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多元治理模式的制度创新
一、公共产品多元治理模式的有效性 公共产品治理模式从治理主体这一视角来分析,可以划分为政府垄断的单一模式、政府和私人部门合作治理的二维模式,以及政府、私人部门和民间组织共同治理的多元模式。
不同的模式会带来不同的绩效,相比较而言,3种治理模式中多元治理模式是最有效的模式。
在单一模式下,政府既是资金供应者,也是生产安排者和产品供给者,供给的方式是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而且往往是无偿的或者是低价的。
这种单一供给模式的制度安排是:政府生产,即政府同时扮演安排者和生产者的角色;政府供给,即人们从政府机构获得或购买公共产品;政府间的协议,即政府雇用或付费给其他政府机构来提供公共产品。
资金短缺、供需失衡、效率低下、效用递减是单一模式无法解决的问题 二维模式就是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生产、供给和管理公共产品。
政府和私人部门合作治理,政府成为公共产品供给的安排者,私人部门是资金的投入者和生产者。
政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私人部门以盈利为目的,产出的是能够满足公众需要的公共产品。
由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治理,既可以解决效率问题,也可以解决公平问题,从而提高公共产品治理的绩效。
私人部门的资本投入是以追求效率为目的的,效率也是公共产品供给的物质基础,是改善公共产品供给的前提条件。
政府由于手中掌握着公共项目资源,在合作中处于优势地位,通过制定一定的标准,维护社会公平既可以减轻财政负担,也可以提高公共产品治理的绩效)但是,二维模式运行过程中,至少存在3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公共产品的供给无法覆盖社会的全部需求; 几是在争夺政府授予特许权和签订承包合同阶段的寻租问题;三是公共产品生产、供给和管理过程中的数量、质量短缺问题、 多元模式就是政府、私人部门和民间组织等共同负责公共产品的生产、供给和管理。
在多元供给模式中,政府、私人部门和民间组织联合起来共同完成对公共产品的治理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关系)它们依据不同的原则在公共产品的治理中分别发挥着不同的社会功能(政府是以国家利益和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利益为取向,对公共产品的治理做出全面安排,它不仅要承担纯公共产品的直接供给,而且要确定可以由私人部门生产的公共产品项目,完成相应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创新。
政府还负责对民间组织进行扶持、引导和规范,使其在公共产品治理中更有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私人部门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取向,依据相应的制度安排参与公共产品的治理,发挥政府无法发挥的作用。
民间组织以追求公益性为取向,扩大公共产品对公众需求的覆盖范围。
由于民间组织同公众的联系最直接,对公众公共产品的需求也最了解,可以补充政府和私人部门的不足。
由于民间组织的参与,形成了有第三方介入的监督机制,更能够有效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
这种灵活性带来的是低成本、高效率。
民间组织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可以摆脱政府组织结构的固定模式,形成自己特有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形成平等的参与式的组织结构,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可以创造出比政府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
民间组织不像私人部门那样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而是以某种公益性的目的为取向。
以极强的使命感维护社会的公平和追求公共产品供给的高效率,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由此可见,多元模式的有效运作,是提高公共产品治理绩效的有效途径。
目前,在我国政府垄断公共产品的单一模式正在被打破,多元治理模式正在形成。
当然,多元治理模式的运作也暴露出了现有的制度安排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新的制度需求。
二、公共产品多元治理新模式的制度性约束 私人部门和民间组织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和维护,观念上的障碍已经破除,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还存在着种种制度上的约束。
虽然,我们已经放开了某些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但是,设置的条款较为苛刻,事实上限制了私人部门的进入当然,对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准入限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某些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对市场开放已经不存在政治上或意识形态上的障碍了,根本障碍是来自于垄断部门的特权或既得利益集团不肯放弃控制权。
现存的制度对打破垄断和放弃控制权,缺少强制性的规范。
准入制度上的种种约束,已经成为私人部门进入公共产品领域的,并在该领域发展的最大障碍。
私人部门要想进入公共产品的治理领域,产权保护是其成功地提供公共产品的重要保障。
如果产权能够的得到确立和保护,只要交易成本足够低,私人交易就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私人部门进入公共产品治理领域,它必须承受来自政府的、社会的和市场的多方面的压力,对私人产权的保护和投资的保护更显得尤为重要。
当然,我们在产权保护方面的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也不能否认政府承诺前后不一致的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在某些地方还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对私人部门的掠夺问题。