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德三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比较及启示
摘 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过程存在巨大的风险,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就是将此种风险进行转移,同时最大化保障患者的利益。
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三个国家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及特点的分析,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提出了完善医疗责任保险的建议。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医疗责任;发展模式;启示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7—96 —02 ?t疗责任保险是一种第三人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发生的过失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
从医疗责任保险的国际发展情况来看,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实现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即转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的同时最大程度上保障患者的利益。
医疗责任保险项目于***年在我国首次出现,几十年间,从无人问津到颇具规模是一种进步,但仍然具有认可度不高,无法将医疗机构从医疗纠纷中完全解脱出来等问题。
一、美国医疗责任保险 (一)发展模式 美国实行的是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是美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的前提条件,除佛罗里达州允许医生提供其他方式证明其赔付能力外,美国几乎所有州的法律都强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投保医疗责任保险。
由于美国商业保险市场发达,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经营模式为纯商业模式,包括有互助性质的公司,这些互助性的保险公司多为医生群体成立,其目的在于承保普通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外的风险,如加利福尼亚州的医生公司、纽约州的医疗责任相互保险公司。
由于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涉及多方人员,故美国医疗纠纷处理也采用多方联动模式:一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存在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发生医疗纠纷,先由医疗评审和监督委员会进行调解,若失败,则患者可进行法律诉讼,如果陪审团认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相应赔偿费用由法院进行判定,保险公司在合同赔偿限额内支付,若调解成功,则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
(二)发展特点 1.覆盖范围广泛 美国医疗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和职业医师责任保险,承保的主体范围广泛,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修生和实习生,甚至医疗服务志愿者都包括在内。
2.医疗事故处理系统完善 美国完善的医疗事故处理系统主要基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民事赔偿制度、侵权诉讼制度、医疗评审委员会和医生管理的公众监督委员会这五个要素。
医疗纠纷的处理涉及医疗评审和监督委员会、法院、保险公司,四方配合密切,无论是和解还是采取诉讼,保险公司都及时参与其中,缩短理赔时间。
同时,规范化的程序促使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第一时间找保险公司,而非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纠缠,避免医患双方直接冲突,减轻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从业压力,有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高保费导致赔偿限制 由于医疗责任风险巨大且存在长尾风险,保险公司需要承担高额赔付,从70年代到2003年,美国共发生三次医疗责任保险危机,均是因为医疗责任风险增大,保险诉讼陡然增加导致经营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被迫提高保费,甚至有些公司做出退出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决定。
过高的赔偿金导致高额的保险费,为了保证医疗责任保险的持续经营以及医务人员可以正常执业,2003 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法案,将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上限定为25万美元,2006年,德克萨斯州甚至将人身赔付上限也定在180万。
赔偿限额政策的出台有效地限制了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使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高昂的保费中解脱出来,有利于医疗责任保险在美国的发展。
二、英国医疗责任保险 (一)发展模式 与美国不同,英国采取的是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医疗责任保险推行制度。
由于英国实行全民医疗保健制度体系(NHS),在该制度体系内的医院实行强制投保,而在体系外的医院实行自愿投保。
互助医疗责任保险主要由医师维权联合会(MDU)、医疗保护协会(MPS)以及全民医疗诉讼委员会(NHSLA)提供。
这三个机构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目的在于维护医疗机构的利益,促进医疗行业的管理,同时也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相关服务。
(二)发展特点 1.无赔偿限额 只要是上述三个机构的会员,由于其过失导致患者遭受人身损害,无论患者何时提出赔偿,这三个互助机构都会在会员赔偿责任内支付赔偿金,并且没有额度限制。
2.保险费用低廉 由于英国医疗责任保险经营机构为互助性组织而非商业保险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只需会员向机构缴纳会费,会费全部作为机构运转和赔偿资金,无股东利润分成,故会费远低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费。
三、德国医疗责任保险 (一)发展模式 德国医疗责任保险主要采用强制推行模式,同美国相同,医疗责任保险是德国医务人员执业的前提条件。
出现医疗纠纷时,患者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申请,由隶属于医生协会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若双方无法就是否赔偿或赔偿额度达成一致,则由鉴定委员会鉴定医生是否有错,认定医生有责后,由调解委员会在限定额度内确定赔偿额度,保险公司再据此进行赔偿。
(二)发展特点 1.医生协会与保险公司合作 医生协会由医务人员组成,具有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在进行调解和鉴定时效率较高,为患者和保险公司节约了时间成本,但医生协会进行调解和鉴定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2.医疗过失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 德国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约92%的公民享受法定的医疗保险,患者受到的实际损害部分主要由社会保险承担,故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索赔主要针对的是精神?p害赔偿。
四、启示 (一)建立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就三个国家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经验来看,建立专业独立的调解委员会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缓解医患矛盾、加速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必要条件。
保险公司由于缺乏医学、法学等相关知识,难以合理处理医疗纠纷,故需要建立由医学、保险学以及法学等专业人士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
其次,缓解医患关系、减少“医闹”事件的关键在于患者信任并配合医疗事故处理方式,所以调解和鉴定委员会必须在经费以及人员上做到独立,才能使医疗机构和患者信服。
(二)结合国情,多种发展模式并用 我国国情复杂,与上述任一国家均不同,在发展模式方面不应照搬,而应该结合国情。
应以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自愿为辅,加大强制力度,商业保险模式和互助模式共同推行,满足不同医务人员的要求。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医疗责任保险具有正外部性,存在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而且从美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医疗责任保险在推行时极易遇到保费过高而失去吸引力的情况,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财政补贴,甚至可以对风险承担能力弱的小型医疗机构,采取政府出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措施,以避免出现赔偿能力强的大型医疗机构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而缺乏赔偿能力的小型医疗机构未购买的矛盾。
(四)增加保险公司的参与度 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不仅是为了转移经济赔偿风险,而且希望保险公司能担当起医疗纠纷的调解者。
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到调查、鉴定、理赔过程中,可以起到协调多个参与方的作用,缩短理赔时间,同时增加患者对保险公司的依赖程度,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医疗纠纷中完全解脱出来,提高服务质量。
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还有助于其收集数据资料,从而对医疗责任保险产品进行合理定价,发现并修正错误,甚至开发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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