分别交叉结伙河北省、天津市、四川省等地以出售假币名将各单面印有四版50元人民币正、反面图案纸张放50元尺寸相印有花边白纸上面和下面用透明塑膜包裹并用红色塑胶带将四周密封伪装成万元叠“假币”骗取他人钱财共作案5起累计得赃款人民币83万余元。

案发公安机关马某租住地获单面印有50元人民币图案纸张60张(正、反面各30张)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鉴定假币

()案胡某和马某等人用各印有人民币正反面图案纸张包裹白纸冒充假币出售行构成诈骗罪而非出售假币罪。

如前所述出售假币罪要行人交易对象是伪造变造货币其行对象有明确指向而伪装白纸根不合假币特征也根不可能流通进而破坏金融秩序和货币信用。

胡某等人主观目是用虚构事实(出售假币)实施欺诈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错误认识非法占有该财物。

虽然被害人购买假币也是违法行但诈骗罪成立并不要对方财产处分行出特定动机这种不法原因给付并不影响诈骗罪成立。

(二)被胡某等人诈骗“被害人”不构成犯罪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般认行人购买假币程错把白纸误当作假币属对象不能犯遂应构成购买假币罪。

但是种观合理性值得商榷笔者倾向将不可罚不能犯从犯罪遂剥离出[]。

行人购买所谓“假币”是白纸根不能进入流通领域故其行客观上完全不具有侵害法益任何危险性。

二是如仅根据行人购买假币故判断对侵害法益危险性而不是依据客观事实考虑其行身不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结有主观归罪嫌。

三是客观上购买“白纸”行不具有危险性但仅仅因行人认识错误即作犯罪处理属“以心论罪”不当扩了刑法处罚围。

因了坚持主客观相统原则笔者主张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论不断发展强调刑法防卫社会功能更要重刑法谦抑性和手段性对仅有刑事违法性而不具社会危害性行不予定罪处罚既体现了保障人权机能也体现了社会效与法律效和谐统。

购买假币行人主观上虽具有犯但又是诈骗犯罪被害人其客观行没有侵害法益现实危险故不按犯罪处理而仅给予般性行政处罚即可。

(三)案争议较问题是从马某租住地获单面印有50元人民币图案纸张是否属假币?种见认虽然人民银行鉴定“假币”但该纸张只有单面印有人民币图案另面是白纸不具有假币基特征市场上不具有假币欺骗性不能认定假币

如前所述构成假币应当具备三基条件但不能因马某租住地获单面印有50元人民币图案纸张背面白纸按照般正常人认知程不可能当作真币予以流通就简单认无法侵害金融秩序和货币公共信用而不是假币

这些纸张印有图案面合三基条件只是其处半成品状态如将正、反两面进行拼贴和加工则构成完整假币

现实生活也确实发生行人了提高逼真程分别两张纸上单独伪造人民币正反两面然拼贴加入金属线和水印图案案例。

这些单面印有人民币图案纸张由存进步加工可能身具有侵害法益现实危险性合刑法义上假币特征因应当认定是假币

(四)案争议另焦是马某行是否构成持有假币罪?种见认马某持有单面印有人民币图案纸张身不是假币因更谈不上构成持有假币罪。

二种见是马某持有单面印有人民币图案纸张虽然并不能冒充真币使用或进行兑换和流通但人民银行鉴定属假币是违禁品且数额较其行合持有假币罪构成条件故应以持有假币罪和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

三种见是马某持有假币目是了进行诈骗其手段行和目行分别触犯了不罪名合牵连犯特征应按照牵连犯定罪原则从重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种见认马某以前诈骗行已实施完毕而次持有假币尚进行加工进行诈骗即次诈骗正处犯罪预备阶段因并不能依据牵连犯原则定罪处罚而应按照吸收犯理论即重行(诈骗)吸收轻行(持有假币)原则定罪处罚。

