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保险协会保险条款诠释》冯晓增序

现代保险业起源于海上贸易,因此早期的保险立法活动都是围绕海上保险进行的,尔后逐渐发展到其它财产险、寿险和责任险。从历史考察来看,地中海沿岸国家海上贸易发展较早,而海上贸易风险较大,商人们为了有效地规避风险以使贸易得到顺利开展,形成了一系列海上保险的做法和行为准则。11世纪末,在意大利北部已出现了类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15世纪,伦巴第商人开始使用保险单。而随着新航路的开辟,海上保险迅速发展,随之有关的保险纠纷越来越多,这使得有关国家都感到有必要制订相关法令,1468年威尼斯的关于法院如何保证保单实施和防止欺诈的法令以及1523年佛罗伦萨总结的以往海上保险做法,是早期一批较完善的条例和标准保单格式保险业的立法也由此获得发展。  英国(伦敦)海上保险市场在世界上具有垄断地位,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3的海上保险合同是使用1983年新的英国海上保险单格式保险条件,涉及到船货保险及其再保险安排。而此前的英国劳氏S.G.保险单格式于1779年开始在伦敦保险市场上采用,1795年在英国取代所有其它海上保险单,成为船舶与货物运输保险的标准海上保险单劳氏S.G.保险单的每一个词都是打过官司的,通过判例法的形式最终确定下来,使用了二百多年,未作重大改变。

论文网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在对各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和条款作深入研究后,于1975年提出了一份名为“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和文件问题”的报告,特别对英国劳氏S.G.的保险单格式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它使用数百年前的古老英语,很难看懂;其次,重要的是保险人保什么不保什么,不但要看保险单本身,还要看协会条款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被保险人索赔时才发现保险人可以这也不赔、那也不赔,不确定性较多;第三是保险单保险人承保的许多风险现在已无意义,而新的海上危险不断增多,需要借助复杂的协会条款才能补充进去,很不方便。基于此,英国“劳氏保险协会”和“伦敦海上保险协会”两个团体着手修改旧的劳氏S.G.保险单格式,并于80年代初开始施行新保险单,其后又经几次修改和完善。新保险单及相应的保险条款至今已使用了近二十年,很少出现因其词义不明打官司,改革获得相当成功。  如果说,当西方国家在发展本国民族保险业时,尚可以一国为经济单位,关起门来慢慢发展。但是,这一背景条件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当今的中国保险业我国已于2001年正式成为WTO成员国,我国是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开始起步和发展自己的民族保险业的。对于处在正快速走向全球一体化产业中的任何企业来说,其危险莫过于仍将自己视为一个国内企业。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发展,2000年进出口贸易总额已跃居世界第7位,商船队吨位居世界第9位。随着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我国海上保险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认真、谨慎而又积极地关注和研究世界保险业发展动向,未来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熟悉国际惯例,遵循相互认可的游戏规则。对此要有清醒认识,只有及早融入世界,熟悉国际游戏规则,才能在日益严酷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基础、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等的不同,各国的保险制度总会存在着一些差异,形成各自的特点,这是显然的。但是,接受和认可能够节省大量交易成本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合作的基础,现代保险业我国出现和发展的历史并不长,好在保险业并不存在专利保护制度,“洋为中用”,我国保险业应抱着谦虚的态度“师夷之技”。当然,我们也不应“妄自菲薄”,但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这样,本书的意义就显而易见了。  本书是该领域全世界公认的权威专著,书中对各保险条款的来龙去脉、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争议和有关判例等,作了较详尽的阐释和说明。本书阐释的保险条款是迄今最全面的,许多保险条款过去从未有过中文版本,例如:协会港口险定期保险条款协会集装箱定期保险条款协会造船厂风险保险条款协会渔船保险条款协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协会游艇保险条款协会运费定期保险条款协会运费航次保险条款等数十种保险条款,均是首次译成中文。本书对于保险业者及相关贸易、航运、银行界人士及法官、律师、教研人员和专业院校学生理解海上保险条款有相当的参考借鉴价值。

陈剖建同志在从事保险经营管理实际工作的同时能潜心学习钻研,与法学界的专家一起合作翻译了这本名著,是十分难能可贵的。为繁荣我国保险事业,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水平,这种工作是很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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