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征稽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摘 要】 为解决港口建设费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港建费征稽工作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5个主要问题:征稽制度不够完善,取消船舶签证制度的影响,对偷逃规费行为制约手段薄弱,稽查人力资源有限,信息化建设不够完善。

针对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进一步完善征稽工作机制;合理选择直收、代收模式;合理利用船舶报港制;加强现场稽查稽查工作与日常执法检查结合;构建规费征稽综合信息平台。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 港口建设费征稽海事监管   0 引 言   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对进出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等26个对外开放港口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以下简称“港建费”)。

1993年,交通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扩大了港建费征收范围并提高了征收标准。

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健康发展,2011年财政部与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

港建费作为用于港口建设的专项资金,对其的征稽工作长期以来受到海事工作者和相关学者的高度重视。

面临深化改革、简政放权、依法行政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海事系统也在不断总结征稽工作经验,完善征稽工作机制。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港建费征收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夏银桂[1]对港口建设费的征管问题进行了博弈分析,并就如何加强征缴管理、解决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陈美华[2]认为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的港建费征收办法和实施细则亟需修改和完善,着力解决由于开征港建费带来的港口企业之间不公平的竞争问题;黄通涵[3]结合港建费征收实务,分析了港建费征收货物分类的现状以及货物分类对港建费征收的影响;王俊等[4]分析了船舶进出签证取消后对港建费征稽工作产生的影响和面临的困难。

1 港建费征稽现状   2011年以来,国家相继将港建费、车船税等海事规费征收职责赋予海事系统,使得海事系统负责征收的费税种类及总额都迅猛增加,征稽工作范围加大,工作总量大幅上升,工作难度明显加大。

例如:重庆海事局作为长江海事局分支机构,全局管辖段有722 km,征收规费总量达1.5亿元。

仅2016年3月份,全局共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艘次,进出港货运量万t。

1.1 征收对象   《征管办法》明确规定,港建费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码头、锚地、浮筒、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是指经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进出国际航行、港澳航行或两岸直航的港口港建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缴费人应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托运、装船、到港、提离等信息,按照规定缴纳港建费

1.2 征收方式   1.2.1 海事机构直收   《征管办法》规定,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审定本单位辖区应征港建费的码头、锚地、浮筒和水域,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征收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部门,配备专职的人员,合理设置征收、稽核站点,做好港建费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1.2.2 委托征收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港口经营人等单位代收港建费

符合规定条件的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港口经营人等单位可以向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提出港建费代收申请。

1.2.3 协议征收   协议征收主要采用船舶航次征收和定期征收两种方式,可极大方便承运人及海事管理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1.3 稽查方式   1.3.1 现场稽查   现场稽查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辖区管辖权限和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开展的检查活动,由执法大队结合日常巡航、海事处结合管段巡航开展。

执法大队现场稽查船舶数量每月不低于10艘次或者不低于当月办理船舶进出港航次签证艘次(或进出港报告艘次)的5%,海事处对执法大队、征收站点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1.3.2 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海事管理机构对辖区范围内规费类别、特定事项所进行的专门监督检查活动。

专项稽查应制定年度计划,每年必须覆盖所有征收站点。

规费征稽处应每半年组织一次,相关海事处抽调人员,以交叉检查方式进行。

1.3.3 专案稽查   专案稽查由收到举报或发现嫌疑的海事处组织实施,对跨辖区、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应上报局规费征稽处。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征稽制度不够完善   虽然目前已有相关港建费征收使用办法和征收工作规程,但是在实际征稽工作中仍缺乏具体细化的制度规范。

全国各港口港建费征稽模式各异,各海事管理机构港建费征收过程中也存在标准不一、认定不清的情况,尤其是在部分货物是否属于减免或缓征的确认和归类问题上存在困难,而且容易引发争议。

2.2 取消船舶签证制度的影响   船舶签证作为海事管理机构最基础、最传统的监管手段,给港建费征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依托于船舶签证的征稽模式也已经比较成熟。

随着国家简政放权的不断深化,于2016年11月22日起正式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这就意味着港建费征收工作推动了一个重要的控制节点,海事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地限制未缴费船舶货物提离港口;加之缴费人申报货物信息的自由度较高,使得海事管理机构无法对缴费信息进行核对,同时也不能及时获得船舶动态信息。

