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

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选 举 办 法(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组织法》和《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市、县关于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经选委会研究,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1、本次选举村委主任1人,副主任   人,委员   人。

2、本次选举采用不确定侯选人的选举方式进行。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竞选。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选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表明竞选意愿和拟竞选的职务。选举委员会选举日的前两日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的名单。

3、凡截止2014年   月 日(选举日)年满18周岁(以户口本或身份证为准)的本村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竞选人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

4、选票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村民委员会印章,方为有效。

5、本次选举,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竞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遇得票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就得票数相等的人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6、选举大会设立会场,会场设在                。会标写明“     村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大会”字样。投票选举大会会场进行。

每个投票箱设发票人1人,登记人1人,监票人1人。

7、选举大会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笔人。

选票应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本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填写的,可以在选举现场委托公共代笔人代为填写,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受委人最多只能接受3位选民委托,不得将选票委托给其他选民代为填写

选民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经选委会同意,可以在选举日的前3日以书面形式委托自己信任的其他选民代为填写选票投票,每个选民只能委托1人。被委托人凭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并加盖印章的申请委托书代其投票。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

8、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将票箱在会场公开**检票。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核对选票,公开唱票和计票。

9、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选票上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选票内容全部无法辨认的,经选委会确认,选票无效选票部分内容无法辨认的,经选委会确认,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10、对于使用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毁坏选票、票箱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的,对于竞选人或其他人员使用钱物拉取选票、贿选、影响选举结果的,对于干扰村委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1、选举结果经选委会确认后,当场公布。

12、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

13、选举办法解释权归村民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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