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审查制的成因

司法审查制自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立以来,在世界上发展迅速,许多国家在所制定的宪法中,纷纷模仿美国的做法,建立了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司法审查制。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64个国家采用这一制度。主要的有美国、日本、菲律宾、阿根廷、巴西、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挪威、丹麦、瑞典、智利、洪都拉斯、玻利维亚、哥伦比亚等。除日本外,其余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  一、法律接受审查的原因  在司法审查制下,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是法律,而法律又是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会议制定的,因此,法律被看作是民意的表现和反映。那么,法律应当接受违宪审查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呢?换言之,法律是否存在与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相抵触的可能性?应当说,这是宪法监督制度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当然也是司法审查制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如果这一理论问题没有解决,宪法监督制度包括司法审查制就没有建立的必要。在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根据和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各项,在这些理论基础方面,尤其以美国的论述最为充分。  (一)对立法机关不抱绝对信任的政治理念。

论文网   立法机关虽然是民意代表机关,但是,在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却对立法机关不抱绝对的信任。这与英国及其他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奉行的议会至上原则形成鲜明的对照。司法审查制由美国首创,这种政治理念的形成与美国的建国过程是分不开的。  美国的前身是英国在美洲的十三个殖民地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实质上是殖民地要求独立的过程,资产阶级革命是在殖民地要求独立的过程中实现的。这一点是美国资产阶级革命与其他国家资产阶级革命的根本不同之处。英国殖民地进行剥削、掠夺及对殖民地的发展进行限制,是由英国作为殖民者的本性所决定的。而英国殖民地的剥削、掠夺及发展的限制,是透过英国议会立法的形式进行的。就英国在美洲的十三个殖民地而言,英国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法律,以限制殖民地的发展及剥削、掠夺殖民地的财富。“英国的地主和商人无疑地得到了自身利益不无关系的帝国大好前景的启发,出于对利害得失的考虑,在议会中源源不断地通过很多控制美洲殖民地居民的经济事业的法令以及针对同一目标的行政措施。这些法律和决议并不是1760年乔治三世即位时突然出世的。相反,它们以克伦威尔治下的重商派的兴起为契机,延续了一个多世纪;它们充斥从1660年查理二世加冕到美洲革命爆发为止这段时期的法令汇编的篇幅以及英国殖民地官署的档案。它们决不是从激烈的争论中发生的政治意外事件,而是重商派国家理论的成熟果实,这一理论把殖民地的贸易看作是伦敦的财产,应由英国公民垄断,并使之在一切方面服从于他们的利益—这个理论虽然在很多地方有了修改,却至今仍在比较温和的措词和比较崇高的感情的伪装下盛行不衰。”(注:(美)查尔斯?比尔德玛丽?比尔德著:《美国文明的兴起》(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99页。)英国议会剥削、掠夺限制殖民地发展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以1651年著名的法令为开端的航海条例;二是贸易方面的法令;三是限制殖民地制造业的法令;四是禁止殖民地发行货币的法令;五是税收方面的法令。 论文网   对于英国议会所通过的旨在剥削、掠夺殖民地人民财富和限制殖民地发展使殖民地只能依赖宗主国英国法律,1775年4月29日发表在《波士顿新闻》上的一篇文章评论说:“殖民地居民不能制造一个纽扣,一块马蹄铁,也不能制造一只平头钉,但英国的某一个浑身煤烟垢的小五金商或体面的纽扣制造商却居然大叫大嚷,说什么这位大人阁下异乎寻常地受到了流氓般的美洲共和派的亏待、伤害、欺骗和掠夺。”(注:(美)查尔斯?比尔德玛丽?比尔德著:《美国文明的兴起》(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01页。)  上述法令虽然是英国议会为剥削、掠夺殖民地的财富和限制殖民地的发展而制定的,但它也使美国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议会也有可能因其任性而侵害人民的权益。“从英国获得独立以后,最大的危险似乎不再是行政部门的过分优势,而是立法机关的侵权倾向。《联邦党人文集》在讨论三种权力时就采纳和阐述了这种观点。《联邦党人文集》清楚地表明,在共和政体中,对自由的最大危险来源于立法机关权力不断扩大。立法机关由于是人民直接选举的,就以人民自居,把自己当作其他政府部门的上司。立法者逐渐认为,‘不论行政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只要行使权利就是侵犯他们的特权,损害他们的尊严。’(注: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第71篇。)这样,其他部门要维持所想望的宪法规定的平衡,就极其困难了。……立法机关之所以有这种危险的优越性,第一是因为宪法规定的立法机关权力比其他部门更为广泛,而且不容易受精确的限制;第二是因为立法机关容易接近人民的钱包,对其他部门的金钱酬报也可以施加影响。”“总之,《联邦党人文集》关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讨论标志着自从立法机关受到绝对信任,行政部门身价一落千丈、受人轻视以来,(注:在殖民地时代,议会被视为民权的监护者,极力防止总督专擅侵害民权,因而新州宪对于总督权力限制是极其自然的做法。当时,制宪人虽承认制衡的理论,但却授予立法机关以优越的地位。弗吉尼亚宪法制定者,深受洛克所说的,”立法权是共和国的最高权力“这句名言的影响,允许立法机构选举州长、行政委员会和除了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有些州议会有权任命并控制州长,除了纽约州、马萨诸塞州和新罕布布什尔州外,所有各州都削弱了行政权力。早期州宪对民选的立法机关的行动,限制较少,因为当时州宪大多系立法机关制定,自然不会妨碍自己职权的行使。同时,殖民地人民痛恶英王所派的总督和英王任命的法官,当然不会赋予他们充分权力。—李昌道编著:《美国宪法史稿》,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7、39页。)政治学说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现在明显地对立法机关表示怀疑,对它侵权行为的可能范围焦虑不安。”(注:(美)梅里亚姆著:《美国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8、59、61页。)受上述殖民地历史的背景及相应成长起来的政治理念、政治学说的强大影响,美国的制宪者在设立政治体制特别是立法机关权力范围时,明显地表现出对立机关的不信任。其主要表现是:(1)美国宪法中规定三权分立原则与此前出现的英国的三权分立原则有着截然不同,突出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行政机关可以对立法机关进行制约,司法机关同样也可以对立法机关进行制约;(2)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联邦议会不得制定法律规定宗教国立,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亦不得剥夺言论出版的自由,人民和平集会以及为救济疾苦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宪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作是对立法机关不抱绝对信任的又一表现。 代写论文   (二)在多数决定原则下保护少数的政治理念  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是多数决定、少数服从。在民主政治下,立法机关代表的选举、法律的制定及国家秩序的创造,原则上采用多数者统治(majorit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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