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需“依法”进行

相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发展状况进行系统性调查,对企业投资人特别是创始人投资意向进行分析,并做好防范措施。

毕业论文网   对部分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除评估其资产合法性外,还可建立专门“对外投资法”,以弥补我国当前法律体系规范不足的短板。

最近,部分国内企业不断进行所谓“海外投资”资本交易

7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言人称,有关部门将继续关注房地产、酒店、电影城、体育俱乐部等非理性对外投资风险,建议有关企业审慎从事,并表示将“加强对外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

随后的央视新闻1+1引用上述发言,重点关注了中企对外“非理性”投资

高层将“非理性”的板子打到合规性与真实性上,恰恰因为,虽然企业购买外国酒店、电影城、体育俱乐部和房地产投资企业个人行为,却有违反中国外汇管理法律规定、逃避??务之嫌疑。

事实上,现在一些投资机构负责人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企业不良资产转让国内企业,然后将部分资产转移海外,购买豪宅或大量奢侈品。

而少数国内“接盘者”也并非圣人,其之所以收购不良资产包获得股权,多是看重标的的债务抵押,通过变卖或收购后会变为优势资产

同时,部分买卖双方还暗藏地下交易,出售方承诺将转移资产获得利益与国内买方一同分配。

在这一过程中,国内买方实则扮演了国内“看守人”角色,帮助其他企业负责人逃避债务转移资产

同时,由此出现的另一现象是,国内部分接盘者几乎不谈价格,照单全收,资产转移几天内就可达成。

背后原因在于,如果转让价格很低,企业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双方通过压低价格来进行资产股权转让,本身就是一种规避国家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表现。

资产收购双方各得利益后,留下的问题是:如果中国境内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则可能宣布破产,而银行将成为埋单者。

对此,政府监管时需要针对资金流动中存在的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监管,特别是金融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跟进,对企业对外投资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掌握重要证据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办事。

不仅国家税务征管和外汇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商业银行也应考虑查封扣押有关资产,并冻结股权交易,降低暗伏金融风险。

至于是否要采用产业审查制度或对企业投资“一刀切”则有待商榷。

因为企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投资不同行业,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表现。

政府若采取市场准入监管措施,一方面会影响正常企业投资行为,另一方面会产生不必要的国际纠纷。

因此,将企业对外投资的选择权交还企业,而政府应加强对投资行为合规合法的监督上。

对此,笔者以为可从三方面着手:   其次,对外投资交易行为复杂,有必要制定专门法律加以规范。

当前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相对粗疏,不足以全面规范对外投资行为

高层可考虑制定专门对外投资法,根据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投资保护协议,明确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确定企业对外投资审查程序。

同时,要求企业在资本交易股权转让过程中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国家反垄断部门和反不正当竞争部门审查,并对出售股权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以防出现债务危机。

最后,从企业生存发展规律看,一些企业创始人经多年打拼成熟后,便有解甲归田之意,将国内资产大甩卖,通过关联交易投资海外,然后移民海外逐渐退出商业界。

其海外投资行为具有非常明显“养老”意图。

对此,相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发展状况进行系统性调查,对企业投资人特别是创始人投资意向进行分析,并做好防范措施。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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