船舶签证制度的取消,降低了海事管理机构港建费征稽的可控性,使得原有的港建费征稽模式难以为继。

2.3 对偷逃规费行为的制约手段薄弱   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港建费征收主体,其管理对象是船舶港建费缴费人是货主或其代理人,海事管理机构港建费缴费人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此外,相关规定中对偷逃港建费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也是致使偷逃现象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2.4 稽查人力资源有限   很多海事管理机构虽然设置了专门的稽查部门,但是配备的专门稽查人员却很少,一人多职的现象并不鲜见。

面对数量巨大的进出口船舶,由于稽查人力资源有限,导致稽查力度不够,稽查覆盖面小、稽查频次低;加之缺乏专业稽查人员,很难对货物种类和数量作出准确的判断,难以及时发现可疑船舶,从而大大降低了稽查质量和效率。

2.5 信息化建设不够完善   港建费征稽工作具有数据量大、流程复杂、征收对象分布广且流动性大等特点,因此对港建费征稽工作信息化要求较高。

目前港建费征稽工作信息化建设中主要存在3个问题:(1)信息化建设项目较多,系统分散,从而造成了信息不能共享的局面;(2)内部信息未能有效互联互通,各征稽系统内部尚未有效整合,统一的港建费征稽平台尚未建立;(3)缺乏外部信息共享机制,征管机构尚未与其他机构实现信息共享,货物的内外贸属性、中转及报税数量等信息无法从其他权威机构直接获取。

3 建议对策   3.1 进一步完善征稽工作机制   统一的港建费征稽模式是营造公平公正的水运经济环境的重要保证。

海事管理机构应尽快制定详细的港建费征稽工作规范,并进一步统一征收标准,减少征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进一步推进船舶诚信管理和分级管理,根据船舶诚信评价和分级分类结果,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促进船舶、船员、航运企业自觉遵守法律,同时加大对偷逃港建费船舶的处罚力度。

3.2 合理选择直收、代收模式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内港口码头数量、分布及运营模式,合理选择港建费直收或代收的征收模式,并适当增加代收单位数量,充分发挥港口经营人、代理人等代收单位的资源优势,增加便民服务窗口。

港口经营人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港建费征收工作,及时向海事管理?C构提供货物装卸作业信息,在办理货物装船提离港口手续时应核对港建费缴讫凭证或其他缴费证明;对未缴清港建费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办理货物装船或提离港口手续,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3 合理利用船舶报港制   为加强船舶监管,船舶报港制取代了船舶进出港签证。

船舶报港制是指船舶进出港口时,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告申请的制度。

海事管理机构应合理利用船舶报港制,从而及时掌握船舶货物信息,同时便利船舶进出港,加快船舶周转。

3.4 加强现场稽查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船舶现场检查,建立科学的稽查机制,规范执法标准、频次,对重点船舶应增加稽查监督频次。

重点稽查对象应是具有偷逃规费嫌疑的船舶,报港信息与船舶监控系统监测到的实际航行轨迹明显不符的船舶,申报装载减、免、缓征货物与码头主要货种明显不符的船舶,对装载货物数量有疑问(空载、未满载、吃水深度与申报数量明显不符)的船舶,未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船舶等。

3.5 稽查工作与日常执法检查结合   在稽查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应将稽查工作与日常执法检查相结合,打破稽查队伍以静态岗位居多的岗位设置现状,更多地引入以稽查工作为主的动态监管岗位,动静结合,以保障港建费的依法征收

3.6 构建规费征稽综合信息平台   各征收站点应充分利用电子巡航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闭路监控系统(CCTV)、船舶报港系统等对进出港船舶进行实时动态监管,获得完整且准确的船舶货物进出港信息,做好相关记录,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一站式征管工作平台,实现港建费电子申报、网上审批、移动支付、规费稽查、电子台账、统计分析、信息共享等综合功能,确保征稽系统的独立性、完整性、规范性。

4 结 语   海事监管模式的转变虽然给规费征稽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但同时也给征稽机制改革带来了机遇。

海事系统应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不断完善规费征稽工作机制,确保海事规费依法征收,促进水运事业科学、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夏银桂.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的博弈分析[J].时代经贸旬刊,2009(1):49—50.   [2] 陈美华.刍议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与建议[J].经营管理者,2011(19):11.   [3] 黄通涵.浅谈港口建设费征收中的货物分类和代码[J].珠江水运,2016(7):58—60.   [4] 王俊,杨亚东,刘成勇.取消船舶签证后港口建设费征稽对策研究[J].中国水运,2016(2):55—56.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