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公司在保险范围外损失如何承担

摘 要:在我国,汽车运输公司普遍采取的是挂靠运营及出租承包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对于客运和货运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提升和改善,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出租承包经营模式下,法律规范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纠纷的处理问题上存在着差异性的理解。

本文从挂靠运营的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外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研究,对于以出租承包形式为内容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旨在解决以出租承包经营模式运营的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外赔偿问题,实现保险外赔偿的规范化。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汽车运输公司挂靠经营;保险范围外承担   以挂靠运营为主要模式的汽车运输公司经营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对于挂靠方式经营汽车运输公司在保险范围外损失承担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已经规定的很明确了,但是在实践中还大量存在着以出租承包的方式进行经营汽车运输公司,本文讨论的就是上述针对“挂靠”的连带责任承担是否也能够适用于出租承包方式经营汽车运输公司

一、挂靠运营的汽车运输公司经营形式及保险外的责任承担   汽车运营挂靠主要是车辆的所有人通过与汽车运输公司建立一种协议,以此来满足双方的经济目的。

车辆的购买人就是挂靠方,汽车运输公司就是被挂靠的单位。

挂靠方出资来购买车辆,通过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来从事经营活动,汽车运输公司负责办理车辆的相关手续和资料,对车辆进行入户登记、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经营许可证等机动车营运的相关证件,汽车运输公司挂靠方提供设施和场所,还有相关的服务,挂靠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车辆挂靠方式的形成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市场经济发展和政策导向共同作用的结果。

挂靠运营的汽车运输公司经营是获得额外收入的一种途径。

在现实生活当中,由于挂靠形式的汽车运输公司经营状况很普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样就对于挂靠方式经营汽车运输公司在保险范围外损失承担进行了明确。

二、出租承包形式的法律责任分析   以出租承包为主要运营方式的汽车运输公司关键就是通过出租承包的基本方式来实现。

出租承包都需要明确纠纷问题中的责任归属。

本文以收益获取和风险承担理论为理论依据,具体的分析出租承包的形式和法律责任

(一)收益获取与风险承担   汽车运输公司通过出租承包的形式获取了额外的经营利润,尽管承租(承包)方在利润和风险承担上是自负盈亏的,但是汽车运输公司也从中获取了一定的利润。

因此,在界定责任分担的时候应该采取收益和风险公担的理念。

汽车运输公司在获取收益的同时,汽车运输公司承担的风险也是相应存在的。

尤其是出现保险范围以外的责任赔偿,汽车运输公司需要承担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也是非常高的。

所以,当承租(承包)方出现汽车保险之外的损失时很容易造成承租(承包)方和汽车运输公司之间的矛盾。

在事故理赔上承租(承包)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承租(承包)方和汽车运输公司之间,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利向承租(承包)方追偿超出己方利益部分的已赔款。

能这样操作的前提是汽车运输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的合同履行了自己的监督和管理业务。

(二)出租承包挂靠经营形式对比   挂靠经营形式的经营主要做法就是实际运营者自己购买车辆挂靠汽车运输公司缴纳一定的“份子钱”后,就可以自主经营了。

这种挂靠汽车运输公司带来效益,挂靠汽车越多,汽车运输公司的收益就越高,是比较迎合市场的形式。

出租承包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外包经营,主要是指汽车运输公司在以承包的形式将自己公司车辆承包给实际运营者经营,实际运营者每个月缴纳一定费用,之后的收入归私人所有。

承包有益于调动司机的积极性,对汽车运输公司而言更加稳定。

对比而言,挂靠方式经营车辆其所有权为实际经营者个人,而出租承包车辆所有权为汽车运输公司

挂靠出租承包,其实际控制和管理对汽车运输公司而言要求是不一样的,其管理成本也不一样。

显而易见拥有车辆所有权的出租承包的方式经营汽车运输公司,对车辆的监管和控制应该比以挂靠方式经营车辆运输公司更为严格。

责任承担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挂靠方式经营汽车运输公司的都需要和实际运营者就保险外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对承包出租经营汽车运输公司就更应该是这样的要求。

三、结论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汽车运输公司经营和发展面对着诸多的状况,在以车辆挂靠为主要形式的汽车运输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车辆挂靠所引发的纠纷和问题不可避免的出现,对此已经有了立法上的明确,但是在实践中还大量存在着以出租承包的方式进行经营汽车运输公司,对这种汽车运输公司的保险外责任承担应该参照以挂靠方式运营的汽车运输公司的保险外责任承担

(作者单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注解:   ① 闫建平.车辆挂靠经营的违法性及责任探析[J].太原师范学院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0期,第65页.   参考文献:   [1] 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 吴建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   [3] 刘成安.试析挂靠车辆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中被挂靠人的民事责任[J].法律适用.2006年第8期,第36页.   [4] 赵学玲.被挂靠单位应承担垫付责任――对挂靠车辆交通肇事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思考”[N].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19日C3版.   [5] 闫建平.车辆挂靠经营的违法性及责任探析[J].太原师范学院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0期,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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