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领域行政强制措施辨析

摘要:通常所言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法学体系中指的是“行政强制”,是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居于同一层面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以其适用目的为标准,可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执行强制措施

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可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财产方面的强制措施和对经营活动(行为)方面的强制措施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滥用现状      一、目前公安实践领域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认识存在的问题      (一)学理上对行政强制措施含义的理解   通常所言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法学体系中指的是“行政强制”,是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居于同一层面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紧急的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行政强制措施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适用行政强制措施主体,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都必须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本身没有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力的情况下,它们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

(2)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相对人或危及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强制措施并非适用所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但相对人必须是违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3)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或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其目的多在于控制,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4)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属单方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无需相对方同意。

但相对方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分类:   公安行政管理涉及治安秩序管理、出入境管理、户政管理、消防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内容,这些管理业务都涉及行政强制,但本文重点谈治安秩序管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1、以其适用目的为标准,可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执行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简单地说就是在紧急的情况下法律赋予特定行政机关的一种紧急处置权。

其目的在于预防某些情况的发生或者制止某种危害行为

即时性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紧迫性,行政处理和执行同步,相对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即先执行后争讼,这一特征区别于行政强制执行

即时性强制措施包括强制带离现场、盘查、约束、扣留、收容审查,使用警械和武器等。

执行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主体本身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方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

执行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等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代履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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