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10〕2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民生问题,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原国有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并按有关规定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且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

(二)已按国家相关政策破产关闭的国有企业中,未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且目前仍由原企业主(代)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一至四级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五至六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以上人员简称老工伤人员

二、实施原则。

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用人单位(破产关闭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统筹手续和缴费,缴纳的统筹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三、老工伤的确认。

用人单位(破产关闭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证明材料,报当地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

四、伤残等级的确认。

工伤人员曾按规定进行过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对原工伤鉴定为完全、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未作等级鉴定的,由用人单位组织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其中原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未达四级的,其统筹费用及待遇按四级处理。

五、缴费标准。

以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项目计算,各项目计提标准如下:

(一)伤残津贴:以纳入统筹管理时按规定应支付伤残津贴为基数计算至男60周岁、女50周岁,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0年。

(二)生活护理费:以纳入统筹管理时按规定应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算10年,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人员计算5年。

(三)医疗费:以纳入统筹管理时上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计算20个月,二级伤残计算18个月,三级伤残计算16个月,四级伤残计算14个月,五级伤残计算12个月,六级伤残计算10个月,七级伤残计算8个月,八级伤残计算6个月,九级伤残计算4个月,十级伤残计算2个月,矽肺病统一按40个月计算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以纳入统筹管理时按规定应支付的供养亲属(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抚恤金为基数计算10年,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人员计算5年,如供养亲属为子女(不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计算至18周岁

(五)符合享受辅助器具配置人员的辅助器具配置费:以纳入统筹时我市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限额标准为基数,按10年内的更换次数计算,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人员按5年内的更换次数计算

六、待遇支付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老工伤人员统筹费用的次月起,老工伤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和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以及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前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支付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制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本文转载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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