笔者三种见。

持有是种事实状态法律规定持有犯罪旨禁止行人取得特定物品[] 其持有假币行违反了禁止性规是单独可以构成犯罪

虽然其持有假币行合持有假币犯罪构成但其目是以换购假币诱饵骗取他人钱财了追这犯罪目实现犯罪预备阶段必然要准备系列犯罪工具。

该单面假币与马某租住地获胶带、胶带包装机、白纸等样都是其了实现骗钱目而准备犯罪工具。

马某持有假币行实际上是其实现诈骗必然手段是牵连犯种情形。

按照牵连犯处罚原则行人犯罪犯罪方法、手段或者结又牵连地触犯其他罪名犯罪法律无特别规定情况下应当从重处罚。

种见认单面印有人民币图案纸张不是假币该前提错误故得出马某不构成持有假币罪结论也是错误。

二种见不考虑行人持有假币目是了进行诈骗人地割裂了手段行和结行有机系不合主客观相致原则。

三种见理论上存缺陷。

马某人被抓获前基概括犯使用该单面假币实施多次诈骗犯罪属处断罪连续犯如不考虑以前诈骗犯罪仅着眼次行话那么次诈骗尚没有着手实施没有开始且无法预计是否开始重行如何能够吸收轻行这明显违反了犯罪发展程客观规律。

外按照传统吸收犯理论吸收犯与牵连犯界分很难厘清如坚持数不性质犯罪行可以存吸收关系话那么完全可以得出马某行既构成吸收犯也构成牵连犯。

针对犯罪现象得出两种以上定罪结论显然是不科学症结数不犯罪行说无法使吸收犯质上与其他罪数形态区别开从而导致吸收犯因无独立品格而失存价值。

[3] 因有学者主张不考虑数犯罪行性质情况下将吸收犯重行吸收轻行情形纳入牵连犯理论[] ;有学者主张将吸收犯界定数不犯罪行由侵害法益相因其行被其他行所吸收只以吸收罪论处犯罪形态[5] ;还有学者主张吸收犯与牵连犯界分就数犯罪行是质还是异质若数犯罪行是异质则只存构成牵连犯可能[6]。

综合上述观对马某按照牵连犯原则定罪处罚较吸收犯更具有合理性。

释 []有学者认走私假币罪从侵犯法益上看也应纳入罪名笔者亦种观。

[]亦有从侵犯法益角归纳妨害货币管理犯罪但类犯罪侵犯法益何仍存争议故笔者认从犯罪对象角进行归纳更合认识规律。

[3]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003年版08页。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003年版8页。

[5]罗结珍译《法国新刑法》国法制出版社003年版79页。

[6]张明楷译《日刑法》法律出版社998年版607页。

[7]郑丽萍著《论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概念及构成特征》《国检察官学院学报》00年期 7 页。

[8]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003年版606页。

[9]杨著《伪造货币罪若干疑难问题例》《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00年03期 7 页。

[0][日]前田雅英著《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学出版会999年版38页。

[]薛瑞麟著《论伪造货币罪》《政法论坛》999年6期38 页。

[]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国法制出版社000年版33页。

[3]黄道秀译《俄罗斯邦刑法》国法制出版社996年版93页。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003年版0页。

[5]陈兴良著《刑法疏议》国人民公安学出版社997年版30页。

[6]苏惠渔主编《刑法学》国政法学出版社997年版506页。

[7]付立庆著《非法定目犯甄别与定位——以伪造货币罪心》《法学评论》007期 39 页。

[8]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003年版608页。

[9]朱德才著《货币犯罪比较研究》《政治与法律》006年3期 33 页。

[0]刘丽娜著《论持有犯罪主观罪》《政法学刊》005年期 55 页。

[]不可罚不能犯(日刑法理论界称不能犯)般包括三种情况是方法不能是指行人具有实现犯罪思但其采用方法不可能导致结发生情况。

二是对象不能是指行人具有实现犯罪思但其行所指向对象并不存因而不可能发生结情况。

三是主体不能是指行人具有实现特殊主体犯罪思但其并不具备特殊主体身份因而不可能成立特殊主体犯罪情况。

不能犯学说基上是有关如何区分遂犯与不可罚不能犯学说。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003年版96页以下。

[]熊选国著《刑法行论》人民法院出版社99年版5页。

[3] 徐岱、梁缘著《吸收犯生存空论——吸收犯学理释》《当代法学》005年3期 0 页。

[]高铭暄、叶良芳著《再论牵连犯》《现代法学》005年期 03 页。

[5]罗翔著《吸收犯再认识》《国刑事杂志》003年5期 3 页。

[6]徐岱、梁缘著《吸收犯生存空论——吸收犯学理释》《当代法学》005年3期 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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