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罚功能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刑罚功能,是指国家制刑、量刑及行刑对社会社会成员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它在刑罚理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刑罚功能的论述方法上看,主要有总论法和分论法

所谓总论法,一般不划分刑罚功能的类别,从总体上把握之。

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刑罚功能包括报复感情绥靖机能功能)、保安机能、赎罪机能预防机能①;另一种观点认为,刑罚功能包括剥夺功能改造功能、感化功能威慑功能、鉴别功能、补偿功能、安抚功能及鼓励功能②。

所谓分论法,即按刑罚对不同对象的功能而分别归类加以论述。

论法的基本观点是:其一,将刑罚功能一分为二,即个别预防功能和一般预防功能个别预防功能包括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个别鉴别、感化,个别威慑改造;一般预防功能包括:刑罚对潜在犯罪人功能,对受害者的作用,对其他守法者的作用。

③其二,将刑罚功能一分为三,即对犯罪人功能,包括否定功能改造功能;对社会方面的功能,包括威慑功能、教育功能和鼓励功能;对被害人的功能抚慰功能

④  笔者认为,分论法中的第二种观点比较客观全面地分析了刑罚功能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手段暴力化、智能化,数量不断上升,危害性日益严重,已成为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引起国际社会及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都处在生长发育阶段,辨认和自控能力差,容易被诱惑走上犯罪道路,有可宽恕的一面;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可改造,有可宽大的一面。

下面,结合未成年人特点,我们通过对刑罚功能,主要是改造功能的分析,来探讨一下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刑罚的适用。

笔者认为,除改造功能外,刑罚的其他功能并不要求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相对特殊的刑罚

因为无论刑罚如何适用,只要处以刑罚,即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否定,同时对潜在的犯罪人起到威慑、教育功能,鼓励社会成员同犯罪做斗争,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友。

因此,刑罚的否定功能威慑功能、教育功能、鼓励功能抚慰功能很容易实现。

而对未成年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以期真正实现刑罚改造功能,是需要我们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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