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新增罪名_历年修改及新增的罪名

历年修改及新增罪名        修改的罪名:     1、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这次****开庭审理的几起“针刺”案,定的就是此项罪名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      6、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      7、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9、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      10、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      1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1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修改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      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14、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取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15、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改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改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7、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改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19、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20、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2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2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2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25、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26、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27、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28、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2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30、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罪名 新增加的罪名:     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本款确定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规定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利益,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过去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多数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也有的按照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处理。《修正案(七)》对传销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本质特征作了明确规定,从而为更有力地惩治传销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

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此罪名属选择性罪名(行为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

4、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款虽有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但并不影响单一罪名的成立。

5、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罪      之所以将本罪定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罪”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因为“违法活动”在这里就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文字更简练。

6、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侵入刑法原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大范围地对他人计算机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严重危及网络安全,对实施这类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8、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9、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使用军用车辆号牌罪     分两个刑罚档次,法定最高刑为七年,而第二款只有一个刑罚档次,法定最高刑为三年。

10、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资助恐怖活动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3、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5、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16、骗购外汇罪     1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9、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三个罪名为: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2.强迫劳动罪 刑法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3.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新增7个罪名为: 1.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3.虚开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5.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7.食品监管渎职罪 刑法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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