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选择与相关制度的法律基础研究

市场经济以自由竞争为其特征,有竞争即有优胜劣汰,破产便是淘汰竞争失败者的一种方式,因此破产法则是市场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法律,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支柱。新《破产法》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试行近21年后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然而备受关注的自然人破产内容却未写入这部新的法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不主张将自然人都纳入破产法调整的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的信用体制尚不健全,个人财产的登记公示制度也未建立,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时机尚不成熟,可能出现大量破产逃债欺诈行为,反而影响社会秩序。但理论界对于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呼声却从未停歇: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我国完善市场经济、逐步实现经济规则国际化的需要;是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维护债务人利益、衡平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是化解债务链条和执行难、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需要。从理论界的呼声看出,自然人破产制度有着深刻的理论及现实意义。然而,任何制度的构成从来都不是简单孤立的,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最终建立和运行需要其他制度的铺垫和保障,同时为保障其可行性和操作性,也需要根据自身相关特性构建相关的制度。   一、自然人破产制度概述。

毕业论文   (一)法律意义上破产法的诞生   公元13世纪至15世纪,意大利主要城市共和国效法古罗马私法和程序法,并结合自己的商业惯例和实际需要,发展了适用商人阶层的实体规则和裁判规则,并陆续制定了各自的商事条例。它们效仿罗马法的财产管理令制度建立了处理商人破产的规则。虽然这些城邦立法各异,但归纳有两个共同原则:其一,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协商解决债务问题,债务人可能获得一定的减免和重新安排;其二,通过财产委付,债务人立即将其财产全部交给债权人满足其请求权,此即为现代意义上的清算。1244年威尼斯条例、1341年米兰条例和1415年佛罗伦萨条例中都先后以商自然人为对象创立了破产制度,意大利实行的这种商事破产制度,到中世纪后期很快为欧洲大陆各国法律所接受,同时也为英国习惯法所吸收。中世纪的意大利破产法继承了古罗马破产制度的大部分传统并有所发展,这应该是现代破产制度法律意义上的诞生。   (二)近现代自然人破产制度   大陆法系各国继承古罗马法的传统,其破产法形成于19世纪,典型的代表为法国、德国破产法的立法模式。法国通过其近现代破产法历史的三个阶段,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第一阶段商法典确定的破产适用于停止清偿状态的商人,经过第三阶段,法国的破产制度实现了对所有一般个人的彻底开放,改商人破产主义为一般破产主义。 毕业论文   1871年德意志帝国统一后,以1855年《普鲁士破产法》为蓝本,编纂了统一的1877年破产法典。该法采取一般破产主义,1927年,德国颁布了用于预防破产的和解法,创立了和解法独立于破产法的立法例。1994年10月,德国新的《破产法》和《破产法施行法》由议会正式通过,并推迟至1999年实施,新破产法既适用于法人也适用自然人,既适用商人适用于普通人。   英美法赋予一切自然人破产能力,不论其是否为商人。英国法还最早确立了破产免责主义,即以法院命令,对具备一定条件的破产人免除其不能清偿的残余债务。受其影响,英美法系国家的破产法一般都采取一般破产主义。   (三)我国应当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立法选择   通观世界各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根据适用对象的范围不同,对破产采取的立法体例不外有三种形式,即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和折衷破产主义商人破产主义是指有权进行破产程序的主体仅限于商人,其他人不能被宣告破产,意大利、比利时和法国旧法采用此立法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对于商人及一般人均得以适用,德国、日本、英美法系等国家采用此立法主义;折衷破产主义又称复制主义,是指商人和非商人均可以破产,只是商人适用的程序与非商人适用的程序不同,西班牙、丹麦、挪威等国采用此立法主义。折衷破产主义实际上是一般破产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一般破产主义更加符合现代经济社会的本质要求,我国也应顺应潮流,采用一般破产主义,制定统一的破产法来建立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赋予企业法人、合伙、个体经营户和消费者破产能力。将已经颁布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和其他主体规定到一部破产法中。理由如下:第一,在同一部法典中规定破产制度,有利于不同的主体方便地查询和比较可以供自己选择的破产程序;第二,对于如合伙企业的破产导致合伙人的破产等关联破产的情形下,在同一部法典中加以规范可以考虑更加周全,避免不同立法之间的冲突和漏洞;第三,商人的身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愈加难以确定,没有商人身份而以民事主体身份从事大量商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大量存在,他们也会因为经营失败而导致破产。   二、建立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制度依赖   在准备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立法,制定统一的破产法典时,还应当做好相关配套制度的推行,避免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冲突,从而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一)建立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目前,我国除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财产申报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几乎一片空白,且对于该制度本就广受诟病。而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必须要建立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自然人破产首先要求自然人财产清楚,而我国现有法律规范缺乏对自然人财产进行申报、监控,没有有效手段防止其隐藏财产、逃避债务,易诱发债务人的道德风险,缺乏对债权人的有利保护。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二)完善消费信贷制度 为避免出现许多其他国家在消费信贷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房奴、卡奴现象等导致消费者破产浪潮,在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时,应当完善消费信贷制度。一方面,个人消费信贷通过向居民提供消费资金,有效扩大和增加了城镇居民在日常耐用消费品方面的需求,促进了房地产、汽车等耐用消费品等产业的发展,对经济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配套的个人信用体系以及管理的滞后,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特别是以房贷为代表的个人 论文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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