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累积投票制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小股东表决权累积投票制   【论文摘要】累积投票制的设立,可以通过增加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机会,弥补直接投票制的不足,实现股东地位的实质平等.防止大股东利用其持股优势控制董事会、侵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但是,由于累积投票制存在的缺陷,应当扩大其适用范围。

进一步完善其适用过程中的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以保障切实可行。

同时。

累积投票制度应慎重适用,并注重发挥其他配套制度的共同作用。

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立法本愿。

最新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创设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

其中,累积投票制度以其首次创设性和新颖性,颇受世人关注。

未修改的公司法.在资本多数原则支配下,股东按照其投资额对公司事务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公司的控制程度取决于拥有股份的大小,但在实际运作中.中小股东由于其股权分散,表决权少.再加上我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严重.大股东利厢持股众多优势,滥用资本多数原则,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

如何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一直是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探索的焦点。

累积投票制的出现.无疑为我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新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但是.累积投票真能有效地解决公司治理中资本多数原则被滥用、中小股东利益普遍遭受侵害的现状吗?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可以起到怎样的作用.哪些地方需要完善.笔者结合审判实务试做分析。

一、累积投票制概述   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但在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1870年美国依利诺斯州宪法首次赋予小股东累积投票权随后.陔州公司法中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至1955年.美国有20个州在其宪法或制定法中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至今.大陆法系国家也较多的在本国公司法中引入该制度。

(一)累积投票制的概念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其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二)累积投票制的性质   累积投票制是一种与普通的直接投票制相对应的公司董(监)事的选举制度。

直接投票制奉行的是“一股一权”的表决规则:而累积投票制可以说是直接投票制的变式.是在特殊情形下的、法律允许、社会认可的“一股数权”规则。

(三)累积投票制的目的   实行累积投票制.一方面可以增大中小股东赢得董事席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机会.有利于提高中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降低其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协调股东间的利益关系.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为图私利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并可发挥董事会内部的平衡与制约作用实现管理的民主化。

(四)我国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   修改后的公司法坚持“资本多数决”基本原则.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对股东表决权制度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公司法以立法的形式在条文中对累积投票制作出明确规定,修改后的《公司法》第43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这标志着我国公司法中新增加了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其目的在于通过在股东大会表决过程中的应用.弥补资本多数原则的不足.使中小股东赢得更多的投票机会。

以达到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二、累积投票制的作用   (一)限制“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   “资本多数决”,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做出决议.法律将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意志视为公司的意志.并且控股股东的意志对中小股东产生约束力“资本多数决”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有利于平衡股东问的利益冲突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有其合理的内核。

它本是无可争议的法律原则和表决机制.是公司法最可选择的公平手段。

这一原则对于保护大股东的投资热情、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关系和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等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股东平等的基本体现,“资本多数决”原则在普遍意义上是公平的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滥用的现实.处于对中小股东利益进行保护的考虑,有必要对大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累积投票制就是该直接限制原理在公司法中的运用.它实际上是增强或放大了中小股东表决权.弱化了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表决权的明显优势.在一定程度上缓冲了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并由此而形成的二者的对立状态.成为限制“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滥用的方式之一。

(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最大限度的实现   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06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采取该制度,股东表决不再是一股一表决权

而是一股数权.既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亦可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从而与单纯的资本多数原则相比,中小股东选举获胜的机会大大增加.使中小股东的代表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这样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从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最大限度的实现。

例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O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

即拥有公司51%的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资本多数原则.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

增强小股东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从而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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