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探究

作者简介:宁平,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刑事侦查方向)。 本文由毕业论文 网)选自《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5期,版权归原作者和期刊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站将及时处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24—02   一、引言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我们可以得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侦查阶段同样适用。目前诉讼法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研究多集中在审判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中条文的规定也多是针对庭审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定,而对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研究则很少涉及。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法律条文的完美规则,不等于司法实践;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由于长期形成的重实体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的程序优先的司法价值观念相冲突,加之部分操作程序规定还比较模糊,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原因的存在,导致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上很难被遵守。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西方国家早已出现,西方学者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的研究已经非常成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产生在19世纪末的美国,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审理威克斯诉美国案,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然后迅速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传播,进而传入大陆法系国家并被接受。   (一)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基于非法证据而产生的,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定义,我国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定义;总体来说对非法证据的定义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其中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包括证据内容、证据形式、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或者方法与手段等不合法的证据;而其狭义说仅指公安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采用非法方法或者手段所获得的证据。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一款的规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笔者据此对非法证据的概念进行如下定义:非法证据是指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式以及通过违法搜查、扣押等违背诉讼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非法证据往往与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有关,所谓非法取证行为是指侦查人员采取违反法律程序的手段获取了旨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材料。②非法取证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刑讯逼供,就目前中国发现的冤假错案而言,其背后定有由刑讯逼供而获得进而被法院认定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如何让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获得的证据排除在外,是司法机关必须考虑的问题。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以打击犯罪的名义实施危害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国外以国内学者大部分集中在研究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运用,如上海社科院叶青教授认为,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程序是指审判阶段队内证据是否可采用进行的调查程序,包括证据排除的申请和启动程序、庭前会议调查程序、庭中调查程序程序性问题。③又如另一学者也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指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实物证据不予采信的规则。④   显然上述定义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鉴于本文着重讨论的是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问题,笔者结合其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对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下个定义;笔者认为,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侦查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进行调查,并对通过采用刑讯逼供等方式获取的证据依法进行排除规则。   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侦查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54条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何运作做出详细的规定侦查阶段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造成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地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侦查阶段的确立,将有助于改变这一局面。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由谁启动启动程序如何、排除时的具体程序排除的标准等一系列具体的操作规程,刑事诉讼法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而对于一项完整的法律规制来说,除了建立实体构成性的规则外,更重要的是要以程序性的运行机制作为其得到有效实施的保障。⑤ 论文代写 一) 启动主体的问题   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启动到底由谁来负责。针对启动主体的问题,不同学者或实物部门的司法人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学者使用了非法证据受害人作为启动的主体;另有学者认为,根据公安机关一般的办案流程,由于负责案件侦查的承办人不可能成为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者,一般情况下,当由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负责人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后,启动排除程序。⑥笔者认为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主体不应只赋予侦查机关,从一系列的冤假错案中我们可以发现,侦查机关即便是采取了各种非法侦查行为,其往往也是通过各种方式隐瞒,并不会自行排除自己刻意获得的证据;所以立法机关还应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启动程序的权利。   (二) 认定主体的问题   非法证据多是因为侦查机关非法取证造成的,我们寄希望于侦查机关自行运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否定自己收集的证据,显然有点理想化。何况目前理论界和实物界对非法证据的界定还存在很大争议。非法证据认定的主体若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话,我们就很难保证非法证据是否真的能够排除在外。 开题报告 就目前我国的侦查模式,直接采用国外的做法不可取,为此而设立新的模式亦不可取;笔者认为我们应在现有的侦查体制上下功夫。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本身就有对侦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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