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因言获罪”论中国法律的言论控制的机制度建设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的这句话至今仍深入人心,有着超越时代的影响力。

言论自由在当今社会已被视作公民的基本权利,各国法律也逐渐重视对其保护。

然而,在这种总体情况下,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因为不当言论而违法甚至获罪的现象。

在中国古代,因言获罪现象更加严重,思想言论罪名目繁多,法律在从古到今的社会言论控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古代的因言获罪现象及原因   因言获罪,通常认为是当事人因其以口头、书面等形式传播的内容而违反法律,甚至构成犯罪的情况,法律对此作出规定的目的在于针对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

在中国历史上,因言获罪的现象长期存在。

(一)秦汉时期的思想言论罪   在经历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变革之后,秦朝为巩固中央集权统治,在法律方面颁布了严刑峻法,推重刑,定繁法,时称万事皆有法事。

目前所见的秦代法律方面的资料比较有限,但是思想言论罪方面的相关罪名如今仍可在各类史料中发现,根据《史记》的记载,秦朝在思想言论方面的罪名就涉及诽谤与妖言罪、以古非今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等等。

按照邓建鹏所著《中国法制史》中所做的归纳,这些罪名大多可与谋反、泄露皇帝行踪等一同归入危害皇权罪这一类型。

因为皇帝自认为天子,代表国家,所以这列罪名类似于现代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三十五年,侯生、卢生议论秦始皇专制独裁,乐以刑杀为威,秦始皇便以卢生等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或为妖言以乱黔首,遂逮捕四百六十余人,皆阬之咸阳。

这就是著名的坑儒事件,也成为思想言论犯罪的先例。

虽然汉代初期进行了刑制变革,采取了废除肉刑等措施,但在思想言论犯罪方面的罪名与秦相较依然没有明显减少,《汉书》中所提及的就有左道罪、腹诽罪和妖言罪等等。

左道罪是政治上离经叛道惑乱百姓的罪名

与秦代的非所宜言罪相似,妖言罪被认为对皇帝说话过误不当,即说错了话,可以被认为是妖言罪,并没有一个预先的客观定罪标准,取决于事后皇帝的主观把握。

而汉代最为极致的思想言论控制则体现在腹诽罪上,《汉书食货志》记载张汤与大农令颜异不和,武帝元狩四年发布盗铸诸金钱刑皆死的诏令后,有人在大农令颜异面前评论此项法令不便,其并未说话,只是略微显现出亦有同感的表示,结果张汤以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的理由对其论死,自此之后便有腹诽这一罪名

(二)唐代的思想言论罪   唐代在隋代的基础上立法宽简,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唐律中所规定犯罪形式主要包括危害皇权与封建国家政治性犯罪,如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侵害人身的伤害罪,如六杀;还有侵略财产的强盗、盗窃罪;贪墨罪;伪造罪等等。

根据《唐律疏议》记载,造妖书及妖言主要指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者,即如果有人说某人或自己有帝王之异象或特征,或妄言国家有咎恶等等,即可视为妖言

除此之外,假托灵异,妄称兵马;或虚论反状,妄说反由等语言迷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都是触犯妖言罪。

在唐代史料所记载的案例中,大部分是利用宗教妖言谋逆的犯罪,还有个别案例当事人是因诽谤国政而获罪

事实上,从唐初以来,中央政府就对于佛教徒并不放心,担心反对势力进入寺院,威胁统治。

唐朝的历代皇帝都对佛教和僧尼的管理十分重视,一些皇帝曾多次下诏,严防佛教徒犯谋反或妖言等罪。

(三)明清时期的思想言论罪   从明朝建立之初,打击士人就成为了明太祖朱元璋在司法过程中的一项重点,由于出身卑微,本性好猜疑,明太祖深恐被知识分子所讥讽,因而对个别言论十分敏感,这也是其屡兴文字狱的理由,一些文人往往因为文章中个别字眼触犯了皇帝的忌讳而被处死。

清代法治全面继承了前代文字狱的体钵,并变本加厉。

传统中国的政治至清代集权高度强化。

首先,《大清律例》以严刑防范威胁社会统治的犯罪(如谋反、谋大逆等)。

其次,严惩思想异端。

《大清律例》继承明律例重刑基础上,条文更加繁杂,刑罚更为严酷。

与唐、明律相比,对于打击威胁王朝统治的思想文化犯罪大大加强。

仅在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有案可查的文字狱近百起。

清朝康雍乾时期虽屡大兴文字狱,但《大清律例》中却没有任何关于文字狱规定

事实上,立法者也不能预先以法的形式罗列与穷尽所有忌讳的文字。

文字狱往往由皇帝亲自审理或作出决定性的指示,大都比照谋大逆定罪,一经判定,罪犯本人往往立即凌迟,家人枭首。

二、中国因言获罪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刑法中因言获罪的类型   中国古代各朝对于百姓言论的限制大都比较严格,而依据言论自由界限的理论,现代社会各个国家对于公民在自由发表言论时也会运用法律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防止自由的滥用,一些利用言论严重侵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根据我国现行的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其中以语言等作为犯罪形式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行为上表现为煽动犯罪

包括第103条第2款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第2款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49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第373条规定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8条规定的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433条规定的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二,侵犯对象为名誉、信誉的犯罪

包括第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第250条规定的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此外,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中的第2项中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也属于此类。

第三,内容涉及色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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