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  进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管理根据《党》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要特制定制。

流动党员是指由就业或外出居住地变化等原因较长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党组织活动党员

二、党员外出工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三、党员外出6月以上且有固定地将其组织关系至所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四、党员临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街(镇)党(工)委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五、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相对集可通建立党支部(临党支部)或党组进行管理

六、外出党员和临党支部党组)责人应主动常与党支部保持系定期汇报情况。

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通知应按返回。

七、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所地或单位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任。

八、流动党员流入地不享有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九、对外工商党员积极接受他们组织关系党员身份证明件安排他们参加活动和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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