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讨

【摘 要】2012刑事诉讼法第271条中规定了附条件起诉制度适用对象为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害公民人身与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等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

条件起诉制度实行以来弥补了我国现行的在各地的不起诉制度的不足以及起诉裁量权的过窄带来的危害,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善。

下载论文网 /3/view—13034436.htm  【关键词】附条件起诉制度,暂缓起诉未成年人   一、附条件起诉制度概述   附条件起诉制度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总结得出的词汇,各界对此的定义观点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应该称其为暂缓起诉,主要是由于这项制度并不意味着完全消灭公诉权,而只是不立即提起诉讼而已,一旦被适用人在一定时间内未能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则可再次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所以这仅仅是暂缓起诉,并非不起诉

然而201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采用了“附条件起诉”用语,以立法结束了在暂缓起诉、附条件起诉之间的称谓之争,科学概括了附条件起诉制度的合理内涵。

二、现状与问题   在附条件起诉制度实行之初,我们都担心设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条款会制约附条件起诉制度适用,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贩卖毒品案、有脱保情形的案件均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尺度把握较宽,考虑各种从轻、减轻情节,超过半数的起诉案件都能减到一年有期徒刑以下。

因此,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规定对附条件起诉制度适用制约不大。

条件起诉制度实施以来对于有效的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也产生了相应的效果,有效的促进了少年司法整体水平的提升。

而附条件起诉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适用的标准不明确。

检察官适用条件起诉考虑的因素集中在四点,即是否有悔罪表现、再犯风险大小、有无激化矛盾的可能、有无合适的考察帮教方式。

但由于没有客观的评估标准,不同的检察官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其次是适用的范围还是过于狭窄。

如一名因飙车而涉嫌危险驾驶的未成年人,本可以通过附条件考察帮教彻底改掉飙车的不良嗜好,但因罪名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最终被起诉至法院,不仅有了刑事处罚记录,也失去了被帮助改正不良嗜好的机会。

以成年人视角分类的犯罪客体来划分犯罪类型,并以此界定附条件起诉范围,是否适用于身心尚未成熟、认知能力有限的未成年人,值得思考。

再次,是在考察是否适用条件起诉制度听证会上,听证的程序、组成人员设置等方面不完善,导致听证结果变动性大。

最后是适用条件起诉制度后的考察期间各方职责划分不明确,观护工作不规范,异地监察效果不佳,以及违反规定后的?理缺乏针对性。

三、完善与思考   1、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

在未来的发展中,附条件起诉制度应当建立起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明确其是否有悔罪表现的具体作为,再犯的风险大小,纳入更多更广泛的影响因素,从而确定制度的启动与否。

2、适当的扩大适用的对象及范围。

我国将附条件起诉适用对象严格的限定为未成年嫌疑人,这种处理方式大大限制了附条件起诉适用,有违法律平等适用的原则。

未来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应当将老年人、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等也逐步的纳入附条件起诉适用对象之中,而不仅仅只是作为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和救济措施。

关于适用范围,应当修改相应的法律规定,适当的增加附条件起诉制度适用罪名的范围,未来的范围应当突破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罪名的限制,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罪名外,均可适用条件起诉

3、不公开听证制度的完善。

一是听证会前应提前向参会人员说明听证会的意义和内容,对于不了解案件情况的参会人员事前告知案件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并征求对案件处理及考察帮教方式的意见。

二是各方代表人数应当均衡,被害人原则上应参加听证会,即使本人不能参加也应当由他人代为宣读意见,原则上犯罪嫌疑人也应当参加,特定情况下为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也可以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参会

三是合理规定发言顺序。

首先应由承办检察官和司法社工介绍案件未成年人情况,然后由未成年人发言,之后再由各方发表意见。

主持听证会检察官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再针对核心争议问题组织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尤其是有关监督考察和教育矫治措施选择适用方面的讨论。

四是听证会后及时反馈案件处理决定。

案件作出是否适用条件起诉决定后应及时向参会人员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案件处理决定,对未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

4、考察机制的完善。

设置考察期间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这一段期间考察,检验被不起诉人是否确实改过自新、消除了人身危险并且确实不再危害社会,因此,考察期间的设置,就成为附条件起诉制度的重要内容,考察期间设置不合理,将影响附条件起诉制度功能的发挥。

因此,应当拟定更具操作性的附条件起诉监督考察细则,明确检察官、观护人、司法社工、监护人等各方角色和具体职责。

细则的内容应当包括:考察小组的组成与各方职责、考察期限的确定及调整标准、观护方式的确定、具体教育矫治措施的选择适用监督考察的程序、内容、方式、频率以及定期回访、不同程度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等;对于异地监督考察的特殊情况应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关系与职责分工。

四、小结   当前,在我国传统中有罪必诉、有罪必罚的观念正在悄然松动,相应的司法实践中催生了如刑事和解、附条件起诉等新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这是对当前社会法律需要的现实回应。

参考文献:   [1]陈瑞华.法律程序改革的突破与限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述评[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郭斐飞.附条件起诉制度的完善[J].国刑事法杂志,2012(2).   [3]宋志军.附条件起诉社会支持的深化[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5).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